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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以慈爱心,惟期已成达”—— 慈善信托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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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超高净值家庭的家族财富传承规划中,慈善事业正日益成为一个必选项,这既是家族价值观的体现,也是财富集中持有者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的选择。与此同时,“慈善信托”作为一种新兴的慈善模式,兼具慈善事务管理和金融服务的双重属性;在隔离财富风险、实现慈善目的、管理财产保值增值的同时,又能传承家族慈善文化、以更专业的路径展开慈善事业,正在逐步成为更多中国超高净值人群的重要选择。鉴于此种趋势,笔者将借助此文从慈善信托的基本概述、设立流程、决策模式、税收要点等几方面尝试初步掀开慈善信托的盖头。

一、慈善信托概述

(一) 何谓慈善信托?

我国《信托法》(2001年10月1日施行)、《慈善法》(2016年9月1日施行)、《公益事业捐赠法》(1999年9月1日施行)、以及《慈善信托管理办法》(2017年7月10日施行)、《民政部、(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慈善信托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16〕151号)等初步构建了家族慈善领域的法律框架。

根据《慈善法》第44条,慈善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其意愿以自身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同时使用该财产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其中,五个重要角色分别是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监察人与保管人。如果明白了这些主体各自拥有的权利和须承担的义务,则更容易理解错综复杂的慈善信托法律关系。

委托人:向受托人交付信托财产,并可根据个人意愿选择参与信托财产投资、受益人选定等信托管理决策事项。

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约定管理、使用信托财产及其收益,同时履行报告、信息披露等法定或约定义务。慈善信托的受托人一般由信托公司、慈善组织等主体担任。

受益人:基于信托文件约定取得信托利益。

监察人:负责对受托人行为进行监督,向委托人报告受托人的违约或失职行为。

保管人:负责保管信托财产。

 

(慈善信托一般架构)

近年来,在捐赠人日益关注慈善信托在慈善领域的独特优势的基础上,我们注意到慈善信托架构搭建的多样化趋势。有捐赠人作为委托人,以信托公司或慈善组织作为受托人的“单一受托人”模式,也有信托公司和慈善组织共同担任受托人,投资与慈善齐驱的“双受托人”模式。近期,为了进一步完善相应的法律和税收处理,市场上还出现了慈善组织单独或共同作为委托人,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的新型模式,随着市场发展,我们理解将会有越来越多的模式从各个角度展现出独特的优势。

(二) 慈善信托的发展现状

目前,我国慈善信托的整体发展情况呈现稳步上升的趋势。相关数据[1]表明,在2021年,慈善信托的财产规模得到回升,全年共有二十余单慈善信托追加了信托财产;已设立过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再次设立信托,或是在其设立的慈善信托中增加委托人的意愿相较几年前也有所提升;慈善信托的设立目的逐渐多样化,设立期限也越来越灵活。

此外,我们还了解到,2021年度运用信托开展慈善活动的个人委托人与慈善机构的数量也在持续增长:慈善信托中,由个人作为委托人的单数比上一年提升了6.59个百分点,由慈善机构作为委托人的单数比上一年提升了21.61个百分点。2021年度中,慈善信托最主要的领域仍旧聚集在教育和扶贫领域,而在这两年,以卫生为设立目的的慈善信托数量也大幅增加。[2]

(三) 慈善信托的优势

相较于传统的慈善模式(如直接向受益人进行捐赠或设立慈善基金会等)而言,慈善信托具备很多方面的优势,例如慈善信托对财产的管理更为独立,对高净值家庭而言可以更为灵活及透明地实现自身的慈善目的,并具备风险隔离的功能;慈善信托不仅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慈善活动的规划与执行,还可通过信托机构实现信托财产的保值增值;以及,慈善信托的信托方式、运营方式及管理机制更为成熟完善且具备根据高净值家庭的特定需求量身定制信托约定的功能。

