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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油气交易系列之:弃置合同及典型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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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油气项目的全过程开始于勘探许可的获取,结束于弃置义务的完全履行。弃置构成油气项目开发的重要一环。当前,随着各资源国环保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以及越来越多的早期项目步入成熟期,作业者面临的弃置义务也日益严苛。本文将对弃置义务、重点合同条款以及不同国家和行业范本的规制进行介绍,并就作业者如何应对弃置义务的相关风险提供初步建议。

一、 弃置的阶段与类型

通常而言,弃置(decommissioning)是当海上油气设施无法满足生产作业目的时,作业者在获得监管部门的批准后,实施拆除、处置或重新使用海上油气设施的过程,主要涉及废弃物的管理,目的是将海洋和海底恢复到作业前的状态。设施的性质、位置、监管要求以及作业者的偏好都影响着具体的弃置方式。

从下图可见,弃置并非局限于拆卸与移除的最后阶段,而是几乎贯穿于油气项目的全周期。生产平台的弃置工作依次包括:设计、安装和运营、后期运营、停产、与储油层隔离(堵塞和废弃)、清理上层结构和管道、隔离管道、拆卸和移除上层结构、导管架和海底设备/管道、移除和处理/回收、监测等。

弃置可以简要分为原地弃置、 异地弃置和改作他用:

  • 原地弃置(abandonment in situ):废弃设施按要求处置后原地留置,或部分设施于原安装地翻倒处置。
  • 异地弃置(abandonment not in situ):废弃设施按要求处置后,部分或全部拆除设施拖/运离原地进行海上处置。
  • 改作他用 (serving a subsequent new use):废弃设施经改造后作为其他用途继续使用。

二、 弃置合同的特别条款

(一) 商业安排

弃置合同(decommissioning contract)通常指业主(或作业者)与主承包商订立的、移除海上油气设施并运输其至陆上的合同。弃置的大部分费用依此合同支付。

与油田开发中广泛采用的EPIC(Engineering, Procurement, Installation and Commissioning,即施工、采购、安装和调试)承包模式类似,多数石油公司倾向于与主承包商签订EPRD(Engineering, Preparation, Removal and Demolition,即施工、准备、拆卸和移除)合同。主承包商可以在必要情况下将不同工作内容分包给专业领域的承包商。

从作业者的角度,EPRD模式的优点在于无须参与不同分包商的管理。但从主承包商的角度,这种模式意味着其需要对分包商的行为负责,伴随着不可控的风险。为此,主承包商可能通过与分包商签订“背靠背”的条款以保护自身的商业利益。对于部分工作事项(如陆上拆解和处置),主承包商通常会避免承担相关责任,因而作业者不得不直接与专业承包商签订合同。

(二) 不可抗力

考虑到第三方的潜在干扰(如环境抗议),承包商可能会将一般的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扩展至抗议者通过实际行动、公开抗议、法律申请或诉讼等形式阻碍弃置工作的进行。

同时,弃置合同可能约定业主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期间向承包商支付待命费(standby rate)。如果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时间超过约定期限,任何一方均有权终止合同。与工程建设合同类似,弃置合同的当事方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有通知义务。

(三) 违约金

违约金的设置通常基于对作业者因延误而遭受的损失的预估。然而,如果弃置工作被推迟了数年,从实务上不太可能要求每逾期一天就支付大量的款项。与所有工程逾期的违约金条款一样,弃置合同应明确规定因逾期产生的违约金上限,并确认违约金是逾期情况下作业者的唯一经济救济手段。

(四) 定价方式

多数作业者希望以总包价控制成本(而非基于时间和材料),这种方式将价格风险转移给了承包商。因此,为评估和管理该风险,承包商可能会在投标前对项目进行一定程度的尽职调查以明确工作范围。

(五) 权属取得

在弃置合同中,设施的所有权通常对应责任承担,因而作业者希望尽早转移给第三方。多数情况下,海上弃置工作的承包商倾向于不取得设施的所有权,而陆上回收/处置承包商可能直接从油气公司取得所有权。

(六) 责任划分

弃置合同中,各方通常会明确风险分配的机制,常见的做法是对人员的安全事故和财产的损坏提供对等的无限赔偿。在事故发生后,各方不必为分配责任而进行详细的事实调查,也不必产生诉讼的成本。设施物理性损坏的风险也是责任条款的考量范围。如果设施有剩余价值,则承包商可寻求为其设定风险敞口的上限,并在对应的赔偿条款加以规定。

