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是三年新冠疫情影响后经济恢复发展的一年。据海关统计,去年我国进出口总值41.76万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0.2%。其中,出口23.77万亿元,增长0.6%;进口17.99万亿元,下降0.3%。[1]根据WTO最新数据,预计2023年我国出口的国际市场份额保持在14%左右的较高水平。
2023年,从抗疫纾困的应急状态转变至优化营商环境的常态,海关总署出台了优化营商环境16条等多项支持措施。另外,海关进一步扩大主动披露政策的适用范围,全年为企业依法减免缴纳税款滞纳金近两亿元。2023年末,海关相继发布《裁量基准(一)(二)(三)》[2],有助于海关进一步提升行政处罚办案质量和效率、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2023年全国海关保持打击走私高压态势,研判风险、严密监管、加强查缉,立案侦办走私犯罪案件4959起,案值886.1亿元。其中,立案侦办走私废物犯罪案件110起;侦办成品油走私犯罪案件118起,案值182.4亿元;侦办涉税农产品走私犯罪案件866起,案值110.2亿元。另据官方数据,2023年中国海关累计查扣进出口侵权嫌疑货物6.2万批次、8288.9万件。[3]
本文将使用上海海关公布的行政处罚案件数据,分析海关行政处罚执法趋势,提示进出口业务法律风险。
一、主要特点
截至目前,我们在上海海关官网上检索到公开的海关走私违规行政处罚案件、检验检疫行政处罚案件、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共752件。其中走私违规行政处罚案件、检验检疫行政处罚案件涉及处罚、追缴金额总计约5300万元。通过梳理,我们认为2023年上海海关行政处罚具有如下特点:
- 公布的案件数量较去年有所回升,数量从2019年1065起、2020年1035起、2021年的761起,2022年的536起,到2023年的752起;走私违规行政处罚案件、检验检疫行政处罚案件累计处罚金额达到5300万元,达到5年来的最高值,单案最高处罚金额达到900多万元人民币,且超百万元的行政处罚案件相较往年增多。
- 海关走私违规行政处罚案件占案件总量的39.49%,其中进口固体废物行政处罚案件89件占案件总量的11.84%,涉及进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以及两用物项等案件数量保持一定规模;检验检疫行政处罚案件占案件总量的46.68%;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占13.83%。
- 除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外,约64%的违法行为发生在进口环节;出口环节发生的违法行为占比约为30%,较之前有大幅增长,主要案件类型有出口法检货物未报检,价格申报不实影响出口退税案件;后续监管环节发生的案件数量约为6%,主要案件类型为海关监管货物不明短少,减免税设备违规等案件。
- 申报不实案件为最主要的违规类型。其中税号申报不实约占申报不实案件的57%。随着自贸协定项下货物进出口增多,涉及原产地申报不实的行政处罚案件大幅增加。特许权使用费案件申报不实案件增多现象应高度重视。低报价格走私案件增多。
- 检验检疫行政处罚案件中,法检商品未报检进出口或者销售使用是主要类型,同时使用未经海关鉴定的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类行为被处罚比例较高。食品违规类案件增多。
- 固体废物案件仍维持高数量,且行业特征明显,主要涉及硅料、电池等新能源行业以及再生料行业。出口管制类案件主要涉及到易制毒化学品、军品(服装)等,禁止限制类案件主要涉及象牙、化学品等。
- 跨境电商作为这两年快速发展的外贸新业态,案件呈高发状态,违法形式包括:进口不在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内的货物、贸易方式、价格等申报不实等。
- 主动披露红利明显,《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得到充分适用。“无主观过错”在实践中得到激活。
二、数据结构分析[4]
1. 法律法规适用情况
《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使用频率回升至榜首,恢复至2020年、2021年的位置。与此同时,相较2022年,检验检疫相关法规执法频率有所下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依然处于第3位,保持稳定样态。另外还有《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在海关执法中也有少量触发。
2. 企业违法行为
2023年,申报不实案件。2023年,保税区和保税仓库违规案件相较以往年度数量发生激增。
(1)保税区和保税仓库、减免税设备违规案件
相较往年,2023年本类型案件数量多、金额高。特别是存在900万的高额罚款。保税区和保税仓库案件类型主要是料件短少无正当理由,并有案件被处以了900万以上的行政处罚。减免税设备违规主要是擅自抵押,考虑到现在银行对抵押信息进行了公开,所以海关第一时间可以查询到。而减免税设备金额较高,所以导致行政处罚金额高。
(2)商品检验违规案件
商品违规案件中,不仅包括常规的法定检验,还包括(且主要包括)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等与检验相关的案件。2023年海关执法涉及的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种类较为繁杂。在危险化学品方面,各种化学液剂较为常见;企业因忽视《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2828条目“含易燃溶剂的合成树脂、油漆、辅助材料、涂料等制品[闭杯闪点≤60℃]”而受处罚的情况仍然常发。在危险货物方面,案例显示海关以《危险特性分类鉴定报告》、《货物运输条件鉴定书》或《请求联合防控支持报告书》等确定货物是否属于危险货物,并无针对特定危险货物的执法倾向。
