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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转A”理论方案的法律合规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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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B股上市公司将B股股份转换为A股股份(以下简称“B转A”)的实践路径是通过换股吸收合并方式间接实现的(详见《“B转A”方案介绍及要点分析》),但除实践路径外,市场上亦存在其他的“B转A”理论方案,本文拟对理论方案的法律合规性进行简要分析,以供诸位参考。

(一) 概述

现有“B转A”方案的实践路径是由B股上市公司同一控制下的特定关联主体(A股上市公司或符合A股IPO条件的拟上市公司)作为吸并方,通过换股方式吸收合并B股上市公司,从而间接实现“B转A”,该方案涉及吸收合并双方股东利益平衡,具有一定的实施难度,因此,市场上出现对于其他“B转A”理论方案的探讨,以适应B股上市公司“B转A”的实际需求。

对于尚未有先例的“B转A”理论方案,仍可参考现有实践方案,通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向B股的境外投资者配发特殊A股账户方式,解决境外投资者持有A股股票的技术性问题,因此,B股上市公司拟根据自身情况实施“B转A”理论方案的主要前提是确保方案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 方案一:非同一控制下企业换股吸收合并

“B转A”的理论方案之一是非同一控制下企业换股吸收合并,与现有“B转A”实践方案相比,其区别仅在于吸并方主体为B股上市公司非同一控制下的第三方,即B股上市公司引入非同一控制下的第三方作为吸并方,以换股方式吸收合并B股上市公司,B股上市公司主体注销,其股东因换股取得的吸并方股票在A股上市流通。具体又分为吸并方主体为A股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两种情形:

1. A股上市公司作为吸并方

A股上市公司换股吸收合并B股上市公司本质上是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行为,需要满足《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第11条和第43条的规定条件,且参考实践中A股上市公司吸收合并非同一控制下的其他A股上市公司的操作案例,我们理解,此方案在符合《重组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情况下,不存在法律合规性障碍。

另外,由于吸并方与被吸并方属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主体,尤其需要注意交易是否导致实际控制人变化,以及是否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若交易未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按照《重组管理办法》第43条规定,上市公司所购买资产与现有主营业务没有显著协同效应的,应当充分说明并披露本次交易后的经营发展战略和业务管理模式,以及业务转型升级可能面临的风险和应对措施;若交易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且构成重组上市,则应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13条的规定条件,尤其需要注意购买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即B股上市公司应当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首发上市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2. 拟上市公司作为吸并方

拟上市公司换股吸收合并上市公司并申请股票上市流通属于特殊类型的交易,虽然非同一控制下主体作为吸并方,原则上仍可以尝试参照同一控制下主体作为吸并方的案例,在符合《重组管理办法》和《首发上市办法》相关规定的前提下予以实施,但我们理解,鉴于拟上市公司申请首发上市的同时吸收合并非同一控制下的第三方公司可能引发外部风险的发生,在目前尚无先例的情况下,可能难以获得监管机构的批准,需要在制定方案前与监管机构沟通方案可行性。

(三) 方案二:发行A股股份回购B股股份

“B转A”的另一种理论方案是B股上市公司向全体B股股东发行A股股份,同时回购或置换全部B股股份,并将B股股份注销。与现有“B转A”实践方案相比,该方案可直接在B股上市公司主体层面实现“B转A”,在法律合规性上,主要涉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和股份回购两方面问题:

1.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本方案由B股上市公司向全体B股股东发行A股股份,属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公开发行情形。对于A+B股上市公司发行A股股份可以直接适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行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再融资的规定,而纯B股上市公司发行A股股份应当适用《发行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再融资的规定还是《首发上市办法》关于A股IPO的规定尚存在不确定性。

根据《发行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申请在境内发行证券适用《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发行以外币认购的证券的办法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从上述规定的文意理解,纯B股上市公司发行A股股份的行为也适用于《发行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再融资的规定,但鉴于《发行管理办法》正式颁布实施以来,尚无纯B股上市公司直接发行A股股份的案例,因此尚需在制定方案前与监管机构沟通方案可行性。若纯B股上市公司无法直接依据《发行管理办法》发行A股股份,则可能需要依据《首发上市办法》相关规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份并上市流通。

2.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

本方案涉及回购B股股份并注销的行为,应当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以下简称“《股份回购规则》”)等相关规定,主要涉及以下方面的法律合规问题:

(1) 股份回购条件

上市公司进行股份回购应满足《股份回购规则》第7条规定的股份回购条件,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后,应当保证其股本总额、社会公众持股比例等股权分布情况符合上市条件。

(2) 股份回购情形

本方案回购全部B股股份后,将对B股股份作注销处理,属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行为,符合《股份回购规则》关于因减少注册资本情形而回购股份的规定,但回购股份应当自回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

(3) 股份回购方式

根据《股份回购规则》第8条规定,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之一进行:(a)集中竞价交易方式;(b)要约方式;(c)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本方案需要向全体股东回购B股股份,难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要约方式进行,实践中可能需要通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直接进行股票交割操作,但在交易方案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情况下仍可认为是以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实施股份回购,符合《股份回购规则》的相关规定。

(4) 发行股份同时实施股份回购

根据《股份回购规则》第12条规定,上市公司在回购期间不得实施股份发行行为,但依照有关规定实施优先股发行行为的除外。本方案发行A股股份同时回购B股股份的行为与该规定存在一定冲突,但该规定目的在于禁止发行同一种类新股的同时又回购同一种类股份的矛盾行为,我们理解A股和B股属于两种不同类型的股份,因此我们倾向于认为通过发行A股股份回购B股股份不违反上述规定,可以尝试与监管机关沟通豁免本条规定。

另外,为解决上述规定限制,理论上B股上市公司也可以尝试采用发行可转换债券的代替方式。根据《股份回购规则》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实施股份回购的,可以同时申请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因此,B股上市公司在符合《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可转换债券发行条件的情形下,可以尝试选择向全体B股股东定向发行可转换为A股股份的债券并回购B股股份作为代替方案。

(5) B股股票终止上市

根据沪深证券交易所关于主动退市的相关规定及类似案例,原则上A股股票和B股股票同时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同时申请A股股票和B股股票终止上市,但在特殊情形下,亦可向交易所申请B股股票终止上市,而保留A股上市地位。因此,本方案符合股票终止上市的相关规定。

(6) 异议股东强制回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股份回购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原则上不得强制股东接受股份回购计划。本方案需要以股东大会决议的方式回购全部B股股票,一旦方案通过批准实施,异议股东的股份将被强制回购,可能与不得强制回购股份的原则相冲突,但我们倾向于认为,此方案最终目的是将B股股份转换为A股股份,而非强制回购股份,与其立法目的不存在冲突,另外,还可通过给予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等方式保护股东利益不受损害,可以尝试与监管机构沟通方案可行性。

(四) 总结

目前,由于B股改革措施尚未出台,暂无法实现B股股票直接转换为A股股票的操作,本文仅对“B转A”理论方案的合规性进行初步分析,对于存在“B转A”需求的B股上市公司需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在现行法律法规的框架下,制定合理的“B转A”方案,并在方案确定前与监管机构详细沟通方案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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