关于弃置的环境风险,油井导致的污染通常由作业者负责,而来自承包商船只的污染通常由承包商负责。但是,由哪一方承担来自生产平台上部组块(topsides)的污染的风险并不明确。关于此类事项的责任划分取决于各方谈判。目前可行的方案之一是由作业者承担高于特定金额的部分,而承包商承担主要责任,但无需为污染事件负全责。

(七) 终止条款

如果作业者单方决定终止弃置合同,承包商通常有权就所有已完成工作、已购材料和已使用的船只和设备费用获得补偿。但是,如果作业者在合同履行早期阶段选择终止(例如在承包商调动船只之前),承包商可能无法获得全额补偿。单方面终止合同的违约金通常由谈判决定。

三、 弃置在不同国家的实践——以中国和英国为例

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对弃置制度进行了一系列规定,立法也在不断完善更新。英国弃置制度的严格程度领先全球,特别体现在弃置方案、作业、担保等方面。下文介绍了我国弃置相关的法律框架,并以英国为参考简要对比了国际上较为严格的弃置制度。

(一) 中国

1. 弃置法律监管制度概览

下表列明了我国关于弃置的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

2. 弃置工作时间表

作业者应当在停止设施生产作业90个工作日前向国家海洋主管部门提出设施弃置的书面申请,取得批准文件后方可进行弃置。废弃处置作业前,作业者应当编制设施废弃处置实施方案,并报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备案。

下表为适用于中国海上油气田弃置工作的参考时间线。

3. 弃置费规定

弃置费是指海上油气田各投资方为承担油气生产设施废弃处置的责任和义务所发生的,用于油井及相关设施的废弃、拆移、填埋、清理和恢复生态环境及其前期准备等所发生的专项支出。

海上油气田投资者应按投资比例承担设施废弃处置的责任和义务,计提弃置费作为环境保护、生态恢复专项资金。海上油气田弃置费应采用产量法或年限平均法分月计提,计提方式确定后不得变更。中外合作油气田投资者所承担的废弃费应当记入联合账簿,可以在石油合同中回收。

4. 最新立法动态

2021年11月30日发布的《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弃置环保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是目前我国在弃置领域的最新立法动态,主要章节有:术语定义、总体要求、弃置处置技术要求、弃置生态环境影响评估技术要点、环境保护措施与监测计划等。下图是基于最新规定形成的弃置管理程序示意图。

(二) 英国

英国海上油气设施的弃置主要受国际公约、欧盟以及英国国内立法三个层面的规制,并拥有职责分明的油气监管机构,如英国石油和天然气管理局(the Oil and Gas Authority)、 英国商务能源与产业战略部(Department for Business, Energy and Industrial Strategy)、英国海上石油监管机构(Offshore Petroleum Regulator for Environment and Decommissioning)。

1. 法律监管框架介绍

(1) 国际公约

(2) 欧盟立法

(3) 英国国内立法

四、 弃置在联合作业协议中的体现与衔接

联合作业协议(joint operating agreement, JOA)一般未详细规定弃置事项。不少资源国的油气法律体系由矿产法或许可制度构成,关于弃置的基础法律框架不甚完善,因此缺乏可供JOA参考的制度性规定。

相较于其他行业标准模板,英国石油天然气协会(OGUK)的JOA范本率先将弃置视为油井作业的一个特殊阶段。国际石油谈判者协会(AIPN)在2012年版的JOA范本中顺应了这一趋势。其他JOA范本也有所发展,但弃置相关内容仍较少。

(一) 一般性原则

油气资产所在的司法辖区决定了 JOA的基本内容(包括其准据法),因为弃置活动必须符合相关国内法和国际法的标准。同时,JOA应当明确各方是否需要在签署当日或之后为弃置义务的履行提供专门担保。

JOA中的弃置条款通常应体现资源国关于弃置的法律法规。由于相关法律规定可能使各方在特定情形下承担惩罚性责任,各方更倾向于在其JOA中就弃置义务达成更加明确具体的条款。例如,英国1998年修订的《石油法案》的弃置规定被认为较为严苛,因为广泛的利益相关方都可以被政府要求承担全部资产弃置成本。

