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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部行刑衔接跨境电商行业指引发布——《广州市跨境电商行业合规指引(试行)》快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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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9日,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广州市委员会、广州市商务局、广州市邮政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海关、黄埔海关等单位联合发布《广州市跨境电商行业合规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

该《指引》吸收了金杜律师事务所团队的研究成果,是国内首个由司法机关与行政监管部门联合发布的跨境电商行业的合规指引,将指导跨境电商业务经营者规范从业行为、构建合规管理体系、制定合规管理制度、形成合规管理文化,对预防和减少跨境电商行业违法犯罪、提高跨境电商业务经营者合规意识、促进跨境电商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都具有重大意义和作用。

一、《指引》起草背景

自2014年起,广州市跨境电商进口规模连续8年蝉联全国第一,进出口规模增长32倍;广州跨境电商综试区在商务部的评估中位列第一档,其中发展总指数、发展规模指数位列全国第一;2021年,广州白云机场成为我国首个千亿级跨境电商机场口岸;2021年,广州市出台全国首个跨境电商RCEP专项政策。但不可忽视的是,跨境电商行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存在违法违规乱象,不利于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如何规范并指导跨境电商业务经营者合法合规经营、依法有序发展,已成为目前亟需解决的问题。

在此背景下,《广州市跨境电商行业合规指引(试行)》应运而生。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牵头会同七个行政执法部门,根据广州市跨境电商行业发展情况,结合司法办案和行政执法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制定《指引》,为跨境电商行业开展合规经营提供助力。

二、《指引》内容简述

《指引》分为总则、跨境电商业务合规控制、跨境电商业务合规管理体系、附则,共四章五十四条。

《指引》在第一章总则部分,列明制定目的及依据、适用范围及效力和基本原则等内容。《指引》规定,广州市各类跨境电商业务经营者从事跨境电商经营活动均可参照本指引开展合规管理。

在第二章“跨境电商业务合规控制”中,《指引》按照参与跨境电商行业的市场主体进行分类,共分为跨境电商平台、跨境电商企业、物流企业、支付企业和其他跨境电商业务经营者五类,并从正面引导和反面禁止两个角度对不同的市场主体提出针对性指引。

第三章,《指引》在建立跨境电商业务合规管理体系方面对企业提出合规指引,包括明确合规责任人、合规管理部门及各自职责,制定合规管理规范性文件,出具合规承诺书,建立合规论证和咨询机制、合规考核机制、合规培训机制、合规审计机制、违规行为上报机制、合规风险处理机制、合规文化机制,加强合规管理协调、合作方管理和外部监管指导等。

第四章是附则,附则对《指引》中的基本概念进行了说明,并列明《指引》的解释主体和施行日期。

《指引》的发布,将有助于跨境电商行业进一步构建刑事合规、行政合规和行业合规相结合的“大合规”格局,推动跨境电商行业合规改革从“被动合规”向“主动合规”、从“涉案企业合规”向“全社会企业合规”发展。

三、《指引》主要制度创新和亮点

1.首部由司法机关与行政监管部门联合发布的跨境电商行业合规指引

据悉,本部《指引》系首部由司法机关与行政监管部门联合发布的跨境电商行业合规指引。由司法机关与行政监管部门联合发布,实属跨境电商行业首创。

跨境电商行业当中,常见单位犯罪行为,如走私普通货物,具有行政犯特征。涉案跨境电商企业以违反海关行政性法律法规为前提,侵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达到一定程度后构成犯罪,具有双重违法性。《指引》由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联同七个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共同起草制定,在禁止性规定条款中列明了行政监管部门的执法标准,如禁止“推单”、“刷单”、伪报申报要素。企业若违反禁止性规定,将依法承担相应行政责任。同时,若企业实施禁止性规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指引》明确行政违法与刑事案件之间的界限和衔接,有利于跨境电商企业确认合规标准,科学预防来自行政处罚和进一步刑事追究的风险,提升合规效率。

2.《指引》对跨境电商行业全主体提出行为规范

《指引》全面涵盖了跨境电商行业主体,分别是跨境电商平台、跨境电商企业、物流企业、支付企业和其他跨境电商业务经营者,从正面引导和反面禁止两个角度对该五个市场主体提出针对性指引。

针对跨境电商平台,《指引》从正面引导要求平台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备案和登记、建立准入资质审查机制、完成信息公示及亮照经营、建立商品质量管理及消费者保护制度、关注知识产权保护、反不正当竞争、合规申报、交易安全、税款代收代缴等方面相关责任。对于跨境电商平台的交易安全问题,《指引》特别建议跨境电商平台建立防止虚假交易及二次销售的风险防控体系,对交易行为进行监控,对交易信息、支付信息和物流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指引》同时明确禁止“推单”、“刷单”、伪报商品要素、二次销售等行为。

