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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期货和衍生品法》”)针对期货市场程序化交易,提出了“向期货交易场所报告”,“不得影响期货交易场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两大合规重点,从交易前、交易中两个环节对期货市场程序化交易进行合规要求。2024年9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通知,转发中国证监会等部门《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期货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期货市场高质量发展意见》”)特别强调强化高频交易全过程监管,包括报备制度、规则完善、收费和席位管理等方面。为落实相关法规要求,加强程序化交易监管,规范程序化交易发展,维护期货交易秩序和市场公平,证监会发布了《期货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期货市场程序化交易新规(征求意见稿)》”或“新规”),面向公众征求意见。
针对高频交易和程序化交易的基本概念、底层盈利逻辑、对金融市场的影响,以及期货高频交易面临的监管要求,我们此前发布的文章《中国期货市场高频交易监管观察》中已有介绍,本文将基于《期货市场程序化交易新规(征求意见稿)》及相关监管要求,从六大维度以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和期货交易者不同视角对新规作出梳理,与读者探讨和分享。
维度一:业务制度建设
根据《期货市场程序化交易新规(征求意见稿)》,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和期货交易者开展程序化交易,面临不同的业务制度建设要求。
维度二:订立委托协议
《期货市场程序化交易新规(征求意见稿)》要求,期货公司接受交易者程序化交易委托前,应当与交易者签订程序化交易委托协议,交易者应当遵守协议中报告管理、风险控制等要求。
新规要求,委托协议的必备条款由中国期货业协会制定。但截至本文发稿,中国期货业协会暂时并未发出相关必备条款。根据我们的经验,行业协会起草的必备条款虽然从适用性上一般不会要求相关主体强制适用,但可能作为行业一般操作被吸收到各家机构惯常使用的标准协议版本中。
维度三:事前信息报告
在当前我国期货程序化交易的监管实践中,程序化期货交易者需要报告的具体信息范围以各期货交易所的判断为准。《期货市场程序化交易新规(征求意见稿)》对期货程序化交易者应当报告的信息类型进行了概括,并对交易前信息报备流程中,期货交易者、期货公司和期货交易所的配合流程进行了明确。
维度四:异常交易监管
在当前我国期货程序化交易的监管实践中,交易所对于程序化交易的监管主要以自成交、频繁报撤单、超限额交易、关联账户控制等异常交易监管为抓手开展。
根据《期货市场程序化交易新规(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五条,期货交易所应当对程序化交易进行实时监测监控,并对下列可能影响期货交易所系统安全和正常交易秩序的程序化异常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测监控,包括:(1)短时间内报单、撤单的笔数、频率达到一定标准,或者日内报单、撤单的笔数达到一定标准;(2)短时间内报单、撤单的笔数和报撤单成交比达到一定标准,或者日内报单、撤单的笔数和报撤单成交比达到一定标准;(3)短时间内出现大笔、连续或者密集报单且成交达到一定标准,并导致期货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出现明显异常;以及(4)期货交易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测监控的其他情形。
新规的前述要求延续了目前各期货交易所以异常交易行为监管作为主要抓手的思路,强调在交易前信息报告的基础上监控程序化交易的交易中合规。
维度五:维护系统安全
基于《期货和衍生品法》关于期货程序化交易“不得影响期货交易场所系统安全”的总体思路,《期货市场程序化交易新规(征求意见稿)》也对于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和期货交易者在开展程序化交易过程中维护系统安全的相关要求进行了有差异的规定。
维度六:高频交易特殊规定
1. 高频交易标准:《期货市场程序化交易新规(征求意见稿)》延续了《证券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规定(试行)》的思路,提出了高频交易为一类单位时间内报撤单笔数、频率较高的程序化交易,但将明确界定高频交易门槛的任务交给了金融基础设施。根据新规,期货交易所应当制定高频交易具体标准。考虑到期货市场目前并未出台统一的数量标准界定期货高频交易,交易所可能需要基于各个期货品种的市场交易情况对这一标准进行动态把握。
2. 高频交易特殊管理要求:新规要求,期货交易所对高频交易实行重点管理,密切监测监控高频交易行为变化,及时评估市场影响。从高频交易者视角,还有如下要点值得关注:
(a) 高频交易者范围:非期货公司会员直接进入期货交易所交易的,可以进行程序化交易但不能进行高频交易。非期货公司参与期货程序化交易的,同样需要向期货交易所报告相关信息,并在出现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重大技术故障、重大人为差错等突发事件,可能引发期货价格或者市场重大异常波动的,应当立即采取暂停交易、撤销委托等措施,并应当及时向期货交易所报告。具体而言,我国非期货公司会员一般包括:有自营业务套期保值需求的大型实体企业,例如中铝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为上海期货交易所非期货公司会员[1];以及作为结算会员参与期货市场的商业银行,例如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均为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交易结算会员,属于非期货公司会员[2];
(b) 信息申报范围:在程序化交易者申报信息范围的基础上,新规还要求高频交易者申报交易策略类型及主要内容、最高报撤单频率、单日最高报撤单笔数、服务器所在地、技术系统测试报告、应急方案、风险控制措施等;
(c) 高频信息重点监控:高频交易策略类型、最高报撤单频率、单日最高报撤单笔数等高频交易者报告的信息属于新规要求期货交易所重点核查的信息范围;
(d) 手续费管理:根据新规,期货交易所可以对高频交易手续费进行差异化管理。
小结
总体而言,《期货市场程序化交易新规(征求意见稿)》细化程序化交易和高频交易的监管要求,明确了信息报告和核查机制,以及对高频交易的特殊管理要求,并强调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和交易者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期货市场程序化交易新规(征求意见稿)》标志着中国期货市场在程序化交易监管方面迈出了新的重要一步,我们期待相关文件早日正式出台,为合规展业的高频交易投资者划清“安全范围”,为行业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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