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标的额逾百亿的土壤污染相关侵权纠纷案件,引起了业内业外的广泛关注。该案中的部分原告曾于2016年竞得某房地产公司95%的股权,后因该房地产公司名下的地块相关的土壤污染问题引起争议。相关地块在股权收购时是否存在污染、买方是否在收购前的尽职调查(下称“尽调”)中对土壤污染相关问题予以充分关注,是舆论聚焦的热点之一。该案的具体事实情况目前尚无从得知,但该案带来的启示是,在收购目标涉及生产型项目或者工业用地的并购交易中,环保风险是可能导致买方商业目的无法实现的重大风险。因此,在收购目标涉及生产型项目或者工业用地的并购交易中,对环保尽调的重视应上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
2022年6月29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中央企业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加强并购重组企业源头管理,把节约能源和生态环境保护专项尽职调查作为并购重组的前置程序。”即国家已经发文明确了专项环保尽调在中央企业并购交易风险的源头把控中发挥的重要作用。然而,当前实践中,并购交易中的环保尽调往往较为简单,无法达到充分识别交易风险的目的。本文将结合我们的实践经验,谈一谈在并购交易中进行专项环保尽调的重要性,以及交易买方如何通过专项环保尽调防范风险。
一、并购交易项目中的尽调及尽调不充分的风险
并购是企业进行市值管理的重要手段。在充分利用目标公司和/或目标资产现有经营资源,扩大企业业务领域边界,以及整合、优化企业内部资源,实现快速有序发展方面,并购有其独特的优势。根据投中研究院统计的数据,在新冠疫情暴发前的2019年,中国企业实际完成且披露金额的并购交易(包括中国企业作为交易买方、卖方或标的方的交易)共计2412笔,交易总金额2467亿美元[1]。
尽调是并购交易中至关重要的一个环节,其核心目的是让买方全面了解目标公司和/或目标资产的真实状况,使得买方在交易初期减少信息不对称性,以及提前识别潜在交易风险。同时,尽调的结果往往是确定交易结构、定价、谈判及决策的重要基础。
对于并购交易的买方而言,尽调缺位、不充分或不全面均有可能导致重大不利后果。如果没有在交易继续推进前识别出影响交易价格的因素,则不能排除买方遭受不同程度的经济损失且无法有效向卖方索赔的风险;更有甚者,如果没有识别出导致交易无法继续的重大实质障碍(deal breaker),则可能导致买方预期的投资目的落空,甚至血本无归。
二、当前涉及环境问题的并购交易中很少进行专项环保尽调
近年来,在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碳达峰碳中和、减污降碳协同推进的宏观战略目标指导下,国家对生态环保的监管执法以及督察力度不断加大;公众和社会组织对生态环境问题日益增长的关注以及生态环境违法举报奖励制度的发展使得生态环境领域的社会监督不断加强;甚至有不少企业通过对竞争对手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达成打压竞争对手、增加谈判筹码等商业目的。总之,在收购目标涉及生产型项目或工业用地的并购交易中,环保问题可能构成交易的重大风险点,甚至对交易造成重大实质障碍。
并购交易的尽调通常包括法律、环保、财务、税务、运营和技术等各个方面,但具体覆盖范围会依具体交易项目实际情况的不同而有所侧重或取舍。实践中,受限于各种原因(如项目成本、交易时限、尽调目标特性等),买方可能不会委托专业的环保尽调团队,不会通过对目标公司和/或目标资产的环境问题进行专项评估,从而确认和识别目标公司和/或目标资产的环境风险和责任。更多情况下,环保尽调往往只是作为法律尽调中的一个环节,而买方对于交易项目涉及的环境相关问题的了解和判断往往依赖于法律尽调报告所识别和披露的内容。
