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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碳战略下ESG私募投资基金的初步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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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ESG私募投资基金的价值和立法沿革

1. ESG私募投资基金的价值

在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下,各国重视经济增长,加速对生态自然资源的利用与消耗,金融资本追求效益与利润,资金流向高耗能、高污染产业,忽视了生态环境的价值与能源资源的有限性,导致环境污染、资源枯竭等全球问题愈演愈烈,全球变暖、臭氧层空洞等现象已然影响到人类健康,甚至威胁到人类共同体的生存安全。新冠疫情以来,环保、人权等问题再次被放大,社会各界不断呼吁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我国政府高度重视环境污染的治理与经济的长期可持续发展,顺应全球经济健康发展潮流,制定双碳战略目标,力争2030年前实现碳排放达峰和努力争取2060年前碳中和。同时,绿色产业的发展离不开金融资本的保驾护航,国家层面加大对ESG投资的推动力度,不断出台绿色金融、绿色投资相关政策,积极引导金融资本投向既能创造经济收益又具有长期发展潜能与积极社会价值的绿色企业,加快建立健全我国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越来越多的投资机构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在选择投资企业时,遵循ESG投资理念,强调实现企业长远价值,催生出一批碳中和主题基金、新能源基金等ESG私募投资基金。

ESG投资理念作为一种企业评价标准,包括环境(Environment)、社会(Society)和公司治理(Governance)三个评价维度。“环境”维度以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对环境的影响作为考量因素,鼓励与提倡能够提升环境绩效的绿色低碳环保产业,对加重环境保护成本的高污染、高耗能产业予以消极评价;“社会”维度关注企业的社会价值与作用,如网络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商业信誉保护、员工权益保护、产品安全、合规经营、公益活动、促进就业等内容;公司治理维度注重企业治理制度是否完善,包括治理结构中权利义务分配是否制衡,管理层是否勤勉尽责以及内部制度是否有效运作等内容。

践行上述ESG投资理念以及符合ESG认证标准的私募投资基金为ESG私募投资基金。[1]此外,ESG私募投资基金可以选择按照不同评价体系下的标准进行ESG投资,如在双碳战略和绿色金融体系背景下,国内ESG基金可以进行符合绿色标准、低碳要求的ESG投资,前述采用ESG评价标准的“绿色基金”与“低碳基金”也是本文讨论的主要对象。考虑到不同类别的投资基金在募集方式、设立方式、投资标的、运作方式以及监督管理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本文仅对投资策略相对简单、投资对象与绿色企业关联度较高的ESG私募投资基金进行研究。

2. ESG私募投资基金的立法沿革

在当前倡导绿色投资和推动实现双碳目标的大背景下,ESG投资与绿色投资等概念联系紧密,厘清我国绿色金融政策框架是明确ESG私募投资基金相关规定的前提。因此,下文在构建起绿色金融体系框架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说明ESG投资相关规定。

(1)纲领文件:绿色金融体系的构建

2016年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七部委印发了《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明确绿色金融及绿色金融体系的含义。绿色金融是指为支持环境改善、应对气候变化和资源节约高效利用进行的经济活动,具体而言是为环保、节能、清洁能源、绿色交通、绿色建筑等领域的项目投融资、项目运营、风险管理等提供的金融服务。绿色金融体系是指通过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股票指数和相关产品、绿色发展基金、绿色保险、碳金融等金融工具和相关政策支持经济向绿色化转型的制度安排。

作为绿色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绿色基金也被重点提出,一是支持设立各类绿色发展基金,实行市场化运作;二是引导各类机构投资者投资绿色金融产品、发布绿色投资责任报告。[2]

(2)宏观政策:双碳战略下的绿色基金

2021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中指出“完善投资政策。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引导作用,构建与碳达峰、碳中和相适应的投融资体系。完善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政策,激发市场主体绿色低碳投资活力。国有企业要加大绿色低碳投资,积极开展低碳零碳负碳技术研发应用。”此外,“积极发展绿色金融。研究设立国家低碳转型基金。鼓励社会资本设立绿色低碳产业投资基金。建立健全绿色金融标准体系。”

随后,国务院于2021年10月印发了《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在该方案中进一步明确要研究设立国家低碳转型基金,支持传统产业和资源富集地区绿色转型,鼓励社会资本以市场化方式设立绿色低碳产业投资基金。

(3)ESG投资:绿色金融体系的重要部分

相比绿色债券、绿色信贷已经形成标准评价体系,绿色基金标准体系尚未完全构建,目前仍然停留在政策性呼吁和执行性文件层面,具体如下:

2019年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颁布制定了《绿色投资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投资指引”),旨在鼓励基金管理人关注环境可持续性,强化基金管理人对环境风险的认知,明确绿色投资的内涵,推动基金行业发展绿色投资,改善投资活动的环境绩效,促进绿色、可持续的经济增长。值得注意的是,该投资指引中明确将绿色投资与ESG投资一并提出,倡导有条件的基金管理人采用系统的ESG投资方法,综合环境、社会、公司治理因素落实绿色投资;此外,鼓励基金管理人发挥尽责投资者的示范作用,积极建立起符合绿色投资或ESG投资规范的长效机制。

2022年4月,《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快推进公募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进一步强调应当引导行业总结ESG投资规律、大力发展绿色金融,积极践行责任投资理念,改善投资活动环境绩效,服务绿色经济发展,充分发挥行业人才、资金、专业等优势,加大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的力度。

综上可见,《投资指引》适用于公开和非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或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及其产品,是对基金管理人进行绿色投资活动的指引性文件,为基金开展绿色投资提供了方法性指导。但是,基金领域目前尚未如绿色债券、绿色信贷等领域出台统一标准性和规范性文件。

二、ESG私募投资基金的投资标准

根据PRI、UNEP FI、商道融绿及UK PACT联合发布的《中国的ESG数据披露:关键ESG指标建议》列示数据,公司最常披露的是公司治理指标信息,平均披露率为66.3%,其次为环境指标(40.4%),第三为社会指标(28.9%)。为了更好地理解和明确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评价指标,下文将量化上述评价指标并展开具体分析。

1. 环境评价指标

环境评价指标,一般考量拟投企业的业务是否属于国家鼓励发展的业务,是否属于低排放、低能耗业务,企业每年是否投入必要资金在环保研发、环保设施方面,企业内部是否建立了完善的环保制度、预警措施、奖惩制度,经营发展是否秉持绿色发展理念。此外,环境评价指标也关注企业碳排放、污染物排放量、能源消耗量,旨在衡量企业在温室气体、污染物排放、能源消耗方面的风险。

我们从法律合规层面梳理出以下环境评价指标:

结合上述对环境评价指标的分析,我们建议投资人在对拟投企业进行尽职调查时还需重点关注以下环境事项:

(1)环保管理合规守法

环保管理贯穿企业发展始终:(1)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前期,投资人应关注企业的建设项目是否按规定编制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是否取得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备案。建设项目中后期,投资人应关注建设项目是否符合“三同时”要求、是否依法办理环保竣工验收。(2)业务运营:投资人应关注,企业开工前是否已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办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并关注具体污染物种类、排放量。(3)环保合规:ESG投资较为注重环境保护,提倡做负责任的投资,因此,投资人应要求企业提供企业自设立以来受到的环保生产方面的举报、环境主管部门的处罚文件等资料,并关注企业应对环保负面事件的处理能力,企业应及时与举报方沟通、缴纳罚款、积极整改违法行为。

(2)提升工艺低碳降耗

投资人在尽职调查时应要求企业提供建设项目设备技艺的使用状况及环保设施投入的相关材料,观察企业是否积极改造现有技术,投入使用新材料、新设施,以实现节能减排。此外,投资人应要求企业提供近年来排放废水、废气、固废等物质的排放量及减排量,对比市场可比公司数据,判断拟投企业是否达到行业标准,是否践行了低碳降耗的理念。

(3)安全生产健康职业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及条件,除了向劳动者提供职业卫生保护外,用人单位还需为劳动者配备职业必需的安全设备以及定期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就相关政府审批许可而言,投资人应关注拟投企业是否已取得安全生产相关许可证、备案文件,拟投企业是否已建立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制度,并取得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等。

2. 社会评价指标

社会评价指标,一般关注拟投企业是否在企业内部建立了完善的合规管控机制和内部合规评价系统,是否不断改进和提升产品质量、积极创新,是否具备稳定的供应链条和健康的客户关系,是否重视人才、珍惜人才,拥有良好的员工激励体系,是否具备完善的人才培养体系和人才发展路径,持续对员工及其家庭成员给予关怀等。

我们从法律合规层面梳理出以下社会评价指标:

结合上述对企业社会责任指标的具象化解读,我们建议投资人在对拟投公司尽职调查时还需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1)公司业务资质

根据公司登记的经营范围,以及现场走访过程中了解到的目标公司实际业务经营范围,结合相应行业适用的监管规定,投资人需分析目标公司是否已取得经营业务所需的资质,包括资格、登记、备案、许可、同意或其他形式的政府批准,以及该等资质是否存在过期、被吊销、撤销或到期不予延长的风险。一旦目标公司历史上存在,或当前的经营中存在缺少业务资质经营相应业务的情况,在相关法律规定的追溯期内,视具体情况而言,通常目标公司可能面临的行政处罚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等,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刑法项下的非法经营罪。

