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质量数据正在成为一种重要资产。在人工智能高速发展的当下,数据,尤其是高质量数据,已经成为驱动科技发展和商业生态的重要动力。自2022年12月中央发布《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以来,包括上海市在内的8个省市分批开展了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试点工作,亦有部分其他省市自愿开展试点。2024年11月8日,《上海市数据产品知识产权登记存证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由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和上海市数据局联合印发,并已于2024年12月8日生效。上海作为制度创新的策源地,正以其具有特色的“数据产品知识产权”登记体系重塑数字经济竞争规则。本文以五问五答的形式,对上海数据产品知识产权登记制度予以介绍,帮助企业“知其然”,同时也能“知其所以然”,以期助力企业抢占数据资产化的先机。
问题一:数据产品知识产权究竟是什么?
根据《暂行办法》,“数据产品知识产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其合法获取的数据资源,经过实质性加工和创新性劳动后形成的具有智力成果属性和商业价值的数据加工集合、数据加工产品、数据技术算法等数据产品享有的权益。由此可知,数据产品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为数据产品,权利人享有的是附着于该数据产品上的权益。
值得一提的是,相比于部分其他省市(包括江苏省、北京市等)采用“数据知识产权”的表述,上海方案中多了“产品”两字,“数据产品知识产权”将保护对象从“数据/数据集合”扩充至“数据产品”,囊括了“数据技术算法”这一不属于“数据/数据集合”的客体。
对于第一次接触相关名词的读者来说,看完上述定义之后可能仍然觉得不明所云。此处我们引用《数据产权论》[1]一书在序言中的一段话:“以数据用益权为底座,在数据资源、数据元件(集合)、数据产品三个不同阶段,逐一展开为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如此一来国家所确立的数据产权三权分置得以落地。“这一段是对当前我国数据产权制度发展整体框架的高度归纳,而数据产品知识产权登记存证正是就如何向数据要素相关参与主体赋予数据产品经营权这一命题所作的前沿探索。
尽管对于将该制度称为“知识产权”是否合适、以及数据与知识产权之间到底是何种法律关系等问题目前仍然存在争议。但不影响该制度引入的“实质性加工”、“创新性劳动”、“具有智力成果属性和商业价值”等表述,与知识产权领域的特有概念(例如基于二次开发的衍生性权利、可专利发明的创造性要求、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等)之间有着若隐若现、千丝万缕的关联。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关联,在笔者看来也正好是呼应了《数据产权论》一书中的另一段表述:“数据确权的最主要价值在于避免‘公地悲剧’...。同时,...体察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和创新对数据共享的内在需求,特别是数据确权可能带来的‘数据孤岛‘‘数据壁垒’等‘反公地悲剧’现象。“
问题二:登记数据产品知识产权有什么作用或价值?
一、强化数据产品保护屏障
(一)现有法律体系对数据产品的保护力度有限
在现有法律体系下,数据产品在理论上也可以受到传统知识产权类型的保护,主要包括专利权、著作权与商业秘密。但是,这种保护具有较大的局限性,具体而言:
1. 专利法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中所阐述的技术方案为限,但数据产品之中具有经济价值的智力成果并不局限于创造数据产品所用到的数据加工方法,甚至这些方法本身不具有新创性或干脆不属于可专利保护客体;
2. 著作权法保护表达,对于数据产品而言,表达的主要形式是计算机软件或数据集合的源代码,但源代码能被程序员较为容易地转换成另一种表达,且转换后的结果有较大可能性发挥类似的经济价值,也较为容易被规避;
3. 基于商业秘密的反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制是目前数据相关案件主要的事由,但商业秘密归根结底是竞争性权益,且其要求以保密性作为法律保护的前提条件,导致与专利权这样的“对世权”相比,其天然地不利于数据产品在市场上流通。