在法律尽调过程中,并购律师会核查目标公司和/或目标资产在环保方面的合规情况并出具法律意见。具体到项目工作中,并购律师在环保方面的法律尽调工作流程通常包括但不限于:
- 审阅、核查目标公司和/或目标资产环保方面的相关政府审批文件(即通常所称的“环保手续”,例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评批复、环保竣工验收文件、排污许可证等是否齐备);
- 通过公开网络信息检索目标公司和/或目标资产在过去和/或目前是否因环保问题与第三方发生纠纷或受到环保部门行政处罚;
- 走访政府部门以及访谈目标公司和/或卖方,确认目标公司和/或目标资产是否存在环境污染事件及其整改后的达标情况;
- 在有些项目中,并购律师也会踏勘项目现场,对照环评文件检查环保设施建设、配备情况并核实环保批复、许可证记载的内容与项目实际情况是否相符。
虽然并购律师在法律尽调中也可能进行环保问题相关的资料审核、信息核查、走访访谈和现场踏勘,但是在并购涉及重大项目时,这种尽调可能不够充分。一方面,受法律尽调整体时间表和预算等限制,环保尽调部分的信息来源、调查范围、分析深度均十分有限;另一方面,从事并购交易的律师并不是专业从事环境法律服务的律师,对项目涉及的环保专门性问题也往往难以进行独立的分析判断,而是需要依赖政府部门出具的环保手续,以及第三方技术机构出具的技术报告等。然而如果并购律师仅仅依赖政府审批文件和第三方技术报告,可能导致一些交易中的重大风险无法被识别出来,从而导致巨大风险和严重后果。
三、项目环保手续齐全,是否代表项目没有环保风险?
并购律师在并购交易法律尽调中进行环保部分的尽调时,通常会首先核查目标项目的环保手续是否齐全。然而,实践中,项目表面上审批手续齐全但项目实际违法的案例不在少数,如果在法律尽调中(特别是在重大项目的法律尽调中)仅仅依赖这些审批文件判断项目的环保风险,我们认为是不够充分的,并且可能无法发现一些可能导致项目停建、关停、搬迁的重大风险。此处仅列举几例予以说明。
1. 项目环评手续齐全,是否意味着项目环保方面没问题?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否则可能被责令停止建设、处以项目总投资额1%-5%的高额罚款,并可责令恢复原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建设单位可能面临50-200万元的罚款,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可能面临5-20万元的罚款。
实践中,有的项目虽然表面上取得了环评审批,但存在批建不符、批小建大、部分新改扩建的配套项目(例如固废危废仓库、再生利用项目等)未经环评或发生了重大变动却未重新申报环评的情况,这些情况都可能适用未批先建的处罚;也有的项目虽然取得了环评审批,但环评文件本身就存在错误、缺漏、未根据实际情况更新乃至弄虚作假的情况(例如未如实记载特定工序、工艺流程或者废水、废气、固废危废产生情况等);甚至有些已取得环评审批的项目会因所在区域的相关配套因素导致项目不能实际建设。
例如,某有色金属采选企业的环评文件及环评批复中均将重选尾矿等回收后的某产物认定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而非危险废物)。当地生态环境监管部门要求对该产物的砷、铅、镉等含量每年监测一次,但该企业并未进行监测,未及时发现该产物的性质变化并调整环境管理措施,而是一直将该产物作为副产品销售给没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该产物中的一部分被受托方转运后非法倾倒,并被办案机关委托第三方进行鉴别后认定为危险废物,导致该企业被刑事立案,且面临行政处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多重法律责任风险。经协助该企业进行调查,我们发现环评文件最初将该产物作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认定不够扎实,存在采样对象存疑、采样份数不足、危险废物鉴别项目不全等众多问题。这种情况下,该企业自证守法就缺少充分依据。虽然我们最终协助该企业争取到了刑事案件合规不起诉的结果,并最大程度降低了相关行政处罚的罚款金额,但该环评文件中危险废物定性不当的问题仍导致企业承担了行政处罚及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赔偿责任。
