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板开市两年多来,不论是从监管反复强调的支持“硬科技”核心目标还是从被否/终止企业的审核实践来看,“是否具备科创属性”是科创板拟上市企业首先需回答的问题。为增加这一标准的客观性、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在总结首批申报企业审核注册实践的基础上,于2020年3月出台了《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指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暂行规定》”),首次明确“3+5”科创属性评价指标体系。随着申报及在审企业中“少数企业缺乏核心技术、科技创新能力不足、市场认可度不高等问题”[1]的显现,证监会结合科技创新和注册制改革实践,于2021年4月16日同步修订《指引》(“新《指引》”)及《暂行规定》,明确科创板优先支持方向及负面清单,同时增加研发人员占比超过10%的常规指标,科创属性评价指标由“3+5”变为“4+5”。本文主要结合新《指引》颁布以来科创板审核注册情况,对科创属性相关问题进行讨论并尝试回答,供赴“科”上市企业自我评估及筹划准备。
一、科创板敲门砖,科创属性评价指标体系的主要内容
科创属性评价指标体系,包括符合科创板定位的行业及科创属性各项指标。
符合科创板定位的行业“6+1”:新《指引》规定,申报科创板发行上市的发行人,应当属于下列行业领域的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
“4+5”科创属性指标:新《指引》规定,支持和鼓励科创板定位规定的相关行业领域中,同时符合下列4项指标的企业,及虽未达到前述指标但符合下列例外条款情形之一的企业申报科创板上市:
二、关于行业领域及科创指标的两个问题
1、哪些领域属于符合科创板定位的“其他领域”,有无成功案例?
除了明确列示的6大行业领域之外,新《指引》就符合科创板定位的行业领域还设置了一项兜底标准:符合科创板定位的其他领域。
何为“其他领域”,除被列入负面清单的限制类企业(金融科技、模式创新企业)和禁止类企业(房地产和主要从事金融、投资类业务的企业)不纳入考虑外,哪些领域存在成功案例?对此,我们查找了新《指引》颁布以来以“其他领域”论述其符合科创板定位的如下已上市企业情况,供参考:
综上,拟上市企业如不属于新《指引》列举的6大行业领域,可结合以上案例进一步对照自身是否属于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目录下行业、是否属于国家重点支持和发展的领域、是否属于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的科技创新企业。鉴于以“其他领域”论证符合科创板行业定位的案例较少,可以合理推断,不论是保荐机构还是审核机构,对该条的适用整体持谨慎态度。
2、公司有5项以上发明专利,即满足科创属性常规指标3要求?
公司拥有的发明专利数量是其创新研发能力的重要体现,“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5项以上”亦作为判断是否具备科创属性的客观标准之一 。
(1) 专利数量要求
5项发明专利仅为门槛数量要求。新《指引》颁布后至2022年2月21日,上交所共受理了160家企业科创板上市申请[2],截至2022年2月21日已有49家企业(以下简称“样本企业”)通过交易所审核提交注册或注册生效。样本企业中,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平均数为65.31项,中位数为23项,最多为617项,最少为8项,进一步区分行业领域的发明专利数量如下,供同业企业对照参考:
(2) 专利与主营业务收入的匹配关系
常规指标3并非仅要求发明专利数量,而是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数量。因此在审核中,特别是在发行人专利数量较少时,往往被要求具体列示发明专利的应用场景、应用产品及该等产品形成的主营业务收入,以确认发明专利与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匹配关系。例如在S公司(专用设备制造行业,2021年7月被否)第三轮问询中,要求发行人进一步说明:公司发明专利在具体产品中的应用情况,实现的销售收入情况;在J公司(电子设备制造行业,2021年12月终止审核)第一轮问询中,要求发行人进一步说明:与主营业务收入相关的 16项发明专利与主要产品的对应关系、与核心技术的关系、报告期内实现的收入及占比,相关收入测算的依据及准确性等。
(3) 专利来源分析