二、如何设立慈善信托

设立慈善信托,通常需要经过确定信托财产、确定信托当事人、签署书面信托文件、办理相关行政手续这四个步骤。

第一步,确定慈善信托财产和管理架构。设立慈善信托必须有确定的、合法所有的信托财产。财产形式上包括资金、股权、不动产等财产类型。委托人可以结合自身情况选择单一或混合类型的信托财产。在慈善信托对财产的运用和处理上,为了实现其有效性和税收合理性,也应该事先对资产的管理架构做出安排。

第二步,确定慈善信托当事人。家族设立慈善信托,可选择以个人名义作为委托人,也可选择以家族企业的名义作为委托人。受托人则可以单独或同时委托信托公司、慈善机构担任。受益人范围可以较为广泛地约定为按照信托目的享有信托利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限定在更加明确具体的范围内,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委托人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与委托人或受托人具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受益人。另外,资金信托的保管人根据法律规定应由商业银行担任,非资金信托则可以委托第三方进行保管。同时,慈善信托可以根据需要选择设置监察人,以加强对受托人的监督,保障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步,签署书面信托文件。法律规定设立慈善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书面文件包括信托合同、遗嘱等类型。书面信托文件既是明确信托基本信息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重要载体,也是完成慈善信托备案、信托登记等行政手续的必要材料。委托人应当在合理评估慈善信托设立目的、架构模式、决策机制、权利义务分配等关键事项的基础上,将前述事项固定在信托文件之中。

第四步,办理相关行政手续。首先,根据《慈善法》《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的规定,慈善信托设立采取备案制,受托人应当在慈善信托文件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将相关文件向受托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在信托合同未将完成备案约定为信托生效条件的前提下,慈善信托未备案并不必然影响其设立及生效,但会导致慈善信托无法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因此,从享受税收优惠及信托运作规范化的角度出发,建议慈善信托积极按照法律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其次,由信托机构担任受托人的慈善信托,根据《信托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应当由信托机构向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信托登记。信托登记的类型包括信托产品预登记、信托初始登记、信托变更登记、信托终止登记、信托更正登记等,这类登记具有信息公示和监督管理的重要意义。

三、慈善信托的决策模式

我国现行法律并未对慈善信托的决策模式有明确要求或进行严格的限制,委托人和受托人可以视实际决策目的与预期达到的决策效果,在慈善信托合同中对决策方式进行灵活约定。目前实践中较为常见的决策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 在慈善信托内部组建决策委员会对相关事项进行决策

该决策模式的优点在于,可以通过灵活设置决策委员会成员的构成与表决方式,保障多方参与决策活动,从而体现科学、民主的决策意志。

就决策委员会的成员设置而言,委托人和受托人可以考虑向决策委员会委派成员,参与决策。同时,由于慈善信托的决策事项涉及信托财产的投资管理与慈善项目的管理与选择,而该等事项往往由具备相关领域经验的专业人士参与决策方能体现决策的科学性,因此,若委托人或受托人不具备相关领域的经验(尤其是在单一受托模式下),实践中往往会聘请第三方机构的专家人员(如外部财务顾问,或慈善组织的专家等)共同参与决策。以某教育慈善信托为例,该慈善信托由信托公司作为单一受托人,且委托人与受托人都不具备慈善项目管理相关经验,故该慈善信托聘请了5名具备慈善领域经验的社会贤达加入决策委员会,共同参与慈善项目管理的相关决策。

就决策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和表决方式的设置而言,可视事项的重要性设置建议提出方式、表决通过比例等等,必要时,根据法律规定也可视委托人对决策事项的特殊要求是否授予其一票否决权、提案权等。

2. 由委托人对受托人直接下达决策指令

在该决策模式下,委托人对事先约定的由其全权决定的特定事项,直接向受托人下达指令。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提供相关建议,但无最终决定权。以某艺术教育类信托为例,在对如何运用信托财产进行决策时,受托人只能根据委托人的指示处置信托财产。该决策模式体现出委托人在特定决策事项中较强的掌控意愿,在实践中并不常见,其劣势在于,无法在决策中引入专业人士以促成科学的决策效果,也易出现委托人就相关事项独断处理的情况发生。为改善这一情况,实践中会赋予受托人建议权,或聘请外部专家顾问提供决策意见。