又如,2022年8月,生态环境部公布了第六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即3起环评文件弄虚作假的案例。其中:
- 在南京某生物化学公司环评文件弄虚作假案中,当地生态环境部门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于2019年5月建成废水生化污水处理站及其废气治理设施并投用,2021年5月对该污水处理站补办了环评并取得了环评批复。然而,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期间,该公司将综合治理车间8个百草枯工艺废水储罐含有氨和非甲烷总烃的呼吸尾气接入污水处理站废气处理装置内处理,补办环评手续编制的环评文件中却未能如实反映该工艺改造过程,环评文件编制过程中还存在环评文件引用的监测数据与原始监测结果不一致的情形。
- 在四川某新材料公司环评文件弄虚作假案中,该公司为了解决拟建项目有关防护距离内有13户村民房屋不符合相关标准的问题,委托第三方环评机构通过租用村民房屋作为建设项目附属用房的方式解决,然而环评机构负责人收集房主姓名后伪造了房屋租赁合同,并将房屋租赁合同作为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附件送审,经由群众举报被监管部门发现。
- 在海南某资源回收公司环评文件弄虚作假案中,该公司委托第三方环评机构编制的环评报告表抄袭其他环评报告表,出现了与该项目无关的“筒库排气筒颗粒物估算”“二氧化硫”“二氧化氮”等参数,被监管部门核查发现。前述案例中,环评文件弄虚作假的问题均导致相关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受到了行政处罚。
再如,某公司在其发布的招股章程中载明其在某市建设有涂料生产项目,已经取得有关环保许可、执照及批文,并计划用募集的资金进一步扩大该项目的产能。某机构基于对该项目发展前景的预期购买了上市公司股份,但其后该上市公司发布公告称将原拟用于投入该生产项目的资金另作他用,且该生产项目所在的土地将被政府收回,导致该机构原有的投资预期无法实现。我们后续协助该机构对该涂料生产项目未投入使用的原因进行了详细调查,包括通过公开渠道和信息公开申请调查收集了相关环保审批手续、所在地的生态环境功能区划、相关污水处理厂及管网的实际建设情况等文件,发现该项目的环评文件载明,该项目的生产废水将在工业园区拟建污水处理厂建成后,通过当地政府配套建设的专用排污管道排入该污水处理厂,但我们未能检索到有关管网或污水处理厂建设的任何信息,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也未能获取任何相关信息,加之该项目的排污许可证也未载明废水排放口或排放总量信息,所以我们理解该项目虽然取得了环评审批,但有较大可能是由于政府负责建设的污水处理设施未建成,导致其产生的废水无法满足环评文件规定的排放方式,最终对项目投入运营造成了实质性障碍,而招股章程中的相关表述也可能存在一定误导性。如果该机构在事先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详尽的环保尽调,则有可能提早发现该风险,并将该风险纳入投资考量的因素。
可见,在并购交易中,即使目标项目环评手续齐全,也不意味着项目环保没有问题。如果并购交易中律师在法律尽调中仅是审查目标项目有无环评审批,而不对照环评文件对目标公司的项目进行深入的现场调查、人员访谈、资料收集分析,则可能很难发现前述风险。
2. 项目取得了排污许可证,是否意味着项目排污没问题?
