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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公益基金会与慈善信托之制度比较看我国多元化慈善活动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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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家族财富安全与传承

引言

中华传统文化源远流长,立善、向善始终是其重要的精神内核。儒家言“仁”与“爱”,道家言“积善”,墨家言“兼爱”,丰富的慈善思想也孕育了中华民族薪火相传的慈善道德实践。早在宋代,范仲淹的“义庄”、朱熹的“社仓”便开创了民间慈善的先河。

时至今日,在现代慈善事业的版图中,家族慈善、企业慈善仍是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2022年公布的党的二十大报告也强调要引导、支持有意愿有能力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公益慈善事业,以探索公益慈善活动的有效实现形式。事实上,我们看到中国社会的慈善力量前赴后继、砥砺而行,前有牛根生、曹德旺、何享健、鲁冠球等大批具有前瞻性和使命感的民营企业家,陆续将个人拥有的财富和资源,通过各种慈善模式捐献用于公共利益,奠定了中国慈善蓝图的基石,身体力行推动了中国慈善立法;后有互联网时代的众多新生代企业创始人,倡导商业向善,以履行社会责任、探索多样化慈善模式为己任。

从制度环境而言,在我国,慈善活动主要受到《慈善法》、《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信托法》等一系列法律规制。其中,作为慈善领域基本法的《慈善法》于2016年3月16日公布,为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慈善法》的决定,修改后的《慈善法》已于2024年9月5日正式生效。《慈善法》的修改及后续有关部门配套性规定的调整与制定标志着我国慈善法治体系将得到进一步完善。

在中国慈善法律体系框架下,慈善活动的模式近年来也逐渐呈现出多样化趋势。本文将主要介绍(1)成立公益基金会和(2)设立慈善信托这两种非直接向受益人捐赠的典型模式,并就两种模式进行横向比较,以帮助捐赠人或委托人实现其慈善活动架构的量身定制。从我们近期处理的案件来看,越来越多的企业家站在“战略慈善”的高度,提前为家族慈善或企业慈善进行慈善架构设计和规划,运用多种慈善模式灵活开展慈善事业,同时实现家族和企业慈善文化的传承。

一、我国现行法下主要慈善活动模式概览

如上所述,在中国慈善法律体系框架下,除直接向受益人进行慈善捐赠外,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慈善活动模式当属设立基金会或慈善信托。此外,在既有的公益基金会项下设立捐赠人享有对公益项目的持续建议权的捐赠人建议基金(DAF)等国际化慈善捐赠模式也日益增多。

针对捐赠人或委托人的不同需求,不同慈善活动模式各自具备其独特的优势。篇幅所限,下文将主要介绍(1)成立公益基金会和(2)设立慈善信托这两种非直接向受益人捐赠的典型模式,并就两种模式进行横向比较,以帮助捐赠人或委托人实现其慈善活动架构的量身定制。

1. 设立公益基金会等慈善组织进行慈善项目运营和捐赠

近年来,中国企业家和高净值人群选择设立基金会以进行家族财富管理及慈善活动的模式并不鲜见,此种方式更符合拥有较大数额慈善财产并希望长期回报社会的企业家和高净值人群的慈善目的。需留意的是,该等基金会不同于金融投资领域受《证券投资基金法》等规制的“公募基金”或“私募基金”,虽然也有公募与非公募之分,但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其成立的目的限定于从事公益事业,其组织形式为非营利性法人,且相关财产的所有权会基于捐赠发生移转,而非由基金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1]。捐赠人可以先以自己的名义将财产捐赠至设立的基金会,再由基金会依据章程约定将该笔资金分批次地投入以开展资助特定人群、组织慈善服务等慈善活动,并可同时依法开展投资活动,以实现慈善财产的保值、增值。例如,早在2004年,蒙牛乳业集团创始人牛根生携家人将其持有蒙牛乳业的全部股份及大部分红利捐出,设立了内蒙古老牛慈善基金会;而根据该基金会的工作报告,自2016年度以来,其未接受任何境内外捐赠,慈善活动的费用均来源于其投资收益与其他收入。目前,该基金会仍在持续开展11个公益慈善项目。