3. 由受托人进行自主决策

在该决策模式下,委托人将特定事项的决策权全权交予受托人行使,受托人对于特定事项享有最终的决定权。受托人的行事原则虽然受到信托合同的约束(如委托人限定的范围、信托目的等),但是在该决策模式下,其处理事务、管理财产却是遵从于其本身的独立意志。以某环保类慈善基金(慈善组织作为单一受托人)为例,委托人将慈善活动相关具体事项的决策权全部交给慈善组织进行。慈善组织建立内部的终审委员会对慈善信托相关事宜进行审议、决策。同时,委托人有权向慈善组织了解慈善活动的开展情况。

恰当地运用此种决策方式有利于充分发挥受托人在特定领域的专业能力。当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时,委托人可以将信托财产投资管理相关事项的决策权交予信托公司,信托公司董事会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前述事项召开委员会会议进行表决,该委员会通常由投资领域的专业人士组成,对投资相关的决策事项有较为专业的判断力。当慈善组织作为受托人时,委托人可以将慈善活动管理相关事项的决策权交予慈善组织,慈善基金下设理事会或慈善信托的项目管理委员会,通常由在慈善领域由丰富经验的专家组成,对慈善项目管理相关的决策事项亦能够做出较为专业的决策。

4. 由另行聘请的第三方专家或专业机构进行决策

该决策模式常见于单一受托人的慈善信托模式中。原因是,慈善信托有两个主要目的,一是实现信托资产的保值增值,二是保障慈善目的的实现。而作为单一受托人的信托公司或慈善组织仅凭自身的经验与专业能力不足以完全保障前述两个主要目的项下所有事项的专业决策。因此,委托人或单一受托人需要另行聘请具有特定领域专业经验的机构负责相关决策。以某环保类慈善基金(慈善组织作为单一受托人)为例,慈善组织按委托人的意愿依法委托了专业金融机构对信托财产投资管理相关事项进行决策,从而保障了相关决策的科学性与专业性。

慈善信托并无固定的决策模式,随着慈善信托的日益发展与决策需求的日益多样化,各种创新的决策模式层出不穷。在设计决策模式时,需要同时考虑决策目的和参与决策人员的专业度,尽量保证由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士参与该领域的决策工作,方能体现决策的科学性。

四、慈善信托的税收关注要点

税收优惠政策是保障和激励慈善事业发展的基石。《慈善信托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然而,慈善信托的各参与方需要关注的是,我国现行税收规则中对于慈善信托的税务处理及税收优惠尚无具体规定,这就引发了税务实践处理中的争议。各参与方在慈善信托的设立和管理过程中,需要明晰相关的税务处理,通过对相关税收法规的解读和实践沟通,提高相关税务处理的确定性,以促进慈善资金的有效利用。以下我们将根据慈善信托的主要环节探讨需要关注的税务要点,并提出初步建议。

(一) 慈善信托设立时的税务关注要点

1. 税务关注要点

在设立阶段,委托人需要将信托财产置入信托,信托财产形式上的权属将会发生变更,为此需要重点关注以下税务问题:

(1) 委托人端:信托财产置出是否要纳税,以及能否在税前扣除?

从税法原理和目的出发,基于鼓励公益性捐赠的考虑,对于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国家机关进行的公益性捐赠,且用于法律规定的慈善活动和公益事业,原则上应给予税收优惠待遇。

如捐赠财产为现金,对捐赠方而言,通常只涉及所得税。根据目前的税法规则,对于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一般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当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扣除;对于个人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一般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对特殊情形,如新冠疫情和扶贫,税收法规还直接允许了当年全额扣除。

如捐赠财产为资产等,因为对企业存在视同销售规则,税务处理往往较为复杂,定价和具体处理都需要考量。此外,资产捐赠因资产类别不同还可能涉及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种。虽然各个税种都对公益性捐赠提供优惠,但范围和条件各有不同,必须逐一分析确认。

对于慈善信托,公益性捐赠的规则理应合理适用,但在实践中,因为信托本身的属性在税收上存在争议,设立信托的行为本身定性并不明确,加之慈善信托在实践中如何取得捐赠票据也不明确,因此存在税收处理的困难,需要通过合理的结构设计,有效沟通来实现税收处理的合理化,否则税收成本将会直接制约慈善信托的发展。

(2) 受托人端:信托财产置入是否要纳税?

