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2022年6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下称“《体育法》”)。本次修法是《体育法》自1995年颁布施行后的首次大修。本次《体育法》修订增设了体育产业、反兴奋剂、体育仲裁、监督管理等专章,并对原有章节内容进行了较大幅度的增删。
我们在《体育法》修订系列评述文章首篇中,已结合《体育法(修订草案二审稿)》(下称“草案二审稿”)内容,对本次《体育法》修改中引人注目的体育仲裁制度进行了讨论。
本文作为系列文章之二,将结合《体育法》修订后新颁布的文本,对新增设的体育产业章节内容进行评述,并基于体育产业规定进一步探讨体育产业及体育无形资产的规范化发展。
一、 《体育法》中关于体育产业的主要规定
2021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体育法(修订草案)》(下称“草案初审稿”)并公开征求意见。2022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体育法》草案二审稿并公开征求意见。
在草案初审稿第一章总则中,针对体育产业专门增加了一条原则性规定:“国家支持体育产业发展,完善体育产业体系,规范体育市场秩序,拓宽体育产业投融资渠道,促进体育消费。”草案二审稿在一审稿原则性规定基础上,新增第七章体育产业专章,对体育产业政策进行了详细规定。已正式颁布的《体育法》中关于体育产业的内容与草案二审稿基本一致。本次《体育法》修订对体育产业的规定具体有以下内容:
1. 体育产业发展规划:国家制定体育产业发展规划,扩大体育产业规模,增强体育产业活力,促进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多部门合作的体育产业发展工作协调机制。(第69条)
2. 体育用品制造业:国家支持和规范发展体育用品制造等体育产业,支持体育用品制造业创新发展,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促进体育用品制造业转型升级。(第70条、71条)
3. 体育服务业:国家支持和规范发展体育服务等体育产业,培育健身休闲、竞赛表演、场馆服务、体育经纪、体育培训等服务业态,提高体育服务业水平和质量。(第70条、71条)
4. 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体育产业,依法享受财政、税收、土地等优惠政策。(第71条)
5. 职业体育和职业体育俱乐部:国家完善职业体育发展体系,拓展职业体育发展渠道,支持运动员、教练员职业化发展,提高职业体育的成熟度和规范化水平。职业体育俱乐部应当健全内部治理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其市场主体作用。(第72条)
此条款与第四章(竞技体育)的规定“国家促进和规范职业体育市场化、职业化发展,提高职业体育赛事能力和竞技水平”相呼应。(第40条)
6. 区域协调发展及区域特色培育:国家建立健全区域体育产业协调互动机制,推动区域间体育产业资源交流共享,促进区域体育协调发展。同时,国家也支持地方发挥资源优势,发展具有区域特色、民族特色的体育产业。(第73条)
7. 体育产业投资:鼓励社会资本投入体育产业,建设体育设施,开发体育产品,提供体育服务。(第74条)
8. 体育职业教育:鼓励有条件的高等学校设置体育产业相关专业,开展校企
合作,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培养体育产业专业人才,形成有效支撑体育产业发展的人才队伍。(第75条)
9. 体育产业数据统计:完善体育产业统计体系,开展体育产业统计监测,定期发布体育产业数据。(第76条)
二、 《体育法》增设体育产业专章的必要性和意义
1. 体育产业的持续性政策支持为修法打下基础
