一、海关—当进口产品税号被海关质疑时
去年年底,某化学品贸易公司收到属地海关的核查通知。海关质疑公司去年进口的某化学品申报税号的正确性,对其申报情况进行核查。3月初,海关告知初步意见是该公司税号申报错误,涉及税款1000多万元,并将税号申报错误的行为移交缉私部门做进一步处置。
这是近期金杜海关与外汇业务团队处理的多起海关质疑进口货物归类的咨询之一。海关为什么要开展归类质疑?归类质疑的部门和程序是什么?一旦海关认定企业归类错误,企业面临什么样的责任?以及面对归类质疑企业如何应对?金杜海关团队带你一起了解一下~
1. 海关为什么要开展税号归类质疑?
众所周知,每一类商品都有确定的税号,每一个税号都有相应的关税税率、贸易管制条件。商品归类确定的税号不同,税率和贸易管制条件就会不一样。税率低了,监管证件少了,可能导致少缴税款,逃避许可证件管理,面临海关行政处罚,甚至是刑事责任。可以说,如何正确归类,一直都是企业进出口业务中的关键问题,也是海关监管的重点。
每次进出口商品时,企业都应对其申报的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归类,并归入相应的税号向海关申报。海关依法审核确定该货物的商品归类。企业负有如实申报的义务,并对其申报的税号承担法律责任。归类的依据包括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规定的目录条文和归类总规则、类注、章注、子目注释以及其他归类注释,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商品归类的行政裁定、商品归类决定。另外,进出口货物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可以作为商品归类的参考。
企业最初收到核查通知时,比较疑惑,为什么报关单审结放行了,还要进行质疑归类呢?
根据《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124号令)规定,海关可以根据口岸通关和货物进出口的具体情况,在货物通关环节仅对申报内容作程序性审核,在货物放行后再进行商品归类等是否真实、正确的实质性核查。全国通关一体化改革以来,海关将税收征管作业后置,建立了专业的税收征管局,通过批量审核、验估以及稽查核查等手段审核企业申报的税号。因此,货物通关放行了,不意味海关认可了企业的归类。目前大部分企业遇到的情形是在货物放行后收到海关归类质疑通知,也有部分是在现场查验通关环节就被质疑。
2. 质疑商品归类的部门和程序?
与价格质疑专门有法律明确规定不同,法律没有专门规定商品归类质疑的部门和程序。
从目前企业遇到的情况看,质疑归类的海关部门有:审单、查验、验估、稽查、核查、税管、关税以及缉私部门。需要说明的是,税管和关税部门是商品归类的专业部门,查验、稽查、核查、缉私等部门只是执行税管等归类部门的指令,按照归类部门的专业认定意见执行,一般不会自己直接做出归类认定。因此,在被海关质疑商品归类时,与税管、关税等归类专业部门的沟通至关重要。
如上所述,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归类质疑的程序。如果是稽查部门对商品归类稽查的,则按照《海关稽查条例》规定的程序推进;如果是缉私部门调查的,则按照《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进行。
法律规定了海关在审核商品归类时的权力,包括查阅、复制有关单证、资料;要求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供必要的样品及相关商品资料,包括外文资料的中文译文并且对译文内容负责;组织对进出口货物实施化验、检验。同时也明确了企业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不得隐瞒情况,拖延、拒绝提供有关单证、资料的;涉及商业秘密的,要求海关予以保密等。
3.商品归类错误面临的责任
目前,海关是进出口商品归类的权威机构,其他归类中介服务机构尚不具备进出口商品归类认定的权威性。所以,从法律角度看,无论是法院的司法审查,海关的行政复议,还是海关的纳税争议,最终都会以海关出具的归类意见作为进出口商品的最终归类意见,企业申报的商品编号与海关最终认定的归类意见不同,即构成企业归类申报错误。根据不同的情况,企业可能面临以下的责任:
情形1:最终认定企业有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的故意,并实施瞒报、伪报税号的,将会被认定为走私行为;
情形2:如果海关最终认定企业没有逃避海关监管的故意,但是该商品归类为明确的归类,即《税则》规定的目录条文和相关归类注释中列明的,或者海关总署已经发布了该商品归类的行政裁定、决定的,或者海关曾明确书面告知该商品正确归类的,则海关认定企业主观上具有一定过错,根据行政处罚的过错责任原则,对被认定为申报不实的行为可予以行政处罚;
情形3:如果该商品归类不明确,且该归类属于海关商品归类疑难问题,或者海关对企业申报的税号曾进行过实质性归类,或者海关出具过预归类意见,企业按照海关审核确定的税号申报错误的,此时该申报错误不能归责于企业,则不应对企业的申报行为行政处罚,海关予以删改单纠正或补税。
为更好地理解上述情形,对于税号申报错误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可能受到的处理结果,我们整理如下:
4. 如何应对税号质疑的建议
(1)当海关质疑企业申报税号时,企业应予以积极主动的应对。首先,提交产品说明和书面归类意见,从商品属性情况及归类规则运用角度表明企业归类的理由。其次,必要时,约见海关归类人员进行面对面的归类沟通。最后,当企业与海关沟通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企业可要求提出质疑的海关向税收征管局报送归类申请,由税收征管局做出归类结论。
(2)考虑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可以作为商品归类的参考,因此可以整理产品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最好提交行业协会,专业鉴定以及行业专家的意见。