根据目前的税法规则,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为免税收入,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公益目的的,免征契税;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与政府、学校、社会福利机构、慈善组织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同样的,因为信托本身的性质特殊,上述规则存在适用中的实践困难,我们理解,如果受托人为慈善组织,实践中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机会较大。但是,如果受托人为信托公司,则需要重新考量税收优惠的处理,目前,多数情况下慈善信托受托人可以依赖,信托是独立财产,经济实质上受托人并未取得财产或受益,从而争取不产生相关税负。

2. 初步建议

考虑到上述对于委托人及受托人的实践税收难题,我们结合对于慈善信托设立的实践经验,提出以下初步建议:

(1) 合理适用税法规则:虽然目前慈善信托的具体规则缺位,但国家鼓励和发展慈善事业的立场是明确的,因此可通过专业人士的协助,合理解读和适用税收原理和现行税法规则并进行有效沟通,提高税务处理的确定性并争取有利税务处理。

例如,就此前提及的税务处理中的捐赠票据问题,不久前杭州发布了《关于通过慈善信托方式开展公益性捐赠有关票据处理试点政策的通知》,允许由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组织作为执行人向委托人开具捐赠票据。结合具体的架构设计,这样的规则就可以成为有效的税收处理工具。

(2) 构建更为合理的法律关系以促进税务处理:在现有规则体系下,根据我们的实践经验,建议慈善信托的各参与方可以考虑构建合理架构和交易结构,实现和提高慈善信托的税收管理效率。

(3) 关注信托法律文件及税务处理的联系:与构建合理架构和交易关系相对应,需要关注法律协议的落地,各方需要特别注意法律协议与税务处理的密切联系,相关协议条款所体现的法律关系、权利义务设置、决策机制、收益分配等,是进行税务处理的基础;此外,还需要关注涉税条款的设置,避免未来因税费承担等问题产生争议。

(4) 考虑置入资产类型:考虑到不同类型信托财产置入的登记制度,以及相关税法规定存在较大差异,建议合理规划信托财产置入安排,降低置入环节的税收负担。

(二) 慈善信托存续和分配时需要关注的税务问题

与慈善信托设立环节类似,慈善信托存续和分配的税务处理是两个税务问题综合的结果:1)在慈善信托中,如何合理利用现有法律规定对公益性捐赠以及非盈利组织的税务处理规则,实现税收处理优化;2)在慈善信托中,如何结合现有的信托规则进行合理的税收处理。例如,现有的信托税法实践中,信托运行资产取得收入时暂不纳税,向收益进行分配时对受益人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纳税义务。为提高慈善信托存续和分配环节税务处理的确定性,我们建议慈善信托各参与方结合其投资、管理和分配计划,在法律协议层面充分体现相应法律关系和管理方式,提前进行充分的税务分析和论证,并在专业人士的指导下与税务机关进行有效的沟通,以争取合理且有利的税务处理方式。

五、结语

慈善信托作为重要的机制和工具,可以帮助超高净值家族更为有序、透明、高效地长期管理和支持慈善事业,并实现慈善财产的保值增值,及家族慈善文化的传承。随着慈善信托的发展,从长远来看,我们期待着相应的法律和税收配套政策日益健全和完善。在不确定的当下,我们将结合专业经验,探索切实可行的实操模式,助力三次分配及慈善事业的发展。

中国慈善联合会 中国信托业协会《2021 年中国慈善信托发展报告》。

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度慈善信托研究报告》。

参考资料

  • [1]

    中国慈善联合会 中国信托业协会《2021 年中国慈善信托发展报告》。

  • [2]

    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度慈善信托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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