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记:商业秘密的保护,一直是知识产权保护中的难点。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让我们有机会一窥商业秘密保护的最新司法导向。对于商业秘密保护这个极具挑战的领域,只有通过不断处理并研究实际案例,才能够精准掌握要点,攻克难点,进而最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正如刘勰在《文心雕龙》中所说:“操千曲而后晓声,观千剑而后识器”。
2023年11月30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当事人诉讼问题解答》和侵犯商业秘密十大典型案例。这一举措展现了司法机关在深入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优化营商环境方面的决心,也标志着强化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要司法导向
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商业秘密是企业竞争力的核心。然而,商业秘密案件向来充满挑战,尤其是在权利发现和举证方面,一直存在难点。尽管如此,我国近年来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系列政策表明了国家对提升商业秘密保护力度的坚定决心。这种自上而下的支持应激励所有创新主体和法律从业者共同面对这些挑战。
作为处理了众多复杂商业秘密案件的律师,笔者深知此类诉讼的艰难与复杂性。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如同在商业秘密保护的道路上的路标和明灯,为创新主体和法律从业者提供了宝贵的学习机会。特别是,笔者此前代理的“案例七:侵犯学员ID商业秘密纠纷案”也被列入典型案例,这不仅是对笔者及团队工作的肯定,也是对商业秘密司法保护不断增强力度的亲身见证。有感于此,笔者根据自身的经验和理解,简要提炼和总结本次典型案例所反映的司法裁判趋势以及对商业秘密诉讼办案的指引要点,在此抛砖引玉,还望方家斧正。
一、更加关注高科技及新兴行业的商业秘密保护
本次的典型案例涉及的行业领域集中在高科技及新兴领域,如“案例一:侵犯激光削波装置商业秘密案”涉及的光电行业、“案例二:侵犯蛋鸡新品种配套系商业秘密案”涉及的科技畜牧行业、“案例三:侵犯电路板设计商业秘密案”涉及的电子硬件行业、“案例七:侵犯学员ID商业秘密纠纷案”涉及的在线教育行业、“案例十:侵犯客户名单商业秘密案”涉及的文体行业、以及其余五个案例涉及的互联网、软件、信息技术行业。这一方面说明这些行业的商业秘密案件数量较多或者案件事实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另一方面也可以说明司法机关对于这些行业商业秘密保护的关切,体现了为科技创新保驾护航的司法导向。实际上,前述高科技及新兴领域由于研发投入大、技术依赖度高、市场竞争激烈、利润增长快、人员流动频繁等特点,长期以来也是商业秘密泄露的重灾区。本次典型的发布,特别是其中原告维权失败的案例,也给相关行业敲响了警钟。
二、注重商业秘密信息内容和载体的多样性
本次所选取案例中的商业秘密信息内容和载体都具有多样性,体现出司法机关充分认识到实践当中商业秘密构成的具体性和复杂性,并会从具体案件事实出发,给与类型多样的商业秘密信息内容和载体以充分保护。
首先,本次典型案例中涉及到的商业秘密的内容具有多样性,既有激光削波装置的技术信息、电源电路板的电路布局以及蛋鸡新品种配套技术信息等技术方案,也有计算机软件及其中的信息和参数,还有客户数据、商业合作等信息,而其中“案例七:侵犯学员ID商业秘密纠纷案”更是将在线教育平台中的“学员ID”单独认定为商业秘密。可见,商业秘密的内容可能涉及或产生于企业的方方面面。切不可单纯凭借信息的类型或内容的复杂程度就断言某类或某种信息一定构成或不构成商业秘密。
同样,案例中涉及的商业秘密也承载于各种载体之上。如“案例二:侵犯蛋鸡新品种配套系商业秘密案”中的涉案技术信息是在参加专家论证时被作为专家的被告获悉,其具体的载体可能是书面的汇报材料或者口头语言。“案例三:侵犯电路板设计商业秘密案”中的电源电路板的电路布局、工艺要求可能承载于相关的设计布图上;“案例九:冒名顶替原单位关联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中的信息载体涉及相关的合同;而其余七个案例中信息的载体是是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电子文档等。因此,由于商业秘密载体的多样性,针对不同的载体,也要制定和实施相对应的保密措施,切不可一概而论,一刀切。针对有的载体,保密措施的重点在于“管人”,而另外一些载体,重点在于“管物”,而还有一些载体,更为高效的措施在于严格制定、施行并监督合理的“流程”。
三、厘清了商业秘密保护和其他知识产权保护模式之间,以及不同主体法律责任之间的界限
从典型案例的选取上来看,司法机关意图通过案例来厘清并说明商业秘密保护和其他知识产权保护模式之间,以及不同主体的法律责任之间界限。