早在本次《体育法》修法以前,国家就已长期重视体育产业的发展,积极推动将体育产业培育为中长期经济增长点和发展新动力。比如,2010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了体育产业发展的目标和任务。2014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强调要进一步加快发展体育产业。2016年,《全民健身计划(2016-2020)》《体育发展“十三五”规划》《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等涉及体育产业规划的政策陆续出台。2019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印发体育强国建设纲要的通知》,预计体育产业将在2035年成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2021年《“十四五”时期全民健身设施补短板工程实施方案》《全民健身计划(2021-2025年)》等政策发布,进一步强调推动体育产业发展,实现全民健身目标。
这些政策在支持和鼓励体育产业发展上切实发挥了巨大推动作用。例如,2014年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并列强调体育产业和体育消费,并将此定位为绿色朝阳产业,还对体育赛事审批制度作出改革,放宽了体育赛事转播限制,有力推动了我国体育赛事、体育赛事转播等的发展进步。正是我国长期以来对体育产业的持续性重视和扶持,为本次《体育法》增设体育产业专章打下了坚实的政策基础。
2. 体育产业的规范发展需要上位法依据和专门法律治理
如上所述,我国长期以来关于体育产业发展的规定多以政策性文件方式体现,
这类政策文件的法律层级和法律效力较低。此前的《体育法》中也主要关注体育教育和竞技体育,缺乏针对体育产业的专门规定。从立法体系看,体育产业政策长期以来缺乏上位法依据,零散不成体系,甚至不同部门各有规定。因此,从长远来看,有必要做好体育产业立法的顶层设计,为体育产业规范发展提供上位法依据。
从体育产业市场来看,我国体育产业发展迅速,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发展新的领域和增长点。国务院印发的《全民健身计划(2021-2025年)》中对2025年发展目标的设想为全国体育产业总规模达到5万亿元。成熟的体育市场需要法治保驾护航,体育产业、体育消费未来可持续的、规范健康的发展也离不开专门法律的指引和治理。
3. 利好体育用品制造业和体育服务业发展
体育用品制造业一直是我国体育产业中占比较高的类别,是体育产业的主要支撑。近些年来随着国内体育赛事发展、全民健身意识增强和体育消费水平增长,体育赛事运营、场馆运营、体育培训等体育服务业发展势头良好。从结构上来看,中国体育产业已经从传统体育制造用品业为主的模式,逐渐向体育制造、体育服务、体育消费多元结构的产业模式转变。
《体育法》第七章第70条中规定:“国家支持和规范发展体育用品制造、体育服务等体育产业”,并在第71条中对如何支持体育用品制造、如何培育体育服务业态分别进行了规定。《体育法》对体育用品制造业和体育服务业给予明确支持态度,政策利好未来体育用品制造业和体育服务业发展。另外,值得关注的是《体育法》第74条专门提及了“鼓励社会资本投入体育产业”,这为体育产业投融资活动提供了政策支持,有利于未来体育产业进一步扩大规模。
三、 贯彻落实《体育法》过程中值得关注的方向和建议
1. 《体育法》关于体育产业的条款以宣示性为主,后续可依托《体育法》进一步细化体育产业活动指引和规范
宣示性条款是法律条文中仅仅展示彰显某种观念价值,并不包括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等要素,不直接调整社会关系的条款。[1] 《体育法》第七章关于体育产业的条款以宣示性条款为主。例如,第七章中的条款主语基本为国家或政府,句式结构多为“国家支持……”“国家鼓励……”等,没有直接涉及到体育活动参与主体的权利义务、行为规范等内容。
《体育法》中关于体育产业的这些宣示性条款,充分彰显了当前体育法的价值判断和价值导向,体现了国家对体育产业的重视和扶持。但是,仅依靠宣示性条款难以对法律行为进行直接的调整和规范。
目前,我国体育产业市场蓬勃发展,体育市场的参与主体类型众多,体育产业所涉活动复杂多样,需要对体育产业活动进行更为具体的规范和指引。因此在《体育法》后续实施过程中,可以依托《体育法》中关于体育产业的规定,通过制定实施细则或规范指引等方式对体育产业参与主体的权责进行明确,对体育产业活动如何合法合规开展予以规范,这样既利于贯彻落实《体育法》鼓励和促进体育产业发展的旨意,也能切实保障体育产业活动依法进行。
2. 《体育法》中的体育产业范围,宜结合体育产业发展实际进行理解
2019年4月,国家统计局发布《体育产业统计分类(2019)》。根据该文件,体育产业是指为社会提供各种体育产品(货物和服务)和体育相关产品的生产活动的集合,范围包括:体育管理活动,体育竞赛表演活动,体育健身休闲活动,体育场地和设施管理,体育经纪与代理、广告与会展、表演与设计服务,体育教育与培训,体育传媒与信息服务,其他体育服务,体育用品及相关产品制造,体育用品及相关产品销售、出租与贸易代理,体育场地设施建设等11个大类。
