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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动态及变更业务“一图通”发布 进一步提高监管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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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私募股权与基金-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近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基金业协会”)发布了《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动态(2024年)第1期)》(《备案动态》)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信息变更业务流程“一图通”》及配套说明(《变更流程一图通》)。其中,《备案动态》旨在提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透明度,是监管面向市场迫切需求的一大举措,聚焦私募基金登记备案最新实践,力求对实践中的共性问题、 典型问题、 热点和难点问题进行解析;《变更流程一图通》则在2024年4月已发布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业务流程图》基础上,补全了对重大事项变更的详细流程介绍,基金业协会先后两次发布业务流程“一图通”,充分展现了基金业协会降低信息不对称、提高监管透明度和服务水平、指引私募机构加强落实督促整改的努力。

需要注意的是,《备案动态》和《变更流程一图通》的发布未增设新的监管要求及登记备案门槛,其重点在于回应行业关切问题、整合碎片信息,旨在“明标准、促沟通、优服务”。

一、《变更流程一图通》的主要内容及评析

本次发布的《变更流程一图通》分三部分,分别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信息变更业务流程图(“变更流程图”)、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信息变更业务说明(“业务说明”)及变更流程介绍(“流程介绍”)。

变更流程图用橙色、黄色及红色分别标识AMBERS系统、从业人员系统及基金业协会端处理的各项程序,并区分“基本信息变更”、“重大信息变更”及“实际控制权变更”三大类型,从准备变更材料、提交变更材料、基金业协会办理三大流程分别详细说明和提示,内容清晰明确,可以有效回应私募机构办理前后的程序性问题。

业务说明则明确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信息变更业务的办理依据和规则、办理渠道、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限及监督投诉渠道,公布了基金业协会纪委廉政举报电话及工作人员违法违纪举报邮箱。

流程介绍对于变更流程图中涉及的三大流程分别作出详细介绍,针对报送时限和材料要求、信息及材料提交方式、咨询途径等分散于各项规定或通知的重要事项统一说明,便于私募机构一并查看。

二、《备案动态》主要内容及评析

本次《备案动态》重点关注“提供虚假登记材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高管专业性”三大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重点问题,共有六大案例,基金业协会亦在各案例后列示分析说明,具体如下:

(一) 针对提供虚假登记材料的典型案例

基金业协会针对虚报信息、伪造材料的行为历来采取严厉打击的态度,相关法规亦明确规定了违背诚信原则的严重后果,《案例一:伪造高管履历及投资业绩材料》(《案例一》)即展现了基金业协会对造假行为“零容忍”的监管态度,旨在告诫少部分投机者,切勿抱有侥幸心理。

《案例一》中,A公司甲某拟登记为负责投资的高管,其将实际在B公司担任行政助理职务三个月且未参与投资业务的经历申报为任投资经理满5年,并通过影像合成技术伪造了任职证明、项目尽调报告、投资决策文件,以及社保缴费记录等证明材料。针对前述情形,基金业协会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登记备案办法》)的规定,决定终止办理A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并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高管、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等采取相应自律管理或纪律处分措施,其中包括:

  • 对A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负有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甲某)采取3年内不得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或者主要出资人及相应高管职务;
  • 对A公司主要责任人员,基金业协会根据《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采取3年内不予受理基金从业资格注册的措施;
  • 对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业务中未尽审慎核查义务、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基金业协会按规定采取约谈提醒、书面警示,或者不予接受该律师、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文件等措施,并在官网进行公示。

(二)针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的典型案例

本类问题下共有两个案例,分别为《案例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案例二》)及《案例三:控股股东财务状况不佳、运作不规范》(《案例三》),主要针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财务及运作情况,旨在防范其他领域风险向私募基金领域传导,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其中:

