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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EP下服务贸易的开放——工程承包和设计咨询走出去还有限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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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相继宣布完成《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简称“RCEP”)的核准程序,RCEP核准国数量已满足协定生效要求。这意味着由东盟十国和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共十五个国家组成的全球人口最多、经贸规模最大、最具发展潜力的自由贸易区即将扬帆起航。

作为占全球约三分之一经济体量的巨大市场,RCEP覆盖区域一直都是中国工程承包和设计咨询走出去的传统国别和地区之一。RCEP协定下技术标准完全开放了吗?工程设计和施工资质、准入等限制,完全开放了吗?这些问题是RCEP框架下中国对外工程承包和设计咨询企业“走出去”实践中亟需了解的问题。为此,本文结合RCEP协定及近年来在越南、印尼等工程承包“走出去”热门国别的相关实践,由点及面,简要解读RCEP框架下技术标准、工程设计及施工服务准入开放承诺的突破和进步,以期为企业“走出去”业务开展提供有益参考。

一、RCEP背景概述

RCEP协定有机整合了既有的5个“10+1”(东盟+1)协定,并据此形成了由ASEAN(Association of Southeast Asian Nations,简称“东盟”)和中、日、韩、澳、新等非东盟成员共同组成的全球体量最大的自贸区,规模超过《美墨加协定》(USMCA)、《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等其他区域性自贸区。根据世界银行2020年数据,RCEP的15个缔约国总人口达22.7亿,GDP达25.8万亿美元,占全球GDP总量的比例超过30%。

项目

USMCA

CPTPP

RCEP

经济体数量

3

11

15

人口(亿)

4.9

5.1

22.7

GDP(万亿美元 )

23.6

10.6

25.8

GDP全球占比(%)

27.9

12.6

30.6

出口额全球占比(%)

13.5

15.1

28

RCEP协定由序言、20个章节、4个附件组成。在货物贸易领域,协定涵盖关税减让承诺、海关程序和贸易便利化、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原产地规则;在服务贸易领域,协定以具体承诺表(简称“正面清单”)或不符措施承诺表(简称“负面清单”)做出市场准入、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等开放承诺;在投资领域,协定涵盖投资促进、投资保护、投资便利化与自由化等议题并以负面清单就非服务领域投资作出开放承诺;另外,在知识产权、电子商务、政府采购等新议题上,协定也规定了一系列监管和激励举措。

RCEP协定将在至少6个东盟成员国和3个非东盟成员国签署方交存批准文件之日起 60 天后对该等签署方生效,并在任一其他签署方交存其批准文件之日起 60 天后对该签署方生效。截至目前,泰国、新加坡、文莱、老挝、柬埔寨、越南共6个东盟成员国以及中国、日本、新西兰、澳大利亚共4个非东盟成员国已完成相关核准程序。RCEP协定已于2022年1月正式生效。

二、RCEP下技术标准开放了吗?

一直以来,制约中国对外工程承包和设计咨询“走出去”的广度、深度乃至质量的挑战之一,就是中国技术标准尚未在国际上得到广泛认同。从我们参与的项目看,除了高铁和核电等中国拥有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的领域,或中国融资的PPP投建营和EPC+F/E等有限项目采用中国标准外,在大部分项目中业主一般会倾向于采用国际技术标准和/或所在国技术标准。并且,中国承包商在海外项目实施中,面对业主聘用的欧美监理单位和咨询工程师的设计审查和施工监察的情况比较常见。因此,熟悉RCEP下技术标准的规定,对中国工程承包和设计咨询企业“走出去”有现实意义。

RCEP下技术标准是否开放,既需考虑国际标准的倡导与推行,也需兼顾各国国内发展现状和特殊国情,不能用“是”或“否”来简单作答。但毋庸置疑的是,鼓励非强制性标准国际化、倡导强制性技术法规与国际标准接轨是RCEP的显著特点之一。RCEP专设的第6章“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主要借鉴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简称“《TBT协定》”)的内容,但从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1]等三方面均在一定程度上做出更加开放和进步的规定。以下便从上述三方面,就RCEP相比《TBT协定》的亮点进行简要介绍。