从体育产业链角度来看,围绕体育赛事可以将体育产业分为上游体育赛事资源、中游体育赛事媒体传播和下游体育衍生产业。常见的体育赛事资源有职业联赛、国际重大体育赛事、大众体育赛事等;体育赛事媒体主要有传统媒体(例如,电视、报纸、杂志等)和移动互联网等新媒体;体育衍生产业包括体育用品、体育彩票、健身培训等。这些都属于体育产业的范围。
目前,《体育法》在体育产业章节中重点强调的体育产业类别,主要针对体育用品制造业和健身休闲、竞赛表演、场馆服务、体育经纪、体育培训等服务业态。如果同《体育产业统计分类》和实践相比较,《体育法》重点提及的这些体育产业类别可能并不全面。但是,《体育法》第70条在描述体育产业范围时采用的表述为“国家支持和规范发展体育用品制造、体育服务等体育产业”,我们认为,这一表述采取列举加“等”字兜底方式,为后续《体育法》实施中具体认定体育产业范围留下了可解释空间。
当下体育市场飞速发展,体育产业样态也随着社会经济和科技发展不断进步迭代。《体育法》既然要鼓励和促进体育产业的发展,对《体育法》中的体育产业范围宜结合体育产业发展实际进行理解,不宜过窄或有所遗漏,否则反而可能束缚了部分类型的体育产业发展。
3. 《体育法》实施中亦应关注体育无形资产开发、保护
体育产业与其他传统行业的一个显著区别在于体育产业的核心资产通常为无形资产,尤其是围绕体育赛事展开的上下游产业中,最核心的是赛事IP这一类无形资产。国家体育总局印发的《国家体育总局合同管理办法》等文件中列举了一些常见的体育无形资产,包括:
体育无形资产种类丰富,且对于体育产业有巨大价值,甚至可以说是体育行业具有核心竞争力的资产。体育无形资产往往会涉及到著作权、商标权、特殊标志专用权益、专利权等知识产权,以及运动员相关权益、基于合同产生的诸如冠名权等权益。目前,我国关于体育无形资产并无专门规定,主要基于已有的知识产权等法律框架对体育无形资产予以规范。但是体育无形资产具有特殊性,传统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难以为体育无形资产的开发利用和保护提供全面到位的保护,这不仅使得很多体育无形资产的价值被长期忽视,也使得一些体育无形资产饱受侵权困扰而无法救济。
体育产业的规范化发展,势必离不开对体育资产的规范化开发利用和保护。纵览《体育法》,第四章竞技体育第52条规定:“在中国境内举办的体育赛事,其名称、徽记、旗帜及吉祥物等标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护。未经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等相关权利人许可,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采集或者传播体育赛事活动现场图片、音视频等信息。”该条围绕体育赛事,对体育赛事涉及的名称、徽记、旗帜、吉祥物等标志以及体育赛事活动图片、音视频明确了均受法律保护。
体育赛事相关的著作权、赛事转播权益等属于体育无形资产中的重要部分,但是体育赛事画面等是否能受到法律保护、有关的权利主体是谁等问题长期以来都饱受争议。《体育法》第52条的规定虽然没有直接使用“转播权”的概念,但避免了新增权利概念界定的困难,且新规定也比传统转播权的概念更加宽泛,不仅包括以营利为目的采集或者传播体育赛事活动现场音视频,还包括以营利为目的采集或者传播图片等信息,能够更好地保护赛事组织者的权利,制止以营利为目的的摄制、盗录、盗播行为。这些条款明确了体育赛事中无形资产的权属和保护,无疑是新《体育法》的一大进步和亮点。
不过,体育无形资产的内容和种类广泛,除了体育赛事以外,围绕运动队、运动员、体育场馆、体育装备、体育数据等还存在着大量需要明确权属、亟需法律保护的无形资产。鉴于体育无形资产对体育产业的重要性,在《体育法》实施过程中有必要对体育无形资产的开发、保护予以关注,在鼓励和促进体育产业发展的同时,也重视和强调体育无形资产的保护。
贯彻落实《体育法》过程中可以通过将实践需求与法律原则相结合,逐渐探索和明确体育无形资产开发、利用和保护的规范,为体育产业的发展打好基础,护航体育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四、 新《体育法》时代体育产业及体育无形资产的规范化发展
1. 纵有政策支持,体育产业经营仍需严守规定