此外,慈善捐赠也不限于使用货币性资产进行捐赠,股权、有价证券、房屋、知识产权、实物等其他有形和无形财产理论上同样可以用于捐赠。其中,股权、股份捐赠因涉及对象公司的股东变更,捐赠人可能会顾虑慈善捐赠对其实控权所产生的影响,但我们看到香港上市公司碧桂园服务控股有限公司的股份捐赠等实例表明,即使将公司的股权或股份捐赠给基金会,也可通过另行约定的方式确保捐赠人股东仍享有对公司的投票权。2023年7月,根据香港上市公司碧桂园服务控股有限公司(“碧桂园服务”)的公告[2],碧桂园服务控股股东、非执行董事兼董事会主席杨惠妍将名下持有的20%碧桂园服务股份(约6.75亿股)捐赠给国强公益基金会(香港)作慈善公益用途。而根据该笔捐赠巧妙的结构性安排,国强公益基金会(香港)仅能享有捐赠股份中股息收入、实物分派等收益权,投票权等组织性权利仍由杨女士行使。这一设计使杨女士在享受慈善活动相关免税政策的同时仍然保有其对公司的控制权,实现了开展慈善活动和参与公司治理的双重目标。

在捐赠人向慈善组织进行捐赠的模式下,若捐赠人因门槛高、流程繁琐、合规义务重而不希望自行设立基金会的,还可通过与基金会联合设立专项基金的方式,实现捐赠款项的专款专用。此种专项基金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其本质是基金会下设的专用于资助基金会业务范围内某一项事业的资金,接受基金会管理。捐赠人可基于基金会内部相关专项基金管理规章制度,通过与基金会签署设立协议、向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派出人员等方式,参与慈善财产的管理和运用。此外,捐赠人往往对专项基金的字号等享有冠名权,以实现一定程度的宣传效应,例如,肯德基为了促进改善中国城市居民的餐饮习惯,于2007年在中国红十字基金会设立了专项基金“中国肯德基餐饮健康基金”等。

2. 设立慈善信托

随着2016年《慈善法》的出台,慈善信托的配套制度相较于原有的《信托法》更加趋于成熟,慈善信托已然成为一种新兴的慈善活动方式。例如,2022年12月,上市公司公牛集团发起设立了财产总规模为2亿元的“中信信托·公牛集团慈善信托”,已于慈溪市民政局成功备案,其信托目的为“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扶贫、济困,促进乡村振兴、共同富裕,以及致力于符合《慈善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其作为当年度落地的最大规模的慈善信托备受瞩目。

根据《慈善法》第44条,慈善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其意愿以自身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同时使用该财产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而在2023年公布的《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中,“公益慈善信托”也与“资产服务信托”“资产管理信托”并列,赫然成为三大类信托业务之一。由此可见,作为高净值客户和有志于从事慈善事业的企业落实企业社会责任、建立公益慈善长效机制的方式之一,慈善信托已在信托业务中据有一席重要地位,今后也可期待保障慈善信托可持续发展的进一步政策落地。

至于慈善信托的相关设立流程、法律架构与实务操作,我们已在此前的《“盖以慈爱心,惟期已成达”——慈善信托初探》[3]与《国内首单不动产产权慈善信托落地带来的慈善信托财产制度与模式思考——从“广厦千万”到“俱欢颜”》[4]两篇文章中有过较为详尽的介绍,限于篇幅不再赘述。

二、基金会与慈善信托的比较

基金会与慈善信托作为备受高净值人群和企业家们青睐的两种主流慈善模式,各有其制度特色。而具体选用何种模式开展慈善活动,需结合捐赠人或委托人的慈善目的、慈善财产的规模、对慈善财产的运营管理需求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考量。以下将从基金会与慈善信托的(1)主要模式及设立流程,(2)慈善财产的置入及运用,(3)税收优惠政策等不同角度进行横向比较,以便更清晰明了地看出二者之间的差异。