(3)违反禁止、限制进出口管理案件
违反禁止进出口案件中,绝大多数是与象牙相关,比如象牙制成的钢琴琴键。极少数涉及其他,如淫秽出版物、旧衣物等。
违反限制进出口案件主要与进出口许可证件相关。[5]2023年度本类案件中,以两用物项进出口案件数量为最,其中货物成份含有三乙醇胺或γ-丁内酯而需要提交两用物项进口许可证的情形容易被忽视而频发处罚。另外,军品出口许可证所涉及的迷彩服装、制服等也易被忽视。
(4)进口固废案件
2023年固废案件类型行业特征较为明显,主要涉及三类。一类为硅制品,比如单晶硅片、多晶硅、硅碎片等;一类为再生类材料,比如乙烯丙烯共聚物再生粒子、尼龙再生切片颗粒、聚苯乙烯再生粒子等;一类为金属氧化物或合金,比如氧化锌化合物、锂镍钴锰氧化物、再生铸造铝合金原料等。从处罚金额来看,近半数的进口固废案件被处以了10万及以上罚款,值得警示。企业若进口上述货物,建议先进行是否属于固体废物的鉴别。
3. 申报不实案件
2023年,税则号列申报不实仍然牢牢占据申报不实类案件的C位[6]。价格、运(保)费、数量等案件则紧随其后。
在税则号列申报不实的案件中,涉及第48章“纸及纸板”、第73章“钢铁制品”、第84章“核反应堆、锅炉、机器、机械器具及其零件”、第85章“电机、电气设备及其零件”等的案件相对较为频发。
2023年,申报不实案件的处罚金额前5中,有4个案件与税则号列申报不实相关,最高的处罚金额为112万元[7](该案与反补贴税及反倾销税相关);这5个案件中的剩余1个案件为对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后未申报[8]。
从申报不实案件的种类随年度的趋势而言,“税则号列”、“价格”、“数量”、“原产地”的发生比例较为稳定。在2023年,与原产地相关的申报不实案件数量相对过往而言有所多发,主要违规行为为:提供非优惠贸易证书、未提供符合条件的原产地证书或声明、申报错误的原产地等。
(1)特许权使用费申报不实案件
在2023年申报不实案件中,有4个案件涉及特许权使用费申报不实[9]。这些案件所涉及的情形相同。《关于特许权使用费申报纳税手续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58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义务人在货物申报进口时未支付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的,应在每次支付后的30日内向海关办理申报纳税手续,并填写《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申报表》”。这些案件的当事人没有在支付后的30日内办理申报手续。
(2)与跨境电商相关的申报不实案件
近年来,跨境电商发展迅猛,在海关方面显现了一批违规案例,值得相关企业警示。
跨境电商进口有商品清单,不在清单上的商品,不得以跨境电商方式进口。某案中[10],当事人进口游戏机套装(游戏机+游戏卡+手柄+充电器),经海关稽查并归类认定,实际商品编号应归入9504509900,根据《关于调整扩大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公告》(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公告2019年第96号),该商品编号不属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2019年版)》范围,不应适用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方式进口。海关以申报不实影响税款征收(《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为由进行行政处罚。
跨境电商化妆品的进口,可能涉及与消费税相关的申报不实。比如,某案[11]中当事人进口口红申报商品编码申报为3304100091,申报商品规格型号为7g/支,申报监管方式为1210(保税电商)。但是,经查,商品规格型号实际应为3.2g/支或4.2g/支,须征收税率15%消费税。海关以申报不实影响税款征收(《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为由进行行政处罚。
跨境电商的出口,可能涉及出口退税相关的违规。某案中,当事人向海关出口至巴基斯坦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项下中底纸板,申报商品编号4823909000,对应出口退税率13%。但是,根据实际出口货物规格,其应归入商品编号4805930000,对应出口退税率0。经税务局核实,当事人无出口退税资格。海关以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监管秩序(《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为由进行行政处罚。
(3)与出口退税相关的申报不实案件
与出口退税相关的常见情形有两种,一种为申报不实税号,导致原本出口退税率为0的货物适用13%出口退税率;另一种为申报比实际更高的数量、价格。2023年申报不实中与出口退税相关的案件有50起,数量较为频发,最高处罚金额为20万元左右。
值得注意的是,在2024年1月起实施的《海关裁量基准(一)》中,申报不实影响出口退税,可能多退税款5000元以下的,列入《轻微违法免罚清单(一)》(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海关不予行政处罚);申报不实影响出口退税,可能多退税款1万元以下,列入《初次违法免罚清单(一)》(初次发生本清单所列事项,及时改正的,海关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海关裁量基准(一)》还规定,“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可能多退税款占申报价格比例百分之十以下的”减轻行政处罚[12]。符合相应情形的,企业可以尝试向海关主张争取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