体育产业通常在行业属性上具有一定的复合型。例如,体育服饰生产,既属于体育产业,又属于服饰制造行业;体育赛事宣传作为体育产业的重要一环,也可以归属于广告传媒行业。体育产业的这一特点有别于其他传统行业,对体育产业的规范化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就是说体育产业活动既要遵守体育法或体育领域有关的要求,又需要遵守所涉其他行业的规定,否则会涉嫌违规经营。
例如,运动员在进行体育代言时,无论是运动员还是厂商、广告公司都需要遵守广告法的规定,同时运动员还需要遵守所在的运动集体或组织对运动员商务活动的要求。国家队运动员在代言时除了遵守广告法规定外,还需要遵守国家队的商务活动要求,并注意个人代言不能与集体代言相冲突。
国家大力鼓励和支持体育产业发展,体育产业经营仍需要严守规范,绝不是体育产业可以乱发展。随着《体育法》的修订,可以相信,未来会针对体育产业陆续制定更具体的行业规范和要求。因此,体育产业的参与者们需要及时关注行业动态,做到规范化经营,方能长久经营。
2. 重视和挖掘体育无形资产,助力体育产业蓬勃发展
体育无形资产的重要性对体育产业自不待言。体育无形资产的开发利用也一直受到国家和地方的大力支持,早在2002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体育工作的意见》中就已经提出了“要努力开发体育无形资产,加强对商业性赛事的管理,大力发展体育产业”。北京、上海、重庆、浙江、江西等各省市也在其体育产业发展相关文件中纷纷提出鼓励推动体育无形资产的开发。例如,北京发布的《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实施意见》中强调“完善体育无形资产开发保护政策……提升体育无形资产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
但是,由于我国体育无形资产市场开发起步较晚,目前尚无关于体育无形资产的法律法规。实践中围绕体育无形资产最常见的现实问题是,很多体育从业者不知道自己拥有哪些体育无形资产,也不清楚自己对这些体育无形资产享有哪些权利、可以怎么开发利用这些资产?
除了这次《体育法》第52条予以专门规定的体育赛事标志、体育赛事活动现场图片、音视频等无形资产外,其实还有很多类型的体育无形资产。比如,体育赛事、体育活动甚至体育场馆的冠名权也属于一种可以开发利用的无形资产。随着我国数字经济和数据立法的发展,体育数据也越来越成为不可忽视的重要资产。体育市场的不断发展和体育产业活动的丰富也会使体育无形资产类型越来越多样。
体育从业者应当重视和挖掘可利用的体育无形资产,对于自己拥有的体育无形资产及时进行确权,可以通过著作权登记、注册商标申请、专利申请等方式进行确权,对于难以通过登记方式确权的权益如体育数据权益、冠名权等,可以在合作合同中就有关权益进行明确约定。
3. 在体育产业活动和体育无形资产开发时应注重维权
正是因为体育行业有大量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且这些无形资产往往蕴含有较大的商业价值,使得针对体育行业的侵权行为屡禁不止。比如,奥运会标志、奥运吉祥物等,尽管我国政府已经采取严厉举措,依法查处奥运侵权行为,但是每届奥运会举办时仍有不法分子售卖盗版奥运周边产品或者实施其他侵害奥林匹克财产的行为。对于企业来说,如果自己辛苦运营的体育赛事IP被他人冒用,投入精力设计的体育标志被盗用,或者花费巨额成本获取的赛事运营权、赛事转播权等被侵权,都将给企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在体育产业活动过程中,企业面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和侵权行为应当积极维权。从企业个体来看,积极维权是对自身权益的维护,避免或减少可能的经济损失;从行业来看,打击体育行业的不法行为才能为体育产业营造健康业态,实现体育产业良性可持续发展。
结语
本次《体育法》修法增设“体育产业”专章,是我国体育产业立法之路上的一大进步,可以鼓舞和促进我国体育产业蓬勃发展。另一方面,在《体育法》实施过程中具体贯彻落实对体育产业的支持,也值得思考和进一步研究。在新《体育法》时代规范化发展体育产业、更好地开发利用体育无形资产,是我们需要长期关注、深思和探索的课题。
参见刘能:《地方立法中宣示性条款的价值》,载《人民政坛》2011年0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