1. 主要模式及设立流程

与慈善信托相比,基金会因具备独立法人地位,设立流程较为复杂,包括前置审查、登记等,对慈善财产的规模、人员、场地等也存在一定要求。而慈善信托在设立流程方面则更简单,门槛更低,除针对部分特殊财产办理信托财产登记存在一定难度外,其设立本身不存在明显阻碍。

根据《民法典》和《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基金会属于非营利性法人。设立基金会进行慈善活动的基本流程是:捐赠人将财产捐赠给基金会,由基金会管理使用财产;于基金会中设理事会作为基金会的决策机构,行使基金会章程规定的职权。由于大多数基金会的设立采用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制”,需要经历多重行政审批,因此从筹备设立到最终设立完成往往需耗时半年以上(部分基金会可免于业务主管单位的前置审查)。且基金会作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主体,需配备有章程、组织机构、专职工作人员、固定的住所等,在登记完成后还需办理税务登记,并完成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等一系列手续,设立流程较为繁琐。

与基金会模式相比,因慈善信托不具备独立法人地位,主要依托慈善信托文件进行约定,其设立流程则更为简便。在慈善信托模式下,委托人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通常为慈善组织或信托公司),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此外还可另设决策委员会,并由律师事务所等担任信托的监察人。在设立流程上,受托人需进行信托文件备案,部分信托财产还应当办理信托财产登记(关于不动产等特殊信托财产如何实现信托财产登记这一实务中的难点,请见《国内首单不动产产权慈善信托落地带来的慈善信托财产制度与模式思考——从“广厦千万”到“俱欢颜”》介绍),但总体所需时间相较于基金会模式而言更短。

2. 慈善财产的置入及运用

基金会和慈善信托均可通过相关文件中的约定实现慈善活动的定制化要求,并通过于内部设置决策机构的方式以体现捐赠人或委托人的意志,从而有计划性地妥善运用慈善财产。但基金会相较于慈善信托而言,日常运营成本较高,且需要长期的资金支持以满足法定要求;而慈善信托的成本则相对可控,且信托架构也较为灵活,给予了委托人合理调配慈善财产的更多选择空间。

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等现行法律法规,基金会的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且原始基金不得低于200万人民币;针对全国或地方性公募基金会,还规定了更高的原始基金金额要求。在基金会设立后,还可通过组织开展募捐、接受捐赠等方式追加慈善财产。与此同时,基金会对于年度慈善活动支出比例、年度管理费用比例还存在法定要求,许多基金会就因历年慈善活动支出不足而遭到当地民政局的警告、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吊销登记证书等行政处罚。此外,在慈善财产的增值保值方面,基金会可开展部分法律法规允许的投资活动以实现财产的增值保值,但不得进行直接买卖股票、直接购买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及其他法律禁止的投资活动等,且对其投资取得的收益用途也有所限定。

与基金会相比,慈善信托的灵活性体现在,其对置入的慈善财产的种类和数额均无特殊要求,也可通过与受托人另行签署关于追加财产的书面文件、向主管民政部门申请变更备案的方式追加信托财产。在慈善财产的支出方面,慈善信托中的委托人可自行在慈善信托文件中就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年度慈善支出的比例或数额等事项与受托人进行约定,如将信托财产的本金留存,而仅将其收益投入慈善事业等。但需留意,虽然目前暂无针对慈善信托财产的法定支出比例要求,但2023年修正的《慈善法》于第61条新增规定,“慈善信托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标准,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税务和金融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因此还需密切关注后续政策的出台。另外,在慈善财产的增值保值方面,慈善信托财产也可运用于银行存款、政府债券等低风险资产以实现增值保值,此时根据受托人的不同,其投资管理方式及能力可能也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