标准:不制造不必要障碍与鼓励就标准差异原因作出解释

在标准方面,RCEP沿用《TBT协定》附件3“关于制定、采用和实施标准的良好行为规范”,继续要求标准化机构不制定、不采用或不实施在目的或效果上给国际贸易制造不必要障碍的标准。在此基础上,RCEP进一步要求缔约国,根据另一缔约国请求,应鼓励其标准化机构就国内标准和国际标准的差异及原因作出解释。

技术法规:限缩不采用国际标准的例外与偏离国际标准等情形下须作出解释

在技术法规方面,RCEP删除了《TBT协定》第2.4条规定的不采用国际标准作为技术法规基础的特殊情形,如基本气候因素、地理因素、基本技术问题等,并进一步要求缔约国应在技术法规偏离国际标准、拒绝接受其他缔约国技术法规作为等效法规、未按性能而是按照其设计或描述特征制定技术法规时作出解释。此外,相比《TBT协定》,RCEP规定除发生安全、健康、环保或国家安全等紧急问题或威胁外,技术法规公布和生效的合理间隔原则上不少于六个月,从而为出口商提供更充足的时间调整产品和生产方法。

合格评定程序:国际标准为基础与六种合格评定结果认可机制

在合格评定程序方面,相比《TBT协定》,RCEP明确缔约国应保证中央政府机构使用国际标准作为合格评定程序的基础,并规定了六种缔约国合格评定结果的认可机制,包括对合格评定结果的互认协定、对合格评定机构间自愿合作安排的认可、通过对合格评定机构的认可承认其他缔约国给予的认可、指定另一缔约国的合格评定机构、单方承认另一缔约国做出的合格评定结果、供应商的自我合格声明等。同时,RCEP还规定,缔约国不接受另一缔约国合格评定结果时应作出解释。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RCEP在标准、技术法规、合格评定程序等方面相较《TBT协定》规定了更进一步的限制技术性贸易壁垒举措,但其第六章暂不适用RCEP协定的争端解决程序。因此,各国将如何调整既有的技术壁垒,仍有待后续观察。

RCEP下“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沿用《TBT协定》的定义,其中,“标准”,是指经公认机构批准的、规定非强制执行的、供通用或重复使用的产品或相关工艺和生产方法的规则、指南或特性的文件;“技术法规”是指强制执行的产品特性或其相关工艺和生产方法、包括适用的管理规定在内的文件;“合格评定程序”是指任何用以直接或间接确定是否满足技术法规或标准有关要求的程序。

三、RCEP下工程设计和施工服务开放了吗

外国承包商在项目所在国从事工程设计和施工活动,往往涉及许可申请、员工雇佣、收付款、缴税等审批及商业活动。因此,无论是从法律规定还是实操层面,是否需要在当地设立包括子公司、分公司、代表处在内的商业实体,是无法回避的先决问题。基于项目所处行业、资金来源、规模、技术要求等特点,很多国家会对外国承包商当地设立商业实体的具体形式、持股比例限制、资质等予以限制。在此背景下,RCEP将在何种程度上开放缔约国工程设计和施工服务市场,是中国工程承包和设计咨询企业“走出去”需要调研和了解的重要问题。

(一)RCEP下工程设计及施工服务开放承诺的核心机制及亮点

RCEP下工程设计及施工服务均属于服务贸易范畴,缔约国对此的开放承诺主要规定在RCEP协定第八章《服务贸易》及相关附件中。

针对RCEP下工程设计和施工服务是否已开放的问题,RCEP协定考虑到各缔约国现行法律规定、开放程度及发展水平不同,并未简单就工程设计及施工服务开放设定僵化的单一标准,而是采用正面清单或负面清单的模式,从国民待遇、市场准入、最惠国待遇、本地存在等主要方面要求缔约国做出开放承诺。[2]