排污许可制度是固定污染源排污管理的核心制度,生态环境部已提出全面推行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排污单位无证排污的,可能被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100万元罚款,甚至可能被责令停业、关闭。
实践中,为了达成在2020年底完成全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的目标,全国各地的排污许可证发证中存在较多把控不严、质量不高的问题,有的项目虽然取得了排污许可证,但仍存在排污许可相关违法风险。例如,排污许可证可能是通过弄虚作假的方式取得的(例如隐瞒部分工艺、工序,隐瞒实际产生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或固废危废,虚报废水排放去向等),可能导致排污许可证被撤销,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或者排污许可证记载的信息可能与实际不一致,而企业排放未被排污许可证记载的污染物,存在被认定为无证排污的风险;另外,企业即使如实申报并取得了排污许可证,也可能也难以确保按证排污。当前,排污许可的工作重点已经从发证转向排污许可质量监管、按证排污监管,故前述违法风险会面临日益提升的监管压力。
例如,生态环境部公布的第二批、第十四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包含12个排污许可领域的典型案例,其中:
- 浙江省某抛光氧化厂以欺骗手段取得排污许可证案中,该厂在提交排污许可申请时未如实申报镍污染物排放情况,实际生产过程中采用含镍封孔工艺。审核人员现场核实时,该厂通过使用热水封孔工艺代替含镍封孔工艺隐瞒事实,以欺骗手段取得了排污许可证。该违法行为被生态环境部门检查发现后,排污许可证被撤销,该厂也已停产且被已被属地人民政府列为关停腾退对象。
- 广东省某金属配件厂以欺骗手段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案中,该厂实际建有阳极氧化工序,生产废水排放至厂区西面河道,但该厂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时,申请材料未记录阳极氧化工序,且生产废水污染物排放去向为城市污水处理厂,实际生产和排污情况与排污许可证不相符,被生态环境部门认定为故意隐瞒生产关键环节中的工序、虚假申报废水排放去向、以欺骗的不正当手段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该厂因此被撤销排污许可证、处以罚款,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排污许可证。
- 上海市某教学用品有限公司未依法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案中,该公司新增金属表面处理工艺,且污水检测结果显示其水污染物排放种类增加了镍、铬、锌等污染物。该公司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增加污染物排放种类,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被生态环境部门检查发现后处以罚款。
- 江苏省某五金电子公司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案中,该公司取得了排污许可证,但是,其氮磷废水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单独收集处理后回用,而是混入综合废水一同处理,且综合废水处理设施加药装置未正常运行,导致混合后的废水未经有效处理即排入污水处理厂。该违法行为被生态环境部门检查发现后,该公司被责令停产整治、罚款,且相关负责人被移送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
可见,在并购交易中,即使目标项目取得了排污许可证,也不意味着项目排污合法合规。在法律尽调中,如果仅对目标公司有无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进行审查,而不对照相关技术规范、环评文件及目标公司的实际生产运营情况进行深入调查分析,则难以发现前述违法风险,无法识别目标公司的项目可能因行政处罚导致的价值减损及其他连锁不利后果(例如三年内无法申请排污许可证(即三年内无法生产运营)、三年内无法上市、相关税收优惠被追缴、银行融资受阻、绿色工厂称号被收回、环境信用评价降低等)。
3. 项目取得了用地/用海许可文件,是否意味着项目选址没问题?
建设项目选址如涉及生态环境敏感区域(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红线等),会导致未建成的项目不能继续建设,已建成的项目则可能需要关停或逐步退出。
实践中,很多生态环境敏感区域的范围经历过变更调整,而有些地方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不完善,生态环境敏感区域的勘界定标不清晰,部门之间信息共享不充分,导致项目开发范围涉及生态环境敏感区域却仍取得了用地/用海许可文件及建设项目规划相关政府审批,造成了复杂的历史遗留问题。从表面上看,这些项目选址确实取得了必要的用地/用海许可,看似合法合规;但随着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的不断完善,加之中央环保督察、省内督察或群众投诉举报等契机,项目范围涉及生态环境敏感区域的问题就可能暴露出来,已取得的许可文件也可能因违法审批而被撤销,进而导致项目无法保留的风险。2023年11月7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由此可以预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在项目准入、园区管理、执法监管等领域的应用和监管还将进一步加强。
例如,某央企子公司的码头项目曾被中央环保督察组指出侵占珊瑚礁自然保护区,故当地政府在针对督察指出问题的整改方案中要求拆除该码头项目的全部泊位和防波堤。我们协助该公司详细分析了项目建设运营全流程的审批手续合规性,发现该公司取得的由市级人民政府审批的《海域使用权证书》经历过多次换证,相关海域的国家级珊瑚礁自然保护区也发生了范围变更,而在该公司最后一次申请《海域使用权证书》变更之前,项目所在范围已被纳入了国家级珊瑚礁自然保护区。依据当时有效的《海域使用管理法》和《自然保护区条例》相关规定,只有国务院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才有权批准该公司继续在保护区内开展活动,而当地市级人民政府已无权审批,即基于市级人民政府的越权审批核发的《海域使用权证书》是无效的。因此,该项目虽然取得了《海域使用权证书》,却因涉及违法审批导致行政审批被撤销,当地政府也最终基于此收回了海域使用权并责令拆除项目。所幸基于对项目审批流程和相关补偿机制的详尽分析,我们协助公司与当地政府就海域使用权的收回进行了协商谈判,阐明了过错不在公司,并最终协助公司得到了政府的全额补偿。
可见,在并购交易中,即使目标项目取得了用地/用海许可文件,也不能排除项目被责令关停退出的风险。如果在法律尽调中不对项目的建设过程、审批事项、生态环境敏感区域的调整历史背景进行全面梳理、分析,不对相关生态环境敏感区域、生态红线范围进行检索、信息公开申请和叠图比对,则可能很难发现前述风险。
4. 项目取得了采矿许可证,是否意味着项目的采矿权没问题?