《指引》对跨境电商企业的正面引导要求与跨境电商平台近似,明确跨境电商企业完成备案和登记,承担商品质量管理、消费者保护、合规申报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责任,同时明确跨境电商企业不得从事“推单”、“刷单”、伪报、二次销售、逃汇等行为。

物流是跨境电商商品流通的重要环节,《指引》要求物流企业完成备案登记并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建立符合海关要求的信息系统,履行合规申报,列明了针对物流企业的禁止性规定,包括禁止提供空白快递单号、禁止境内集货等。《指引》强调,作为跨境电商税款代收代缴的常见义务人,物流企业要如实申报跨境电商商品的税收征管要素,向海关提供税款担保,并承担相应的补税义务及相关法律责任。

对于支付企业,《指引》列明支付企业需要获得的资质,支付企业为银行机构的,应具备银保监会或者原银监会颁发的《金融许可证》、支付企业为非银行支付机构的,应具备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支付业务范围应当包括“互联网支付”。《指引》同时建议企业妥善保管单证并注重支付安全和外汇合规等问题,明确了支付企业不得使用虚假订单对外付汇等禁止性规定。

最后,关于其他跨境电商业务经营者,《指引》明确企业应办理备案登记,报关企业应承担如实申报和税款代收代缴义务,且不得从事“推单”、伪报贸易方式、二次销售等行为。

3.从行刑角度分别评价“推单”行为

自“4·8新政”实施以来,跨境电商行业迅速发展。作为新业态,跨境电商的经营模式仍在推陈出新,但跨境电商经营模式的演变总会比监管政策的抽象框架更为丰富,“推单”模式备受争议。

“推单”过程中,跨境电商经营者与境外商家,或境内淘宝、微商等店铺,或其他未在海关备案的电商平台合作,将消费者的真实订单导入与海关联网的跨境电商平台,根据导入的真实订单匹配支付单和物流单,并将“三单”信息推送给海关,最终以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模式将境外商品申报入境并直接寄送至下单的消费者。可以看出,这种经营模式与近年来频频案发的“刷单”走私存在显著区别:其订单信息虽未在与海关联网的跨境电商平台上生成,但并非虚假订单,而是境内消费者逐笔下单的真实订单;商品也不存在境内二次集货、销售的问题,而是直接寄送给境内真实下单的消费者。

从正面监管的角度来看,“推单”虽然有真实订单,但订单并非直接产生与向海关推单的跨境电商平台。这种操作模式在一定程度上使得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业态脱离了海关的监管。同时,因为订单产生于其他平台或商家,向海关推单的支付单也就只能依靠支付公司做出形式一致的支付单,而非消费者的原始支付单。因此,虽然这种经营模式在业内普遍存在,但难言合规,有逃避海关监管之实。

但同时,根据《海关法》第82条之规定,走私行为的核心要素是“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限制性管理”。因此,走私犯罪作为一个类罪名,可以认为侵害了海关监管秩序和国家税收的双重法益。如果“推单”行为不存在并发的低报价格、伪报品名等其他违法行为,仅仅侵害了监管秩序但并未造成税收损失,可以按照申报不实进行行政处罚,但不应当一律认定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指引》中明确将“推单”行为列为“将依法承担相应行政责任”的“禁止性规定”。但是,《指引》并未认定“推单”行为必然构成走私犯罪行为,并未直接对“推单”行为在刑罚层面作出评价,“构成走私、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犯罪的,将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体现了推单不完全等同于伪报贸易方式走私犯罪,而是需要实质审查“推单”的危害性,是否符合走私犯罪的罪刑相适应原则,《指引》也在在一定程度上向社会明确了针对“推单”行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不同相关标准。

四、《指引》的实践性意义

《广州市跨境电商行业合规指引》全面覆盖跨境电商行业,为跨境电商行业不同主体均作出了规定,为经济主体保驾护航。不同类型的跨境电商行业主体可参照《指引》规范经营行为,明确创业创新与违法犯罪的界限,提高合法合规意识,防范违法经营风险。同时,在“办理一起案件、扶助一批企业、规范一个行业”的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目标下,《指引》的出台有利于跨境电商行业整体合规水平得到提高,促进跨境电商行业作为新业态长远健康发展,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

近年来,广州持续优化跨境电商营商环境,出台优惠政策,推动跨境电商行业蓬勃发展,使跨境电商市场交易规模屡创新高,成为重要的经济增长点,勇立全国跨境电商行业发展的潮头。本次广州市检针对办案中发现的跨境电商企业经营、合规管理方面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联合贸促会、商务局等监管部门共同指导、引导行业主动开展合规建设,联合发布《广州市跨境电商行业合规指引(试行)》,对全国范围内的跨境电商企业具有重要的指导和参考意义。

在《指引》的制订起草过程中,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等有关单位参考了金杜律师事务所团队的相关研究成果。金杜合伙人冯晓鹏作为第三方专业人员代表出席了《指引》发布会并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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