中国、新西兰、柬埔寨、老挝、缅甸、菲律宾、泰国、越南等8国,以正面清单的方式在RCEP附件二中做出服务贸易的开放承诺,并在其中列明有关行业和服务类型、市场准入的限制、对适用国民待遇承诺的条件或资格限制等。

澳大利亚、日本、韩国、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新加坡等7国,以负面清单的方式在RCEP附件三中做出服务贸易的开放承诺,并在其中列明所涉及的承诺类别(国民待遇、市场准入、最惠国待遇和/或本地存在)、不适用于开放承诺的有关行业和服务类型、不适用情形的简要描述等。

需要说明的是,在以正面清单做出承诺的缔约国中,中国、新西兰、菲律宾、泰国、越南等5国需要在RCEP协定生效后3年内,柬埔寨、老挝和缅甸需要在协定生效后12年内提交负面清单的建议承诺表,并分别在协定生效后6年和15年内完成由正面清单模式向负面清单模式的转换。

(二)结合实例看RCEP下各国工程设计和施工服务的开放程度

在实务中,中国企业赴RCEP缔约国开展工程设计或施工服务,可以在熟悉RCEP协定第八章规定的服务贸易开放承诺的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对RCEP协定附件二所列正面清单或附件三所列负面清单进行检索分析,核查东道国对相关行业或领域的设计和施工服务开放承诺情况。

以下将以越南和印尼为例,说明在当地法下开展工程设计和施工服务涉及的商业存在和资质方面的要求,以及RCEP下的相关开放承诺。

越南和印尼就工程设计服务的开放程度

项目

签订RCEP协定前的法律要求

RCEP协定中的开放承诺

越南

设计服务的商业存在要求

•          根据越南在《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服务贸易协议》(简称“《中国-东盟协定》”)下已做出的承诺,越南原则上允许中国企业无需设立商业存在,以跨境交付方式提供工程设计服务。

•          如需在当地开展工程设计工作,根据越南国内法规定,通常需要设立子公司或项目办公室(executive office)以满足资质申请要求。以分公司名义申请取得相应资质许可尚缺乏法律明确规定和实践先例。

•          对以跨境交付方式提供工程设计服务,未作限制。

•          如需通过设立子公司在当地开展工程设计工作,原则上外商持股比例不受限制。

设计服务的资质要求

•          根据越南在《中国-东盟协定》下已做出的承诺,通过跨境交付方式提供工程设计服务原则上无需取得当地资质。

•          根据越南国内法规定,外国企业通过当地商业存在提供工程设计服务,需要取得相应的外国承包商资质。

•          由于越南在《中国-东盟》协定下已做出开放承诺,基于国际法优先于国内法的解释原则,中国企业在越南开展设计服务不应受到当地设计资质条件的实质限制,实践中越南政府落实国际义务的情况有待观察。

•          对以跨境交付方式提供工程设计服务,未作限制。

•          基于国家安全和公共秩序等原因,针对通过设立商业存在开展地形、岩土、水利地质和环境勘测、城乡发展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的技术勘测,需要取得越南政府批准。除此之外的其他设计服务,原则上不受当地资质条件的实质限制。


印尼

设计服务的商业存在要求

•          允许无需设立商业存在,以跨境交付方式提供工程设计服务。

•          如需在当地开展工程设计工作,则需要与当地建筑服务公司成立合资公司,或者在当地设立代表处并与当地具有适当资质的公司合作。

•          如设立当地合资公司从事“使用高科技和/或高风险或金额超过100亿印尼卢比的工程咨询服务”,则外商持股比例不超过67%。

•          对以跨境交付方式提供工程设计服务,未作限制。

•          延续了在印尼当地开展设计工作需设立商业存在的要求。

•          放松了对外商投资比例限制,承诺工程设计行业对外国投资者持股比例限制将不超过55%。并通过2021年第10号总统令取消了前述工程咨询服务的外商持股比例限制。