在一些涉及矿山开采的项目中,虽然项目取得了采矿许可证,但也可能存在越权审批的问题,导致采矿许可证最终被撤销。
例如,某水泥公司被省级多个政府部门联合调查,发现其矿山项目位于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地理位置范围内,并要求该公司限期拆除矿山项目。我们协助该公司对矿山项目保留的可能性进行了分析,发现案涉国家风景名胜区设立于2002年,当时的地理位置图虽未公开,但范围应已确定。2006年前后,该水泥公司取得了省级自然资源部门审批发放的采矿许可证,并开始矿山开发,该公司虽曾发函要求当地市人民政府调整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将公司矿山项目调出风景名胜区,但未获同意。根据该公司取得采矿许可证时有效的《矿产资源法》,如需在国家重要风景区内开采矿产资源,须经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即原国土资源部)同意,即该公司的采矿许可证须由原国土资源部审批。然而,该公司的采矿许可证实际由省级自然资源部门审批,存在越权审批的违法情形,上级部门有权撤销该采矿许可证,故我们分析认为该矿山项目难以保留;另外,依据《风景名胜区条例》,该公司还面临矿山关停、修复的成本以及罚款风险。
可见,在并购交易中,即使目标项目取得了采矿许可证,该许可也可能因越权审批等原因被撤销。在法律尽调中,如果仅是审查项目是否取得了采矿许可以及许可所载的开采范围、开采矿种、开采范围等内容与实际是否一致,而忽略了对项目所在地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的审查,则可能很难发现前述风险。
四、并购交易中律师如果完全依赖技术机构出具的技术报告,能否充分识别并购目标的环保风险?
在涉及生产型项目或工业用地的并购交易中,对于并购目标核心资产的现状(例如土壤环境状况),买方往往需要依据第三方技术机构出具的技术报告才能了解。有些律师认为,技术报告由交易一方或双方聘请技术机构出具,且技术机构通常比较专业、权威,因此不会对技术报告的结论进行审查,而是会仅依赖技术报告的结论出具法律尽调意见。
然而,第三方技术机构弄虚作假已成为近年来日益凸显的问题,故第三方技术机构出具的技术报告也未必完全可信。2023年以来,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的问题已成为生态环境监管的重点之一,并已列入生态环境部2023年的重点任务。2023年2月,生态环境部公布了3个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的典型案例,北京、河北、河南、上海、江苏、浙江、湖北、安徽、甘肃、四川、重庆、贵州等多个省(区、市)也纷纷开展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对此,我们已在《看懂技术报告,为什么是律师办理环境案件的核心?》一文中结合具体案例进行了阐述。因此,如果律师在环保尽调中完全依赖技术报告,则可能达不到审慎尽责的标准、无法发现项目中的重大风险、也无法对交易双方的责任划分提出建议。
对于土壤污染的调查评估,实践也不乏第三方技术机构弄虚作假的案例,甚至不少弄虚作假的土壤污染调查评估报告还通过了政府部门的评审。例如,2021年9月,中央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山东发现,某制革厂土壤污染调查工作弄虚作假,评审工作流于形式,相关地块环境风险问题突出。2020年8月,当地区政府批复相关规划时,将某制革厂所在地块由工业用地变更为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当地有关部门也将地块纳入疑似污染地块清单,按规定需要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该制革厂委托第三方技术机构对厂区建设用地部分进行了三次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前两次调查中,土壤样品中六价铬浓度较高,接近相关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不超过筛选值的地块,认为风险可接受;超过筛选值的,则可能存在风险,需要进一步调查和风险评估),第三次调查对总铬和六价铬进行复测,结果显示六价铬浓度大幅下降,通过了专家评审,据此,该地块不再按照污染地块相关要求管理。然而,督察组发现,该第三方技术机构不采用前两次调查监测数据的依据不充分,属于不合理取舍数据;同时,其分析总铬和六价铬的仪器为同一台,第三次调查监测六价铬的分析时间和总铬的分析时间存在明显重合;而同一台仪器无法在同一时间对不同监测因子进行分析测试,明显属于伪造测试数据。督察组在公开发布的典型案例信息中指出:“通过造假手段,……本应作为评审管理重要依据的调查报告,成为疑似污染地块洗白的工具,性质恶劣”。