企业在注重商业秘密保护的同时,也应该同时认识到,商业秘密保护只是知识产权保护路径中的一种。对于某些信息,如技术信息来说,既可以采用商业秘密的保护方式,也可以采用专利的保护方式。企业要在其中进行取舍和平衡,切不可贪多求大,最后竹篮打水一场空。如,在本次典型案例的“案例二:侵犯蛋鸡新品种配套系商业秘密案”中,原告已经将其主张的技术信息申请专利,专利的说明书已经将信息披露,为公众所知悉。原告再主张该信息构成商业秘密,当然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而在“案例五:产品终端消费者被诉侵犯商业秘密案”中,法院认定被告某设计院作为被控侵权软件的终端消费者,在购买时并不知晓或应当知晓被控侵权软件属于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产品,无须承担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该案例被选为典型案例,即意味着法院通过该案例在不同主体对于商业秘密侵权的法律责任之间划定了明确的界限,对于类似产品终端消费者这一类的主体,不应对其苛以商业秘密侵权的责任,厘清了商业秘密侵权的责任边界。
另外,从典型案例中也能看出,商业秘密的保护模式的具体施行,也要考虑到企业产品情况和战略。如在 “案例三:侵犯电路板设计商业秘密案”中,法院认为通过对原告公开销售的产品进行拆解、测量和分析后就可以知悉原告所主张的技术信息,因此原告所主张的信息不构成商业秘密。可见,企业无论是在运营时,还是在商业秘密诉讼过程中,在确定把哪些信息视为商业秘密时,需要综合考虑到企业的产品、业务和模式,避免做无用功,将资源耗费在难以得到保护的信息上,而对于应该严防死守的信息又没有引起重视。
商业秘密保护的战略,其实就是取舍和平衡。商业秘密保护,是手段,不是目的,切不可一叶障目不见泰山。
四、进一步突显保密措施对商业秘密认定的重要性
商业秘密构成要件中的“保密性”,是指商业秘密经权利人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而本次典型案例的选取,更加突显了相应的、合理的保密措施对商业秘密认定的重要性。
在本次的典型案例中,有案例正是因为原告的保密措施不到位而导致其主张的信息未被认定为商业秘密,因而维权失败。如,在“案例一:侵犯激光削波装置商业秘密案”中,原告某光电公司的保密措施存在两大问题:(1)其提交的劳动合同、《员工守则》、《保密管理制度》等证据无法证明其针对涉案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2)其公开销售的产品承载了涉案的信息,涉案信息已经具备被第三人公开获取的可能性。因此法院最终认定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就涉案信息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
而反之,在“案例四:侵犯房产档案数据软件商业秘密案”中,原告对其所主张的数据库表、序列的设计以及视图、函数的配置等技术信息设置了相应的权限,需要在程序后台通过一定的技术措施才能查看,因而被视为具有秘密性,能够作为商业秘密保护。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诉讼举证参考》中指出:“5.原告主张对商业秘密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可以根据商业秘密及其载体的性质、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保密措施的可识别程度、保密措施与商业秘密的对应程度以及原告保密意愿等因素,举证证明其为防止商业秘密泄露,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以前采取了与商业秘密相适应的合理保密措施。”
结合如上正反两方面的案例可以看出,无论是在企业日常运营过程中,还是在商业秘密诉讼举证时,都要注意保密措施具体性、特定性、与具体技术信息的对应性,避免宽泛和大而化之的规定或证据,如此才能证明所主张的保密措施是“相应”的、“合理”的。
如上凡此种种,只是笔者个人对于本次典型案例的一个简要总结,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精挑细选出来的这十个典型案例,以及其释放出来的要点和导向,还值得各创新主体和法律从业者继续深入钻研、讨论和学习。 “操千曲而后晓声,观千剑而后识器”,只有不断地在实践和案例中学习,才能够准确把握商业秘密保护的发展趋势。商业秘密的保护不是一蹴而就的,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和营商氛围也需要各方持续不断的努力奋斗。我们应该以法为径,以案为杖,在商业秘密保护的险途上不断登攀,最终一定能看到绝美的风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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