除数量外,审核同样关注形成主营业务收入发明专利的具体来源(自主研发或受让取得等),进一步考量发行人的创新能力。例如在对G公司(专用设备制造行业,2021年12月终止审核)的问询中,发行人披露共有9项发明专利,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为5项,但由于发明专利中6项是从外部继受取得,且其中1项发明专利申请权原系公司与某大学共有,2020年5月,该大学将其权属部分作价3万元转让给公司,转让完成后,该专利由G公司单独享有并单独申请专利权,上交所要求发行人说明:某大学转让的专利申请权是否已转化成发行人专利,专利申请是否存在障碍,专利权属是否清晰,结合发行人 5 项发明专利在发行人生产经营及主营业务收入的贡献情况,分析发行人是否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定;结合发行人核心技术及专利的形成过程、研发管理情况、研发人员数量、研发团队构成及核心研发人员背景情况、研发投入情况、研发设备情况、技术储备情况等,说明发行人现有研发体系是否具备持续创新能力或发行人技术持续创新的机制。
综上,在拥有门槛数量发明专利的基础上,企业还需进一步结合专利应用的具体场景、具体产品,该等产品对主营业务收入的贡献,该等专利的来源等综合评估自身是否符合科创属性指标要求。
三、科创属性指标数据对比
为便于企业更加直观地了解及评价自身对科创属性指标的满足情况,我们进一步梳理了上述49家样本企业科创指标数据,其中,符合常规指标的企业(含部分同时符合例外情形之一的企业)合计46家(其中1家未具体论述指标数据,未纳入计算基数),如下数据供企业对照参考:
据此可知,除“最近一年营业收入金额达到3亿元”指标外,上述过会企业各项科创属性常规指标的平均值、中位值,均超出规定值一倍以上,科创板企业的“科技含量”显而易见。
四、科创属性常见审核问题
新《指引》颁布后至2022年2月21日,共6家科创板企业上市被否,共45家撤回材料终止审核。个人理解该等“止步”企业科创属性相关审核问题,一定程度上更能彰显监管对科创属性标准的关注重点及把控尺度。据此,我们整理该等企业科创属性相关的主要问询问题如下:
1、 行业定位相关
(1) 发行人所属行业归类于科创板行业领域范畴的具体原因和合理性;
(2) 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公司行业领域归类的差异情况及原因分析;
(3) 发行人行业定位是否客观准确。
2、 科创属性指标相关
(1) 常规指标1:关于研发投入、研发费用
① 研发费用归集内控制度是否完善,归集计算是否准确,研发投入合计数及占营业收入比例是否符合科创板上市指标条件;
② 研发投入项目的产品化规模,是否形成具体的经济效益,研发投入与经济效益的相比情况;
③ 各项目研发费用的具体明细构成、研发进展、研发领料、研发人员考核、工时记录及薪酬等研发费用归集的相关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并有效执行;
④ 研发人工费用归集是否准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研发人员薪酬计入研发费用比例是否具有合理充足依据;
⑤ 发行人生产成本、管理费用和研发费用如何界定和归集;
⑥ 在合作研发模式中,发行人与其他主体的研发开支是否由各方独立核算,是否各自建立独立的内控制度。
(2) 常规指标2:关于研发人员
① 结合研发人员的学历构成情况、岗位安排和工作内容等,论证研发人员划分和认定的具体依据;
② 研发人员考核、工时记录及薪酬等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并有效执行;
③ 结合研发人员的学历层次,说明发行人是否具有自主研发能力,实现技术先进性。
(3) 常规指标3:关于发明专利
① 发行人发明专利与核心技术、主要产品的对应关系,与所形成营业收入的映射关系,相关收入测算的依据及准确性;发行人是否符合“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 5 项以上” 的规定;
② 发行人是否已拥有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所有专利,专利权属是否存在瑕疵,使用上述专利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
③ 在合作研发模式中,发行人承担的主要工作及形成的主要知识产权成果,合作的研发成果归属是否与约定一致,合作研发成果是否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
④ 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比,分析发行人发明专利较少的合理性;结合核心技术对应的专利权情况,分析发行人部分核心技术未形成发明专利的原因。
(4) 常规指标4:关于营业收入及增长
① 研发项目收入是否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是否符合《科创属性评价指引》对收入及增长率的要求;