(3)如果海关认定企业归类错误,应及时提供能证明没有逃税故意以及主观过错的证据材料。包括出口商出口时使用的税号,其他国家的归类意见,海关实质性审核的情况,归类是否涉及专业疑难问题等,避免被行政处罚。
(4)如果还没有进入有关核查、稽查程序,海关鼓励企业主动披露的,则开展全面评估,符合条件的进行主动披露。对于主动披露的,海关依法对申报不实行为不予处罚或减轻处罚,并免缴税款滞纳金,信用等级调整上也应予以酌情考虑。
(5)对于税则税目设置的不尽合理情况,可以向海关提交税则调整修订建议,利用税政调研的机会,积极推动税号优化调整。
(6)对海关确定商品归类有异议的,应当按照海关作出的相关行政决定依法缴纳税款,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因税号申报不实而被海关行政处罚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 相关法律法规
《海关法》第42、43、64条;《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7、15条;《关税条例》第30、31、32条;《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第6、9、11条;《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2、3、7、8、10、18条。
二、海关—当进口产品税号被海关质疑时
1. 案情介绍:
N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报关单下申报为“石墨化石油焦”,商品编号2713121000,在该申报的商品编号下无监管条件。海关查验后认为,该货物实际为“人造石墨”,应归入商品编号3801100090,在该商品编码下需要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海关在调查取证后认为N公司违反《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该案涉案货物价值为人民币94万元,海关最后依据《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处以罚款人民币11万元。
2. 案例评析:
特制的石墨可用于核反应中,因此某些石墨相关产品被列入管制清单,包括核级石墨、其他人造石墨、其他以石墨或其他碳为基料的制品、非电器用的石墨或其他碳精制品、炉用碳电极、灯碳棒、电池碳棒及其他石墨制品(不论是否带金属)、膨胀石墨等(《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8号发布))。
因此石墨的进出口商需要特别关注自身商品是否属于管制物项,是否需要申请相应的进出口许可证。如果企业自己无法准确判断,可以寻求专业人士帮助,或向海关、商务部咨询。
另外,本案还有广泛的启示意义。以错报商品编号来逃脱许可证管理并不可取,被海关发现后会被克以严重的罚款,并可能导致信用等级下降、商誉受损等次生风险。企业要做好内部的风控工作,提早判断商品是否属于管制物项、准确申报商品编号。需要获得许可证的,企业要及时获得,不能存有侥幸心理。
三、外汇—资本项目便利化政策最新法规
2022年4月6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发布《关于印发<北京地区深化资本项目便利化改革试点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京汇〔2022〕12号,以下简称“《通知》”)。
根据《通知》,北京本次资本项目便利化改革试点政策包括:
- 扩大外债一次性登记试点范围,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可按照便利化登记程序向北京外汇管理部或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中心支局申请办理外债一次性登记业务。
- 简化外债账户管理,北京地区非金融企业办理外债签约登记后,可在北京外汇管理部辖区内银行开立外债账户,多笔外债可共用一个外债账户,新登记外债可通过已有外债账户办理资金收付。
- 简化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制度外汇管理,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到注册地外汇局办理外汇登记手续,凭管理企业QFLP规模外汇登记业务凭证到银行开立QFLP专用账户作为托管资金专用账户。
- 简化境内公司境外上市外汇登记管理,北京地区境内公司境外上市登记及变更、注销登记,由北京外汇管理部辖区内银行直接办理,并简化相关材料要求。
- 简化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参与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管理,注册在北京地区的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登记及变更、注销登记,由北京外汇管理部辖区内银行直接办理,并简化相关材料要求。
- 扩大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试点范围,在总结评估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试点成效基础上,扩大北京地区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试点范围。
《通知》的公布,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北京地区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水平,促进首都金融业扩大开放,助力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和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全面促进北京地区的资本项目便利化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