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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辟蹊径-逆境突围——简评中欧等WTO成员方建立多方临时上诉仲裁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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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

世界贸易组织(WTO)争端解决机制被誉为“皇冠上的明珠”,自1995年WTO成立以来高效、有序运转,其中的上诉机构至今已处理了超过170起上诉案件。常设的上诉机构不仅协助各成员方妥善解决了争议,还通过对WTO规则一贯的解释维护了多边贸易体制的稳定性、权威性和有效性。

然而,自2017年以来,美国一意孤行持续阻挠上诉机构成员(即审案“法官”)的遴选,导致法官任期届满留下空额无人继任。2019年底,又有两名法官任期届满,上诉机构仅剩最后一名法官,不满足审理上诉案件的最少法官人数要求,上诉机构基本陷入“停摆”,成为WTO成立以来多边贸易体制遭受的“最沉重打击”:

  • “一审”案件当事方无法得到上诉救济;
  • “一审”中的规则解释和裁判结果无法得到统一的把关和纠偏;
  • 如果当事方仍然提出上诉,“一审”结果也将因上诉程序“悬而未决”而无法生效,导致争端解决机制丧失基本功能。

二、临时上诉安排

面对上述严峻局面,中国与欧盟等多个成员方一道积极研究和磋商上诉机构无法正常运转期间处理WTO争端案件的临时方案。2020年3月27日,中国、欧盟和其他十多个WTO成员联合发表部长声明,决定在WTO建立多方临时上诉仲裁安排(“临时上诉安排”),该安排将在上诉机构停摆期间利用WTO《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争端解决谅解》”)第25条规定的仲裁程序,审理该安排各参加方提起上诉的争端案件。

除了中国和欧盟,澳大利亚、巴西、加拿大、智利、哥伦比亚、哥斯达黎加、危地马拉、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墨西哥、新西兰、挪威、新加坡、瑞士和乌拉圭等WTO成员方也参加了该安排。这些成员涵盖了全球广泛地理区域以及国际贸易的相当份额,而且也是主要的WTO争端解决程序参与者。联合部长声明还呼吁,欢迎任何其他WTO成员方加入该安排。开始运转后,临时上诉安排有望解决越来越多的贸易争端并惠及越来越大的贸易体量。

三、主要特征

日前公布的临时上诉安排具有如下主要特征:

  • 临时上诉安排建立在WTO的规则框架内和基础上。临时上诉将通过《争端解决谅解》第25条规定的仲裁程序进行。同时,仲裁程序将遵守《争端解决谅解》第17条中关于上诉的实体和程序规定,以保留上诉机制的核心特征,包括上诉仅审理法律问题、上诉仲裁员应具独立性和中立性等。

简评:在现有规则框架内依法解决当前困境,维护基于规则的多边体制。

  • 临时上诉安排设立由十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员库,每起上诉案件的仲裁员基于轮换等原则从库中选定。参加该安排的每个成员方可以提名一名候选人,由WTO总干事、争端解决机构主席以及各理事会主席等组成的委员会进行初选,但最终入库名单由所有参加安排的成员方一致决定。

简评:解决美国阻挠上诉法官遴选导致上诉机构停摆的核心问题。

  • 临时上诉安排是参加成员方之间唯一的上诉机制。在WTO上诉机构恢复正常运作之前,各参加成员方承诺不诉诸已停摆的上诉机制。如参加方不通过临时上诉安排提起上诉,则“一审”结果得以通过生效。如参加方根据安排提起上诉仲裁,仲裁结果将具有终局效力。

简评:意在防止参加方诉诸已经停摆的上诉机制使争端案件“悬而不决”。

  • 临时上诉安排是开放性的,各参加方欢迎其他WTO成员加入临时上诉安排,只需书面通知WTO争端解决机构其认可该安排即可加入。另外,任何参加方也可以在书面通知争端解决机构后退出临时上诉安排。

简评:参加方越多,能发挥的作用越大,同时体现仲裁自愿性原则。

  • 临时上诉安排是临时性的,仅在正式上诉机制无法正常运作期间有效,各参加方重申将一如既往致力于化解上诉机构法官遴选的僵局。此外,临时上诉安排期满一年后,各参加方将对其进行审议。

简评:顾名思义,临时上诉安排只是“备胎”,恢复上诉机构正常运作才是目标。

结语和展望

近年来,贸易保护主义、单边主义抬头,“逆全球化”潮流若隐若现,多边贸易体制正处风雨飘摇之际,WTO上诉机构停摆是该背景下的一个标志性注脚。对此,中国、欧盟等多个成员方开创性地建立了临时上诉安排,这不仅有助于解决WTO争端解决机制陷于瘫痪的困境,更以共同实际行动发出了坚定维护基于规则的多边贸易体制的强音。“德不孤、必有邻”,我们相信临时上诉安排能够维持争端解决机制的活力,吸引更多志同道合的成员方加入,并提振国际社会对于多边贸易规则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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