另外,根据2023年10月发布的主动披露新规(《关于处理主动披露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27号)),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的1.自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的,或者2.自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超过六个月但在两年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且可能多退税款占应退税款的30%以下,或者可能多退税款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下的,可以通过程序向海关主动披露而不予行政处罚。
4. 行政处罚种类和罚款金额
2023年,大部分案件处罚、追缴金额在3万元以下,金额大于10万元比例为7%。但依旧存在高金额的行政处罚案件,比如在前述的海关监管货物无正当理由短少而涉及的900万高额罚款;税号申报不实案件,也有数个涉及100万元以上罚款的案件。
值得注意的是在10万至30万元的处罚金额内,存在大量与申报不实、进口固废相关的案件。这是企业在进出口过程中需要防范且相对较易发生的较高额的行政处罚。
另外,在走私违规案件中,有6个走私案件涉及超过100万元的追缴等值人民币,最高涉及670万元人民币[13]。
另外,适用2021年更新后的《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而进行免于处罚的案件数量增多。特别是,在实践中出现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没有主观过错”而不予行政处罚的案例[14],体现了海关执法水平的提升。
5. 主动披露效果
狭义的“主动披露”是指在符合主动披露公告《关于处理主动披露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27号,以下简称“127号文”)[15]等规定的情形下,向海关主动报告并改正,经海关认定为“主动披露”,不予行政处罚。广义的“主动披露”还包括了《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以获得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效果。
鉴于狭义的“主动披露”案件不予行政处罚后可能不进行公开,此处筛选的是广义的“主动披露”(或“主动报告”)案件,以说明企业主动回应的作用。2023年涉及广义的“主动披露”案件共10件,可以看出即使不满足或不适用主动披露公告的条件,仍然能获得较大的从轻、减轻处罚的良好结果。以下是我们筛选的典型案例。
三、合规建议
结合上文对上海海关2023年行政处罚数据的分析以及海关的新动向,对涉及进出口业务的企业有如下建议:
1. 建立合规制度和体系
我们建议企业在全面了解进出口商品的前提下,建立相适应进出口合规制度和体系,包括对进出口业务涉及的单证流、资金流、信息流设立规范的操作流程并进行内部操作留痕记录。建立合规制度和体系,不仅是企业持续经营的需要,也可以在面对潜在行政处罚时进行一定的抗辩,甚至在面对潜在刑事责任时更有可能走合规不起诉的路径。
针对税号归类问题:部分海关在纾困措施中明确规定属于海关认定技术性差错的仅要求修改商品归类,不作为违规案件线索移交,不予行政处罚。因此,公司内部应当建立有关税号确定的制度和体系,有助于在发生税号争议时,向海关主张属于技术性差错、向海关主张没有主观过错。有关税号确定的制度和体系还有助于在事前发现存疑税号时,及时向海关进行预裁定;在发现税号申报错误时,及时向海关进行主动披露。
针对原产地:建议企业尽可能上游厂商获得产品相关生产信息。如有疑惑可以考虑咨询专业机构或向海关申请原产地预裁定。鉴于RCEP的生效,以及中美、中国欧盟之间的贸易局势,不同原产地的关税税率有较大差异,进而原产地错误可能导致的潜在税差是巨大的,企业应当谨慎对待。
针对危险化学品涉检案件频发:相关企业也可以就自身化学品性质、检验检疫申报做专项审查和梳理,并建立有关合规制度和体系。对于不确定性质的化学品,可以考虑事前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定性。
针对涉及出口管制事项的出口:企业应当根据商务部发布的《关于两用物项出口经营者建立出口管制内部合规机制的指导意见》和《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内部合规指南》,建立适用于企业自身的合规机制。
2. 定期开展自检,合规性审查
针对海关重点关注的涉税、涉检和涉证项目,企业应当定期开展合规性审查,包括主要产品的归类、进口货物的原产地申报、许可证件、与关联公司间交易的定价机制等。合规审查应当是定期的,特别需要关注企业在本次审查和上次审查之间新开展的业务,以及法律法规在此期间的更新。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高敏感事项和风险,企业应当及时对接专业人士进行评估,配合其对潜在行政处罚、补税、甚至刑事责任进行评估或测算。进而选择适用主动披露等政策,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减少企业损失。
3.用足用好主动披露新政
2023年10月9日,海关总署发布127号文,适用范围进一步放宽,将主动披露范围扩展至非涉税违规情形,并且放宽主动披露时限。对127号文的解读可见我们之前的文章《更广、更宽、更明确——迎接海关主动披露全面适用时代》[16]。对127号文使用的具体情形请见文章《从典型案例思考海关主动披露新公告的适用(上)》、《从典型案例思考海关主动披露新公告的适用(下)》[KWM1] [17]。