在《案例二》中,申请机构A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B公司负债达几百亿元,融资方式包括银行借款、债券、非标融资等,资产负债率较高,且资产盈利能力较低,日常经营所得不足以覆盖债务成本。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大额负债、高资产负债率以及经营所得不足以支付债务成本的情况,基金业协会综合判断不符合《登记备案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认定该股东不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资产负债和杠杆比例适当,不具有与私募基金管理人经营状况相匹配的持续资本补充能力,因此,基金业协会按照《登记备案办法》的规定决定终止办理 A 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在《案例三》中,申请机构A公司的控股股东B集团除负债高达十几亿元且资产负债率高外,还存在股东与关联方之间存在大额异常资金往来的情况,基金业协会认定B集团财务状况欠佳、关联方众多、股权关系复杂,存在利益冲突及利益输送风险。此外,在《案例三》案例分析中提到,基金业协会“经约谈后了解,申请机构拟通过私募基金向其集团控制的建设项目提供资金支持,可能违反《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使用私募基金财产直接或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管理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实际控制的企业或项目’的规定,存在较大自融风险”。据此,基金业协会按《登记备案办法》的规定决定终止办理 A 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案例二》及《案例三》是主要针对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自身财务、运作情况的典型案例。我们理解,基金业协会将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相关规定,结合申请机构股东财务及运作状况,围绕申请机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负债及运作情况是否可能实质影响申请机构未来展业的持续性与合规性角度进行综合判断。

(三)针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高管的专业性的典型案例

就本类问题,基金业协会整理了三个典型案例供市场参考,分别为《案例四:特殊目的载体作为控股股东》(《案例四》)、《案例五:自然人实际控制人的经验要求》(《案例五》)及《案例六:高管的专业性认定》(《案例六》)。其中:

  • 《案例四》主要针对特殊目的载体是否可作为控股股东的问题

《案例五》中申请机构A公司的控股股东为B有限合伙企业,该合伙企业自成立后未开展经营活动,仅作为相关投资人和申请机构高管的持股平台。因该控股股东没有经营、管理或者从事资产管理、投资、相关产业等经验,基金业协会已按照《登记备案办法》的规定要求申请机构退回补正。

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应当具备 5 年以上经营、管理或者从事资产管理、投资、相关产业等相关经验。部分申请机构将该条规定简单理解为成立满5年即可满足,忽略了“经营、管理或者从事资产管理、投资、相关产业”的经验要求。

  • 《案例五》主要针对实际控制人的经验要求问题

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指引第2号》(《2号指引》)第十条第三项和第五项的规定,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相关经验包括在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从事股权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人员,其任职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运作正常、合规稳健,任职期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在运作良好、合规稳健并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的企业担任股权投资管理部门负责人,或者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具有相当职位管理经验等。

《案例五》中A公司实际控制人甲某虽然曾在B公司和C公司任职高管,但其在任B公司高管期间,B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不符合“任职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运作正常、合规稳健”要求;甲某任职的C公司从投资规模、盈利情况来看,不符合“运作良好、合规稳健并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的企业”。因此,甲某在B公司、C公司担任高管的工作经验,因B公司、C公司的合规和经营情况不符合《2号指引》的要求,故甲某不符合担任实际控制人的经验要求。

  • 《案例六》主要针对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高管人员专业性认定问题

A公司拟登记为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其法定代表人甲某虽然最近两年在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B公司与C公司任职,但其在B公司任职期间,未从事投资管理工作,也未担任高管职务;而在C 公司任职期间,该公司管理规模较小,长期低于3000万元,财务状况较差,均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A公司总经理乙某则曾在D银行任职,但其从事的业务为同业资金拆借,与证券投资管理工作无关,亦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因此,基金业协会认定该等高管相关工作经验不符合相关指引要求,终止办理A公司登记。

高管人员的专业性证明材料属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材料中较为核心的材料之一,《登记备案办法》出台以来,不少申请机构对高管人员经验材料,尤其是负责投资高管的相关经验材料准备存在疑问,《案例四》《案例五》及《案例六》在一定程度上解答了市场关注的重点问题,使高管人员专业性标准更加明晰。

综合上述三类典型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基金业协会在尝试采取各项举措让行业能够及时准确掌握登记备案最新情况和业务标准,正确理解政策意图和自律监管导向,以不断提高监管透明度。《备案动态》已在基金业协会官网-服务大厅-机构登记和产品备案-登备动态栏目常驻,相信未来该栏目会成为基金业协会提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业务监管透明度和行业满意度的重要窗口,对私募基金行业和市场参与主体规范、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示范和引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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