(2)公司重大合同

投资人在尽调过程中需要重点审查目标公司作为签署主体签订或加入的合资、战略合作、合伙、投资、委托管理合同,以及采购主要机器设备、原材料的合同,与主要客户之间的销售合同,知识产权转让和授权协议、合作开发协议,工程建设合同、承包合同等重大合同。审核时应关注合同的合法性,是否存在可能导致合同无效、可申请变更或撤销的情形,合同主体是否适格,合同是否存在违约风险以及对合同的履行是否存在法律障碍等问题。

(3)员工劳动合同

目标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版本中可能存在与现行劳动法律相冲突而导致无效的条款。如果目标公司在雇佣管理中依照上述条款处理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相关事宜,可能会对员工的合法权益构成侵犯。常见的此类条款包括: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不符合法律规定,约定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事由超出法定范围,竞业禁止的期限超过法定的最长时限,约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事项不属于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等。上述条款也可能引发目标公司与员工之间的劳动纠纷,投资者应当对此予以重视。

3. 公司治理评价指标

公司治理评价指标,一般关注公司的股权结构是否清晰,决策控制权是否集中,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治理体系是否完善,与股东是否存在同业竞争以及关联交易是否公允等问题。

我们从法律合规层面梳理出以下公司治理评价指标:

结合上述对公司治理的规定,我们建议投资人在对拟投公司尽职调查时需重点关注以下公司治理方面:

(1)公司运作和组织架构

股东(大)会是公司最高权利机构,董事会在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的授权下管理公司的具体方面,监事会行使监督权,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各司其职,为公司的稳定经营保驾护航。对目标公司进行尽职调查时,建议收集公司近三年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通过审阅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会议记录、通知、议案等文件,可以调查该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约定,是否通知中小股东,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能否形成有效决议,决议上是否有全部股东的签章,中小股东、部分董监事长期未行使表决权的原因等,进而可知目标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是否有效运作。此外,投资人应当收集目标公司的组织架构和部门职能介绍,关注公司是否具有健全的职能部门,以保障公司在业务、采购、销售、财务、人事、行政等方面平稳运行。

(2)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是公司重要人员,前者负责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执行董事会决议,后者是科技类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所在,两者均为衡量一个企业经营情况、盈利能力、竞争潜力的重要指标。投资人应当关注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的背景、管理能力、科研能力,在目标公司任职期间,应当向目标公司了解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的薪酬和激励水平,合理的薪酬和股权激励有助于留住人才。

(3)商业贿赂

对目标公司商业贿赂合规风险方面的调查可以主要关注:公司目前是否有关于反贿赂/反腐败的书面政策和内部指引,是否任命了反腐败合规机制的负责人,关键人员是否曾经因违反有关政府采购或销售产品或服务,或向政府采购或销售产品或服务的法规而被宣判有罪或被调查,是否与其主要的客户、供应商、代理商、分销商等签署包含反商业贿赂反腐败的条款的书面协议或承诺,是否对员工进行了反腐败法律合规方面的培训等问题。

(4)税务合规

通过投资尽调深入了解目标公司的税务合规情况,匡算风险敞口金额及投资过程中的税务成本对于投资人而言不可或缺。投资人可以比照企业基本情况和财务报表数据,判断目标公司是否及时、足额报税,计税基础和计算方法符合相关规定和准则。根据前述发现,投资人可以初步判断目标公司税务管理水平和不合规操作的风险敞口。而投资人在税务合规问题上还会关注企业是否符合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以及政府税收返还的条件和履行情况等。

三、构建ESG私募投资基金评价体系

从国际实践来看,目前ESG私募投资基金标准的核心要素主要包括项目筛选、募集资金使用、环境效益评估及信息披露等方面内容,且相较于其他绿色金融标准,ESG私募投资基金标准加入了对于基金管理机构内部治理、股东权利等环节的约束内容,从而通过提升基金及基金管理公司的绿色投资及治理水平来提升基金绿色表现,同时利用基金投资的“主动管理”特性,通过参与投资标的公司治理的方式提升投资标的的绿色表现。从国内实践来看,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在《对基金管理人绿色投资自评估报告框架的建议》中,将对基金管理人的绿色投资评价分为绿色投资理念和投资体系建设情况、绿色投资产品运作情况、绿色投资环境风险控制情况及绿色投资相关信息披露等四部分重要内容。

基于基金现有的投资运行框架,以下列举了ESG投资的一些重要因素:

 