3. 税收优惠政策

我国现行法下针对公益性捐赠规定了较为明确的税收优惠制度。因此,一般情况下,捐赠人向符合条件的基金会进行捐赠可依法获得税前扣除(具体需结合捐赠主体类型、捐赠财产种类等进行个案认定);而因为设立慈善信托这一行为本身在法律上的定位尚不明晰,关于委托人具体能够享受何种税收优惠政策,仍需等待相关细则进一步出台。

对于已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基金会,捐赠人可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于2020年发布的《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获得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并就该等捐赠支出部分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作相应扣除。而站在基金会角度,如基金会依法向其所在地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其受赠的财产也可作为免税收入。

与基金会相比,设立慈善信托所能享受的税收优惠则略显模糊。虽然《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第44条规定了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但根据《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所规定的取得税前扣除的相关要件,若仅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一般情况下委托人的捐赠支出将难以在税前进行扣除。而即使在受托人包括慈善组织的情况下,由于设立信托的行为性质是否能认定为捐赠在实务上尚存在争议,因此委托人能否获得扣除同样存在不确定性。

但我们同样留意到,2023年修正的《慈善法》于第85条新增规定,国家对慈善事业实施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也明确表示,此举旨在完善慈善事业有关优惠政策的规定,有关部门需要依据授权,加快制定配套性规定。因此,或可期待针对慈善信托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进一步出台。

结语

设立基金会与设立慈善信托这两种慈善模式并非天然对立,实践中还存在“基金会+慈善信托”(如捐赠人先将部分财产捐赠给基金会,再和基金会共同作为委托人设立慈善信托),或是“慈善信托+基金会”(如将慈善信托管理的资产作为基金会的财产来源)等双层架构模式。这些模式相较于单一模式而言,或在税收优惠、资产管理等方面具备一定的制度优势,但其于实务中运作的效果、合规性等方面尚待进一步观察。

不论是设立基金会或慈善信托,还是采用更复杂的慈善活动模式,在考虑税收优惠、慈善财产的增值保值的同时,还必须重视慈善活动的诸多合规要求,尤其是保证慈善活动的非营利目的。捐赠人或委托人应当平衡自身各项需求,在现行法框架下对拟从事的慈善活动的整体架构作出妥善布局,避免整套架构被监管机构认定为避税节税甚至是投资盈利的工具,从而面临不必要的合规风险。特别是在企业上市等复杂情境下,尤其有必要在开启慈善事业之初提前就未来的慈善模式做出整体规划和战略布局,让利己与利他并行不悖。

纵观国内外实践,慈善财产与慈善活动在支持技术进步、促进文化艺术事业的繁荣与发展等方方面面都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企业留本冠名基金、慈善救助的“项目化”、网络资源的开发与利用等一系列市场化探索,慈善活动相关信息披露逐渐趋于透明化,我国慈善事业的公信力也在逐渐增强。在我国慈善法律体系不断完善的大背景下,我们期待越来越多的社会主体秉承财富向善的共识,与我们共同探讨可持续发展的慈善架构与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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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实践中,也有许多基金公司通过设立基金会的形式开展慈善活动,如2009年由华夏基金管理公司员工设立的华夏人慈善基金会、2012年由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的上海富国环保公益基金会等。

碧桂园服务控股有限公司:《内幕消息 董事会主席兼控股股东捐赠股份》,2023年7月。https://www1.hkexnews.hk/listedco/listconews/sehk/2023/0730/2023073000072_c.pdf

金杜研究院:《“盖以慈爱心,惟期已成达”—— 慈善信托初探》,2022年8月。https://www.kwm.com/cn/zh/insights/latest-thinking/a-preliminary-study-on-charitable-trust.html

金杜研究院:《国内首单不动产产权慈善信托落地带来的慈善信托财产制度与模式思考——从“广厦千万”到“俱欢颜”》,2023年7月。https://www.kwm.com/cn/zh/insights/latest-thinking/first-real-estate-property-charity-trust-in-chin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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