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沿观察,

从VON DUTCH案件看含有外国国家名称的商标注册(二)

中国 | 中文
所在网站 :    中国   |   中文
澳大利亚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新加坡
美国
全球

作者:林久初(合伙人) 张家琦(资深律师) 徐慧雯(律师助理)

案情简介

2015年6月10日,罗尔品牌国际有限公司(下称"罗尔公司")向中国商标局申请注册第17165854号商标" ",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首饰盒,衬衫袖口链扣、珠宝首饰、手表等。

商标局经审查,以"DUTCH"译为"荷兰"为外国国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驳回了该商标的注册申请。罗尔公司不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提出复审申请。商评委经审查,以"申请商标'VonDutch及图'中的文字部分可译为'来自荷兰',指定使用在珠宝首饰等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产地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中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为由,驳回了本案商标的注册申请。

罗尔公司对以上决定均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支持了罗尔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撤销商评委的决定。商评委不服一审判决,对本案提起了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

案件焦点问题及法院的裁判要旨

本案的焦点在于:罗尔公司的""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而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均认为:虽然申请商标包含"Dutch"一词,具有"荷兰的、荷兰人"的意思,但是其既非荷兰官方名称,也不是中国大陆地区相关商品消费者所熟知的荷兰的英文译称,因此相关公众一般不会将"Dutch"与荷兰相关联,产生错误认识。同时,"Von"为德语介词"来自…的",并非常见英语单词,"Dutch"一词来自英语,两者相结合并不能使相关消费者将申请商标的含义联想为"来自荷兰",不会使公众对商品产地产生误认,故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

金杜在代理本案过程中的经验及案件的创新意义

金杜代理罗尔公司参加了本案的一审及二审的诉讼,主要从以下两方面对焦点问题进行了阐述:

一方面,申请商标不应被译作"来自荷兰",其注册并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1. 申请商标" "中的文字部分"Vondutch"系由原告臆造,具有较强的显著性,本身作为一个单词无固有含义。即使将申请商标拆分理解,"Von"作为德语中的介词,与"Dutch"作为英语中的名词或形容词,亦不应跨语种地、机械地组合在一起释义;且"Dutch"既非荷兰的官方名称,也不是中国大陆地区相关商品消费者所熟知的荷兰的英文译称,因此相关公众一般不会将"Dutch"与荷兰相关联,产生错误认识。

2.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法院在(2015)京知行初字第3860号、(2015)京知行初字第4649号判决中认定:认定商标违反2014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商标具有欺骗性而容易使公众产生误认时,需要同时具备的两个要件。欺骗性是指商标标识所体现的商品特性和产地信息与商品的实际客观情况存在较大差异,误认则是指差异达到影响相关公众购买决定的程度。申请商标必定指定使用商品。所以,判断是否带有欺骗性,需要与指定的商品相结合。

本案中,一方面,罗尔公司并未在实际经营中宣传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系来自荷兰;另一方面,申请商标即使被翻译成"来自荷兰",由于荷兰并非是第14类商品,如珠宝、手表等著名的产地,与这些商品的特性和品质无关联,因此相关公众不会因为这些商品来自荷兰而影响其购买决定。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亦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误认,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3. 申请商标系由美国摩托车手绘艺术家Von Dutch(本名Kenneth Howard,肯尼斯·霍华德)创设的同名品牌,本身即具有其独特的内涵,且经过大量、广泛的使用已与罗尔公司"VonDutch"品牌及其中文译名"凡达驰"形成了唯一的指向性关系。因此,相关公众不会将申请商标与荷兰相关联而产生错误认识。

另一方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已在另案中认定与申请商标完全相同的罗尔公司" "商标在第18、25类商品上应被予以核准注册,且商评委在另案亦未认定" "/"VONDUTCH"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一款七项的规定。同时,罗尔公司"VON DUTCH"国际注册商标在第14、18和25类指定商品上也已获得了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依据审查审理标准一致的原则,本案申请商标应予以核准注册。