1. 投资筛选

ESG私募投资基金在受到现有法律法规和监管体系约束的前提下,还需体现其特殊性,即要求所募集的资金需有较大比例投资于符合ESG要求的标的项目。关于ESG投资标的的筛选标准,可以参考本文第二部分。在筛选策略上,也采用现有基金的惯常筛选标准,如采用负面清单方法,从ESG三个重要维度筛选出合格投资标的。值得注意的是,应根据投资标的的行业属性,分别对E(环境)、S(社会)和G(治理)的权重予以适当调整,例如,对于科技型企业而言,E(环境)的评估比重会相对较低,而S(社会)、G(治理)的评估比重会相对较高。此外,还需将ESG投资理念纳入ESG私募投资基金的投资体系中,为基金制定明确的ESG投资策略,并在私募基金推介材料中详细阐述。

2. 投资尽调

开展ESG尽职调查,除考察目标公司的业务、财务和商务情况,还需充分考虑法律合规情形,从法律合规的角度去充分评估目标公司的环境、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情况,并将其作为重要结论加入尽职调查报告中。

3. 交易文件

在交易文件中,ESG私募投资基金可与目标公司进行特别的ESG投资条款缔约,条款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被投资企业的预期ESG绩效表现及衡量标准,被投资企业ESG目标实现的可行性路径,主动定期提供信息披露报告,违约救济、退出条款等。

4. 投后管理

在ESG投后管理中,首先是队伍建设,基金管理人内部需建立起具有ESG风险控制专业能力的团队,必要时也可委托给外部专业机构,准确监督、发现与控制ESG投资风险。其次是投后管理流程建设,督促企业定期披露ESG表现,主动检测风险,并对被投企业的ESG表现是否偏离ESG标准进行定期评估。最后,还应建立有效的退出机制,当被投资企业无法实现预期ESG目标或无法履行交易条款要求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作出有效响应并采取退出措施。

5. 信息披露

推动更多可信赖的ESG信息披露是推动ESG投资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我们理解ESG信息披露首先应以现有规定为前提和基础,如《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合同、推介文件、基金销售协议中的主要权利义务条款(如有)、基金投资情况、基金资产负债、基金投资收益分配、基金费用承担和业绩报酬安排、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消息。其次,应充分考虑ESG私募投资基金的特殊性,增加在ESG投资方面的相关内容,具体包括,绿色资产的比重、基金的环境效益表现及其评估方法、基金管理机构内部治理及投资者权利要求等内容。

结语

在全球面临环境污染、资源匮乏以及人类生存安全问题的大背景下,ESG投资理念作为绿色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与我国争取实现双碳战略目标、走长期绿色发展道路不谋而合,受到我国政府、投资机构、行业自律协会等主体的高度重视。越来越多的基金管理机构和投资者认识到实现企业长远价值与追求可持续的投资回报须以减少环境、资源等问题为前提,扶持绿色低碳企业发展是必然结果,绿色投资将成为对基金管理领域影响深远的重大议题。虽然少数投资机构建立了自身的ESG评价体系/指标,但目前监管机构尚未发布统一的ESG评价方法,多数管理人对ESG评价体系的构建仍在起步阶段。我们期待监管机构发布更为明确的ESG信息披露要求,投资人加强ESG投资能力,企业也根据ESG评价要求不断提高自身ESG水平,各方共同推动完善ESG投资体系,助力我国经济的绿色低碳可持续发展。

就ESG认证标准而言,以中国香港证监会为例,其将披露内容符合联合国全球契约标准、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等全球公认标准的基金认证为ESG基金。

2016年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等《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指出“中央财政整合现有节能环保等专项资金设立国家绿色发展基金,投资绿色产业,体现国家对绿色投资的引导和政策信号作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和社会资本共同发起区域性绿色发展基金,支持地方绿色产业发展。支持社会资本和国际资本设立各类民间绿色投资基金。政府出资的绿色发展基金要在确保执行国家绿色发展战略及政策的前提下,按照市场化方式进行投资管理……鼓励养老基金、保险资金等长期资金开展绿色投资,鼓励投资人发布绿色投资责任报告。”

参考资料

  • [1]

    就ESG认证标准而言,以中国香港证监会为例,其将披露内容符合联合国全球契约标准、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等全球公认标准的基金认证为ESG基金。

  • [2]

    2016年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等《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指出“中央财政整合现有节能环保等专项资金设立国家绿色发展基金,投资绿色产业,体现国家对绿色投资的引导和政策信号作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和社会资本共同发起区域性绿色发展基金,支持地方绿色产业发展。支持社会资本和国际资本设立各类民间绿色投资基金。政府出资的绿色发展基金要在确保执行国家绿色发展战略及政策的前提下,按照市场化方式进行投资管理……鼓励养老基金、保险资金等长期资金开展绿色投资,鼓励投资人发布绿色投资责任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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