(二) JOA范本关于弃置的规定

上文提到,OGUK的JOA范本在弃置方面的规定领先于其他行业范本,规定作业者必须在向政府提供弃置方案前至少一年将该方案提交给作业委员会。

而2012年版的 AIPN JOA规定,作业者在提交开发计划草案时,应一并提交预计的弃置工作计划和预算(WP&B)以及合理必要的支持性证明材料。开发计划草案必须在作业者预计其将为弃置成本进行筹款的前一年进行修订。

(三) 关于弃置担保的规定

如前所述,各方为确保能够按比例承担高昂的弃置成本,除签订弃置担保协议(Decommissioning Security Agreement)外,可以在JOA中约定在一定期限内提供弃置担保。例如,约定一方转让其在JOA项下的权益的前提条件是,受让方承担转让方的相关弃置义务。在股权转让协议、勘探权出让协议或其他相关权益转让文件中,转让方和受让方也会有类似安排。

弃置担保通常采取母公司担保、银行信用证、或向特定账户或信托基金汇入资金等形式。理论上,JOA可以约定各方在缔约时就弃置成本的预估达成一致,并为承担各自的比例提供必要担保。但这在实践中很难实现,因为各方在缔约时通常无法确定弃置相关资产和设施的最佳技术方案,从而影响其成本预估。

五、 弃置风险及措施

除了考虑弃置相关立法和监管制度外,至少应考虑以下五个关键因素以确定最合适的弃置方案并避免相关的法律风险,分别是对环境的潜在影响对人类健康和安全的潜在影响弃置方案的技术可行性经济影响以及公众关注。具体弃置风险及可采取措施如下:

(一) 弃置监管风险与措施

项目退出前,充分了解资源国法律要求,必要时按照项目合同中弃置的程序性和标准规定提前与政府沟通,在弃置实施前获取相关政府批准。

(二) 弃置方案审批风险及措施

  • 在前期弃置方案的准备过程中,严格遵守资源国政府监管部门要求,从技术和法律角度与利益相关方进行充分协商,避免影响后续审批流程;
  • 在预计停产之前2-3年或者更长时间,作业者和监管部门之间应该就弃置方案的形式、时间等进行初步讨论;
  • 作业者应收集相关数据以提前准备文件,共包含三部分:监管部门的咨询计划草案、作业者公开发布的公众咨询、向可能受弃置方案影响的各方进行的法定咨询;以及
  • 作业者与监管部门就最终版本达成一致后,提交弃置方案。

(三) 弃置方案延期或分期审批风险及措施

如果作业者作出延期或分阶段处理的决定,需立即向监管部门告知并提供相关弃置方案的详细说明,在获得监管部门的审批之后才可以实施。

(四) 弃置担保风险及措施

在分配弃置责任时,应及时与利益相关方签订弃置担保协议,对相关方之间的弃置责任进行明确规定。同时妥善处理弃置担保的更新或解除,避免担保的相关方(如母公司)受到责任追溯。

(五) 弃置作业风险及措施

建议与主承包商签署EPRD模式的弃置合同。主承包商可进一步转包给专业的分承包商完成如陆上拆解、废物处理等方面的相关工作。同时,跟进弃置工作可能产生的潜在风险以及责任分摊,包括生产装置拆除时产生的损失以及剩余价值(如有)、拆解作业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和责任(如石油泄露)及对于第三方的责任等,及时作出法律保障层面的响应。

(六) 弃置费用税收返还风险及措施

为保障利益,油气田一经停产,应及时与资源国政府沟通弃置费用相关的税收返还事宜。

(七) 拟弃置设施的重新利用风险及措施

部分资源国政府和油气行业目前在考虑重新利用油气基础设施进行碳捕获、使用和封存的可行性,例如英国。一旦政策落地,资源国政府将有可能会减轻基础设施的原始所有者的全部或部分弃置责任,从而促使油气项目参与者转向碳捕获、使用和封存项目。

六、 结语

尽管石油增产恢复等各项科学技术在不断取得突破,仍有越来越多的油气田正在进入生产周期的尾声。同时,资源国在持续完善弃置监管方面的法律制度,以更好地处理成熟期的油气资产并应对来自非政府组织的压力。在当前形势下,油气公司面临着与弃置义务相关的技术、财务、法律及社会方面的挑战。希望本文能够为油气项目参与者提供初步参考,特别提示作为项目作业者的油气公司应提前进行筹划,并与资源国监管部门保持沟通,及时跟进弃置要求的更新。

感谢实习生纪昊然对本文做出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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