•          如拟通过设立代表处从事工程设计咨询服务等特定工程设计工作,保留要求其当地合作伙伴为印尼咨询协会会员的限制。

设计服务的资质要求

•          通过跨境交付方式提供服务无需取得当地资质。

•          如通过当地合资公司提供设计服务,则需要获得建设业企业证书(“SBU”)以及建筑从业许可(“IUJK”);如通过当地代表处,则需要获得SBU并与当地具有适当资质的公司组建联合体承包具体项目。

•          对以跨境交付方式提供工程设计服务,未作限制。

•          外国设计承包商可能受到不同于适用国内设计承包商的审批要求,且其从事的活动可能限于采用高科技、属于高金额和/或高风险的项目。

通过上表可以看出, RCEP下越南就工程设计服务延续了其在《中国-东盟协定》做出的较高水平开放承诺。除通过设立商业存在开展地形、岩土、水利地质和环境勘测、城乡发展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的技术勘测需满足特殊审批要求外,原则上承诺放开对外国设计承包商的资质限制。但根据我们常年深耕越南市场的经验,不排除越南在电力等特殊行业对外国设计承包商施加其他审批要求。总体来讲,越南落实国际义务的情况还有待观察。

而就印尼而言,虽然其在外国设计承包商提供工程设计的资质要求方面没有做出更进一步的开放承诺,但放松了外商投资工程设计公司的持股比例限制,并已通过2021年第10号总统令颁布的正面清单提前超额实现了RCEP下工程设计服务的开放承诺。

越南和印尼工程施工服务的开放程度

项目

签订RCEP协定前的法律要求

RCEP协定中的开放承诺

越南

施工服务的商业存在要求

•          根据越南国内法规定,通常需要设立子公司或项目办公室(executive office)以满足资质申请要求。以分公司名义申请取得相应资质许可尚缺乏法律明确规定和实践惯例。

•          允许其他缔约国的法人通过设立分公司在越南开展工程施工,但分公司负责人需为越南居民。

施工服务的资质要求

•          根据越南国内法规定,外国企业通过商业存在在当地开展工程施工,需要取得外国承包商资质或建筑企业资质能力证书。

•          由于越南在《中国-东盟》协定下已做出开放承诺,基于国际法优先于国内法的解释原则,中国企业在越南开展工程施工不应受到当地施工资质条件的实质限制,实践中越南政府落实国际义务的情况有待观察。

•          提供国民待遇,其他缔约国的工程承包商原则上不受当地资质条件的实质限制。

印尼

施工服务的商业存在要求

•          在印尼开展工程施工,需要与当地建筑服务公司成立合资公司或者在当地设立代表处并与当地具有适当资质的公司合作。

•          如设立当地合资公司从事“使用高科技和/或高风险或金额超过500亿印尼卢比的施工项目”,则外商持股比例不超过67%。

•          延续了在印尼开展工程施工需设立商业存在的要求。

•          放松了对外商投资比例限制,承诺对外国投资者商持股比例限制将不超过55%。并通过2021年第10号总统令取消了前述施工项目的外商持股比例限制。

施工服务的资质要求

•          通过当地合资公司开展工程施工需要获得SBU以及IUJK;如通过当地代表处,则需要获得SBU并与当地具有适当资质的公司组建联合体承包具体项目。

•          未作承诺。

结合上表, 越南在RCEP下就工程施工服务的资质方面,做出了相比其国内法更进一步的开放承诺。不但明确允许其他缔约国的法人通过设立分公司在越南开展工程施工,同时除分公司负责人国别等个别限制外,承诺为其他缔约国提供国民待遇。因此,其他缔约国的工程承包商在越南开展工程原则上将不会受到当地资质要求的实质限制。但鉴于目前越南法下外国承包商通过设立当地分公司取得相关资质和许可缺乏可操作性,因此越南在工程施工方面的开放承诺如何落实,同样有待观察。