② 是否存在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况,列示发行人前十名客户及收入确认等明细情况;
③ 核心技术贡献收入与非核心技术贡献收入区分的依据或口径、计算方法,以及分别对应的产品;
④ 核心技术产品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计算过程、依据、信息披露是否完整。
3、 其他
《暂行规定》第三条先于行业领域及科创属性指标的具体列举,首要明确了科创板的优先支持方向,即:优先支持符合国家科技创新战略、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等先进技术、科技创新能力突出、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突出、行业地位突出或者市场认可度高等的科技创新企业发行上市。因此,除上述规定条件外,审核中亦对发行人自身行业地位、核心技术及核心技术人员、研发创新能力等非标指标予以重点关注,体现以实质终于形式原则综合判断企业的科创属性含量,主要问题如下:
(1) 关于行业地位
① 结合可比行业公司情况,客观说明发行人所处市场竞争地位、行业排名和竞争优劣势;
② 发行人所占国内外市场份额的计算方式及具体客观依据。
(2) 关于核心技术
① 发行人相关技术是否属于行业通用技术,是否具有较高的技术壁垒,是否存在易被模仿、被替代的可能性,是否存在快速迭代风险;
② 结合同领域国内外主要企业的研发、技术水平、相关技术取得专利等情况,论证发行人核心技术的竞争优劣势;发行人核心技术关键指标或实现性能与境外品牌以及国内主要竞争对手的比较情况;发行人技术先进行的具体指标及客观表征;
③ 在联合研发、合作研发、引进优化相关技术等模式中,发行人是否具有针对核心技术的独立研发能力,核心技术是否不依赖外部,是否具有突出的创新能力。
(3) 关于核心技术人员
① 结合研发人员的学历构成情况、岗位安排和工作内容等,论证核心技术人员、研发人员的划分认定依据,发行人人员调整是否具有相应内控制度;
② 发行人核心技术来源与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之间的关系,核心技术人员在发行人核心技术形成过程中发挥的作用(针对发行人成立较早,但核心技术人员入职较晚的情况);
③ 发行人是否存在对个别核心技术人员的依赖;
④ 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入职前,是否与原单位签署竞业禁止或保密条款并取得相应补偿,是否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
(4) 关于研发与创新能力
① 发行人是否具有持续、突出的研发能力和创新能力;
② 在参与起草/制定相关行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承担国家级和省市级重要科研项目等工作中,发行人承担的主要研发任务、参与程度、提供的主要核心技术、项目贡献率等情况;
③ 在授权引进或合作研发模式下,发行人在核心产品研发过程中参与科研的内容、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人员是否为主要参与人员;是否对合作方构成持续技术依赖、是否具有独立自主研发能力;
④ 合作研发与授权引进等模式属于某行业普遍且重要的研发模式的具体依据。
五、结语
科创板作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发展的阵地,监管机构不断通过制度设计及审核实践,向市场传递其培育出更多具有“硬科技”实力和市场竞争力的创新企业的决心。新《指引》下科创属性评价指标已愈加客观完善,但科技创新本就非“千篇一律”,审核关注点亦非一成不变,企业是否具备科创属性还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综合评估,也建议有科创板上市计划的企业尽早就此沟通并听取投行、律师等专业机构意见。
感谢陈思衡、鞠秀对本文案例搜集整理等方面作出的贡献。
中国证监会:http://www.csrc.gov.cn/csrc/c100028/c8d70f6d50dad4d2fa6f9ed051297d4f7/content.shtml
数据来自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股票审核“项目动态”栏目查询,网址:http://kcb.sse.com.cn/renewal/
“最近3年累计研发投入占最近3年累计营业收入比例”指标剔除1家软件企业后,计算基数为40家,中位数为12.75%、平均数为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