督察组还指出,相关职能部门评审工作把关不严,尽管第三方技术机构存在“未对地块整体土壤和地下水质量是否符合标准、能否用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作出任何明确判断”“第三次调查的土壤样品采集时,10个采样点位中,有4个避开快速筛查发现的总铬浓度最高位置采集样品”“采样钻探深度不足等不符合规范……漏检含有更高浓度污染物土壤的风险较为突出”等问题,相关部门却通过了技术评审,并且在该制革厂和第三方技术机构未落实评审意见要求的情况下同意通过复核。据此,该生态环境局在未查清土壤污染情况、没有形成明确调查结论的情况下,将该地块移出疑似污染地块清单,不再按照污染地块管理。不仅如此,当地政府还在在专家尚未签字通过调查报告,地块尚未移出疑似污染地块清单的情况下,明确“为加快项目建设进度,确保早日投入运营,该项目采取‘边建设边完善手续’的方式进行,即日起可先行进场施工”,被督察组认定为“公然为违法行为开绿灯”。[2]
又如,2022年9月,生态环境部公布了第七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其中之一为广东深圳市某公司出具虚假土壤调查报告案。该案例中,某公司于2020年12月完成对深圳龙岗区某地块土地整备项目土壤环境初步调查。2021年1月27日,有关监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发现该公司在编制《土壤环境初步调查报告》过程中,未对受访者进行实际访谈调查,出具虚假人员访谈记录。[3]
再如,2023年11月,浙江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某区分局通报了一起土壤污染调查报告弄虚作假的典型案例。该案例中,生态环境部门核查该区某核心地块的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时发现多处疑点,经专家及执法人员数据核查与实地调查,确定了绍兴某监测公司实际上并未进行洗井作业,其在平台上传的洗井照片均为摆拍。同时,该监测公司提供的土壤采样照片也系P图伪造,并且具有审核责任的温州某土壤调查公司却未经审核直接通过,让调查报告直接成了为污染地块洗白的工具,最终导致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失实。
此外,为打击土壤污染相关的弄虚作假行为,上海市生态环境局结合前述中央环保督察典型案例的经验教训,在2022年专门出台了《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相关活动弄虚作假行为调查处理办法(试行)》。该地方规范性文件列举了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弄虚作假、风险评估报告弄虚作假、风险管控和修复方案弄虚作假、风险管控和修复施工弄虚作假、风险管控和修复效果评估报告弄虚作假、环境监理报告弄虚作假的一些典型情形,例如,该办法规定的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出具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弄虚作假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 隐瞒或故意遗漏关注污染物或疑似污染区域的;
- 故意违反相关技术规范开展布点采样,恶意偏移监测点位或采样深度且无法给出正当说明,或伪造、调换真实土壤或地下水样品的;
- 故意选择错误评价指标,且无法给出正当说明,导致土壤污染风险评估等级发生变化的;
- 与土地使用权人或监测单位串通进行样品或数据造假的;
- 伪造访谈记录、地块历史资料的;
- 调查报告编制、审核人员弄虚作假,代签的。
从前述案例及地方规范性文件可见,实践中第三方技术机构弄虚作假(包括在土壤污染调查评估等活动中弄虚作假)的情况绝非个例,而是普遍存在的情形,故并购交易中的买方需要审慎分辨对方提供的技术报告是否可信,而不宜全盘接收。例如,在并购交易中,如果交易买方完全依赖卖方提供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等技术报告,而未委托专业中介机构进行独立的专项环保尽调,则很有可能对并购目标的状况产生错误认识,继而作出错误的商业判断。
五、并购交易中如何防范因环保尽调不充分带来的项目风险?