印尼在工程施工服务方面的进一步开放力度与工程设计服务类似,主要体现在持股比例限制的放松上,并同样通过取消对特定施工项目的外商投资比例限制提前超额实现了其在RCEP下的开放承诺。

结语

RCEP协定即将正式生效,意味着RCEP自贸区内各缔约国对技术标准和专业资质互认方面的协同融合趋势,以及包括工程设计、施工等服务在内的服务贸易的更高水平开放承诺。RCEP协定既是一份发展中的协定,也是一份概括性的协定。中国对外工程承包和设计咨询企业能够在多大程度享受RCEP提供的便利措施和开放承诺,一方面,受到各缔约国从国内监管角度出台细化衔接规则及实操中落实情况的影响;另一方面,取决于每一个具体项目中,在投标或实施方案策划和制定以及项目执行实施中,能否统筹考虑、善用规则带来的便利和优惠措施,进而获得更多发展机会。

感谢实习生刘一凡对本文作出的贡献。

其中,国民待遇是指,对列入减让表的行业和服务,在受限于其中所列条件或资格的前提下,做出承诺的缔约方成员在影响服务提供的所有措施方面,给予其他成员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不得低于其给予本国同类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市场准入承诺是指,对列入减让表的行业和服务,在受限于其中所列条件或资格的前提下,做出承诺的缔约方不得在其一地区或 在其全部领土内采取其他市场准入限制措施,包括:限制服务提供者数量、限制服务交易或资产总值、限制服务业务总数或服务产出总量、限制雇佣自然人总数、限制特定类型法律实体或合营企业提供服务的措施、限制外国股权比例或外国投资总额等;最惠国待遇承诺是指,对纳入最惠国待遇承诺的行业和服务,在受限于其中所列条件或资格的前提下,给予另一缔约方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不得低于其给予任何其他缔约方或任何非缔约方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本地存在承诺是指,对负面清单所列行业和服务,除非对设立商业存在做出了特别保留,否则做出承诺的缔约方不得要求另一缔约方的服务提供商,在其领土内设立或维持代表处、分支机构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人或成为其领土内的居民,作为提供服务的条件。

参考资料

  • [1]

    RCEP下“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沿用《TBT协定》的定义,其中,“标准”,是指经公认机构批准的、规定非强制执行的、供通用或重复使用的产品或相关工艺和生产方法的规则、指南或特性的文件;“技术法规”是指强制执行的产品特性或其相关工艺和生产方法、包括适用的管理规定在内的文件;“合格评定程序”是指任何用以直接或间接确定是否满足技术法规或标准有关要求的程序。

  • [2]

    其中,国民待遇是指,对列入减让表的行业和服务,在受限于其中所列条件或资格的前提下,做出承诺的缔约方成员在影响服务提供的所有措施方面,给予其他成员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不得低于其给予本国同类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市场准入承诺是指,对列入减让表的行业和服务,在受限于其中所列条件或资格的前提下,做出承诺的缔约方不得在其一地区或 在其全部领土内采取其他市场准入限制措施,包括:限制服务提供者数量、限制服务交易或资产总值、限制服务业务总数或服务产出总量、限制雇佣自然人总数、限制特定类型法律实体或合营企业提供服务的措施、限制外国股权比例或外国投资总额等;最惠国待遇承诺是指,对纳入最惠国待遇承诺的行业和服务,在受限于其中所列条件或资格的前提下,给予另一缔约方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不得低于其给予任何其他缔约方或任何非缔约方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本地存在承诺是指,对负面清单所列行业和服务,除非对设立商业存在做出了特别保留,否则做出承诺的缔约方不得要求另一缔约方的服务提供商,在其领土内设立或维持代表处、分支机构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人或成为其领土内的居民,作为提供服务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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