在海关引导企业主动纠错,鼓励企业自愿合规的大背景下,企业应当尽可能利用主动披露政策红利。由于《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明确规定报告内容严重失实或者隐瞒其他违法行为的,不能认定为主动披露,因此掌握企业自身情况是成功进行主动披露的前提。这就要求企业有一定的合规自检制度并有效运行。我们建议企业,按照前文所述,尽快建立健全进出口合规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定期对进出口业务进行合规审查和评估,对于自查发现的问题,及时评估适用主动披露免罚制度,如能适用应考虑稳妥开展主动披露。
4.充分学习了解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2023年末,海关相继发布了《裁量基准(一)、(二)、(三)》。这是海关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形式、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进一步表现。比如,《裁量基准(一)》第十三条至第十四条,对当事人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具体范围作出了规定。
不仅如此,《裁量基准(一)、(二)、(三)》还对《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的不予处罚情形作出了细化规定,使其在实践中的可操作性增加。我们建议企业关务、法务人员及时学习《裁量基准》并理解其深刻内涵,在实务中积极主张、准确适用。
5. 对高风险事项企业应重视
2023年,上海海关在走私违规案件、申报不实案件、海关监管货物案件、固体废物案件频出重拳。我们认为,企业在开展业务前,应该防患于未然,未雨绸缪:比如,事前进行合规风险评估,降低违规风险;对于疑似固体废物的再生材料等货物,企业可以提前进行固体废物鉴定;对于税号存在疑点的货物,可以事前向海关申请海关商品归类预裁定;对于海关监管货物,企业应当自查是否未经海关同意擅自处分货物等。
企业可以对照本文,结合自身情况排查高风险事项。
结语
从上述2023年的海关行政处罚情况来看,海关对各类走私违规案件仍呈严格监管的态势。建议进出口企业加强合规意识、重视合规运行,降低海关行政处罚风险,保障业务平稳发展以期“明年春色倍还人”。
感谢沈越、方曾怡敏对本文作出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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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11日,海关总署官网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以下简称“《裁量基准(一)》”),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该《裁量基准(一)》附带有三个清单,分别是附件1.海关行政处罚“轻微违法免罚”事项清单(一)(以下简称“《轻微违法免罚清单(一)》”)、2.海关行政处罚“初次违法免罚”事项清单(一)(以下简称“《初次违法免罚清单(一)》”)、3.海关简易程序和快速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裁量基准(一)(以下简称“《简易和快速案件裁量基准》”)。2023年12月22日,海关总署官网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以下简称“《裁量基准(二)》”),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该《裁量基准(二)》附带有三个清单,分别是附件1.海关行政处罚“轻微违法免罚”事项清单(二)(以下简称“《轻微违法免罚清单(二)》”)、2.海关简易程序和快速办理行政处罚常见案件裁量基准(二) (以下简称“《简易和快速案件裁量基准(二)》”)、3.海关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常见案件裁量基准(以下简称“《检验检疫常见案件裁量基准》”)。2023年12月29日,海关总署官网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以下简称“《裁量基准(三)》”)。
http://news.cyol.com/gb/articles/2024-01/24/content_JQenWMfZyb.html
在文章的本部分中知识产权案件不统计在内。
许可证相关,特别是两用物项许可证相关,海关可能按照《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申报不实——影响许可证件管理”处罚,也可能按照《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向海关申报时不能提交许可证件”处罚,这将与具体的案情相关,例如“沪外港关缉违字〔2023〕5032号”与“沪金山关缉违字〔2023〕0002号”。
由于申报不实通常是多项并发,而非单项发生。此处的表格将并发项目各自进行统计。
沪金山关缉违字[2023]0006号。
沪外保关缉违字〔2023〕161号
沪外保关缉违字﹝2023﹞177号、沪外保关缉不罚字〔2023〕101号、沪外保关缉违字〔2023〕161号、沪外保关缉违字﹝2023﹞5022号。
沪浦机关缉违字〔2023〕5085号。
沪洋山关缉违字〔2023〕394号。
《海关裁量基准(一)》第七条。
沪浦江关缉查字〔2023〕101号。本案中有检察院出具的《不起诉决定书》。
沪外港关缉不罚字〔2023〕2号。
或旧的主动披露公告《关于处理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54号,以下简称“54号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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