当前的环保尽调普遍存在信息来源局限、调查范围不全、分析深度不足的问题,导致难以充分识别并购目标涉及的环境风险,包括前文提及的环保手续齐全但项目不合法、第三方技术机构出具弄虚作假的技术报告掩盖地块污染状况等问题。而并购交易中的各方如果希望充分防范因尽调不充分带来的前述环境法律风险,就有必要预留充足的预算以委托专业的中介机构进行专项环保尽调,否则就可能无法有效识别和防范风险,导致留有风险敞口。
专业环保尽调应是涵盖法律+技术两方面的调查。很多企业认为并购中的专项环保尽调可以仅委托第三方技术机构进行,而不需要律师参与,但我们认为仅由技术机构进行专项环保尽调是不充分的,甚至可能得出误导性的结论。例如,我们曾协助客户(卖方)处理过一起并购完成后发生土壤污染相关的纠纷,该纠纷中,买方购买了卖方全资控股的子公司的全部股权,并继续用于生产经营,经营一段时间后,买方委托某第三方技术咨询机构进行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认定厂区土壤中某些污染物超标,并编制了修复方案,买方依据此要求卖方承担修复费用。我们从法律角度进行了分析,并发现技术机构出具的报告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该机构仅是技术咨询机构,不具有检验检测资质能力(CMA资质),也未在当地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相关执业信息系统中备案,故不具有对土壤进行采样检测、出具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的法定资质;二是该地块是运营中的工业企业用地,不存在用途变更、未被列入建设用地风险管控与修复名录,即使存在某些污染物超标,也并不存在必须马上开展修复的法定情形,是否需要开展修复需要经过政府主导的土壤污染调查评估、专家评审、纳入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等法定程序才能确定,而不能根据买方单方委托咨询机构出具的报告来确定。即该案中,对案涉的纠纷问题(地块是否需要修复),从技术和法律的不同角度得出了不同的结论。需要强调的是,所有的技术问题最终都是法律问题,即并购交易中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划分最终需要有法律依据,而技术报告仅是为认定相关事实提供支撑。因此,律师在专项环保尽调中的参与是必不可少的。
参与专项环保尽调的律师必须具备相关专业能力:需要精通生态环保领域的法律法规及政策,需要懂行业、懂技术(特别是要能够看懂各类技术报告),并且需要具备丰富的项目经验、能够针对并购目标的特点进行量身定制的调查。而并非所有的律师都具备前述专业能力,如果律师不具备这些能力却贸然进行专项环保尽调,可能无法起到良好的效果,甚至可能导致自身的执业风险。
结语
百亿侵权案件及其他众多实践案例表明,在并购目标涉及生产型项目或工业用地的并购交易中,买方应高度重视环保尽调,否则可能因环保尽调不充分付出巨大代价。对于已完成的并购项目,如果并购前的环保尽调不充分,现在积极采取措施补充进行专项环保尽调,也不失为一种可行的补救措施。专项环保尽调中,法律角度的尽调和技术角度的尽调一样不可或缺,并且有必要由专业从事环境法律服务的律师参与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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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CVSource投中数据, https://www.chinaventure.com.cn/report/1005-20200115-1595.html。
《调查弄虚作假 评审沦为摆设 山东东昌府区制革厂地块环境风险突出》,载生态环境部官方网站,https://www.mee.gov.cn/ywgz/zysthjbhdc/dcjl/202109/t20210927_954186.shtml。
《生态环境部公布第七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土壤环境违法、新化学物质领域)》,载生态环境部官方网站,https://www.mee.gov.cn/ywdt/xwfb/202209/t20220927_995113.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