罗尔公司的"VON DUTCH"系列商标在中国已经使用多年,在服装、配饰等商品上已具有很高知名度。该商标若不能获准注册,将使得罗尔公司对该商标的巨大商业投入面临无法保护的局面并招致巨大商业损失,因此其最终获准注册对罗尔公司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本案明确认定"Dutch"一词并非荷兰的官方名称,亦不是相关公众所熟知的"荷兰"的英文译称,且"VON DUTCH"整体不应被译为"来自荷兰"。本案的两件判决,从个案角度,维护了罗尔公司的权利;从立法和司法实践角度,亦对含有外国国家名称的商标的注册问题认定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

最新文章
前沿观察
在当前全球经济格局深度调整与科技迅猛发展的时代背景下,低空经济作为战略性新兴产业,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蓬勃兴起,释放出巨大的发展潜力与活力。从城市空中交通的构想逐步落实,到物流配送领域无人机的广泛应用,再到低空旅游等新兴业态的不断涌现,低空经济正深度融入人们的生产生活,重塑经济发展模式。 新兴产业的兴起,往往伴随着各种法律问题的出现,虽然监管已就低空经济领域在不断地调整与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但仍存在着诸多复杂或/且隐蔽的法律问题尚待解决,尤其是在低空基础设施领域。这些问题不仅关系到企业的投资回报与开发安全,还对低空经济产业的整体发展和公共安全有着深远影响。如果不能对这些问题进行有效识别、评估和防控,可能会导致项目延误、成本增加或产生责任纠纷等不利后果,甚至还可能威胁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阻碍低空经济产业的健康发展。公司与并购,汽车、制造业及工业-汽车与出行

2025/03/12

前沿观察
近年来,在“走出去”政策、“一带一路”倡议引领下,中国企业积极出海投资,投资规模持续攀升。然而,全球化布局和投资架构涉及多处司法管辖区,也使得出海企业直面国际政治、经济、外交、法律、行业、管控、运营、债务、纠纷等各类复杂风险与挑战。 国际化投资运营的中国企业,无论是在战略布局时选择目的地、或是自身经营已经陷入困境、或是面临供应商、下游客户或合作伙伴进入或即将陷入困境,均有必要对各主要投融资和运营所在司法管辖区的债务重组和破产、国际跨境破产合作模式和救济制度有一定了解,以从风险防控角度前瞻性规划布局,及时识别和隔离风险,合理选择境内外应对方式,从而较大限度保护海外权益和资产安全,缓释风险,减少损失,提升全球化经营能力和国际竞争力。 继新加坡之债务重组制度概览(上)及(下)对一带一路出海目的地之一、总部经济模式为主的新加坡的债务重组制度进行概要介绍后,本文将概要介绍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债务重组与破产制度相关的司法体系、法律发展及庭外重组。一带一路国际法律业务-国际投融资与工程,债务重组

2025/03/12

前沿观察
乙巳新春,中国的推理大模型DeepSeek R1火爆全球。作为一款在推理能力上媲美OpenAI的o1且收费标准远低于o1的国产大模型,DeepSeek一时间在国内刮起一股扑面而来的全民AI风潮,并不令人意外,但这款来自大厂体系外创业团队的开源大模型,经由数位外国商界领袖与技术大佬口碑相传并最终形成在外国新闻媒体上“刷屏”的效果,则是非常耐人寻味了。 在笔者看来,DeepSeek火爆全球不仅仅是因为其在技术成熟度以及商业成本方面表现杰出,更重要的是DeepSeek是开源界一颗无比闪亮的新星,而美国1月份新出台的AI扩散框架新规,就像为DeepSeek闪亮登场打call一样。 通过分析为何DeepSeek的开源策略具有如此之大的“杀伤力”,我们可以看到中国企业必须要特别重视开源创新范式,避免简单地一提到“开源”就等同于“开源软件”,而是要以专业的战略性法律思维,探索开源创新范式在当前环境下对国内企业可能带来的战略价值。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交易,数字经济,人工智能

2025/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