对于这种局限性,究其根本在于数据产品作为一种新兴的权利客体,其与传统知识产权的保护客体并不能很好地匹配。通常认为,专利权保护的是“思想”、著作权保护的是“表达”、商业秘密保护的是竞争性权益,但数据产品无法被简单地归为上述三者中的某一种,也不是上述三者的简单集合。
更合适的说法或许是,传统知识产权制度的诞生背景与当今数据经济加速发展的社会背景大相径庭,虽然制度可以伴随着时代变化也同步发生演化,但面对这场即将全面展开的“第四次工业革命”,传统制度或许不可避免地无法满足新时代的每一种需要。
(二)数据产品知识产权制度能够赋予数据产品更强的保护力度
首先,数据产品知识产权登记能构筑起一道新的权利堤坝。针对那些不被现有法律体系保护的“数据产品”,以及暂不被有效保护的“数据产品”,数据产品知识产权赋予权利人一种较强的控制力并明确了权利人对数据产品的独占性用益权。
其次,上海方案下的登记制度采取实质审查制度,这能为数据产品的权利主体、财产属性及权利正当性提供较强的行政背书,并在未来的司法程序中发挥其法律效力。由于仅存在部分构成技术方案的数据产品被置于专利法保护之下,其余数据产品都由著作权、商业秘密及其他竞争性权益保护,因此大部分被现有法律体系保护的数据产品都不会经过实质审查程序。这也意味着数据产品的权利边界只能依靠司法裁判确定。而数据产品知识产权登记中的实质审查程序则能提前界定权利边界并确保权利正当性,这使得登记后的数据知识产权被赋予明确的法律效力。
在实践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已在(2024)京73民终546号案件的司法裁判中通过《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确认了该数据产品的权利主体、财产属性及权利正当性。法院在该案中明确了登记存证可初步证明,触发“数据合法来源”问题的举证责任倒置,只要对方无相反证据,即可推定数据具有合法来源。
二、挖掘数据产品价值,解锁多元业务契机
(一)挂牌交易:开启数据流通变现新通道
企业在登记数据产品后,可以在数据交易所(如上海数据交易所)挂牌交易该产品,通过在这些交易平台上的公开,加快企业从“数据产品”这类新产品获得直接收益的速度,增加企业通过这类产品变现的收益。各省市也在尝试缩短从登记到挂牌的流程,上海目前在登记试点的申请表中增加了“是否选择交易流通”的选项,凡是选择交易流通的,该数据产品的基本信息会传送给上海数据交易所等具有知识产权交易资质的平台,平台会在一周内与申请主体联系提供交易流通服务。
截至2025年4月21日,仅上海就已受理登记申请409件,发证289件。其中,有243个数据产品实现许可收益20.66亿元;161个数据产品在各交易机构挂牌交易,交易总额33.53亿元[2]。由此可见,数据产品的可变现性颇具前景。
(二)质押融资:以数据资产盘活现金流
数据产品完成知识产权登记后,其作为新型资产的价值获得认可,也为企业开辟了新的融资渠道。企业可以利用已登记的数据产品进行质押,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这有助于盘活数据资产、缓解融资困难,为业务发展注入资金活力。多地实践已经证明,数据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正成为一种可行的融资方式。
在上海,截至2025年4月1日,已有10余家企业通过质押融资获银行贷款超2亿元[3]。2024年12月,武汉某工程有限公司的数据产品知识产权获得了工商银行上海分行、武汉分行的1亿元授信。该数据产品先在上海完成了登记,而后又通过上海数据交易所数据资产交易服务系统(DAM)走通了数据资产“确权—评估—质押—贷款”全流程融资渠道。[4]
(三)资产入表:夯实企业资产根基
数据知识产权登记不仅促进了数据产品的流通和融资,更是推动其在企业财务中实现价值显性化的关键一步。根据相关会计准则,完成登记的数据产品可以作为无形资产或存货计入企业资产负债表。这不仅能更真实地反映企业的数据资源价值,优化财务报表结构,也为后续的资产管理和价值评估奠定了基础。
根据A股上市公司2024年年报,将数据资产进行入表的企业数量持续增多,统计数据表明,截至2024年底,数据资产入表的企业数量从第一季度的17家增长至100家,且共计披露约21.64亿元数据资产。而且,入表的金额也逐渐增大。以三大运营商为例,其第四季度入表金额合计达13.66亿,相较于第三季度的4.51亿,增长幅度高达203%。另外,入表数据的对外流通情况也较为良好。在100家入表企业中,有53家企业披露了数据资产的具体内容,其中将数据用于外供的企业有31家。前述统计数据表明数据资产化实践有着巨大的潜力,虽然“数据资产”这一概念本身尚有待于法学界进一步探讨其内涵与外延。
问题三:上海开展数据产品知识产权登记有何独到优势?
一、登记凭证畅行全国
由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发布的《上海市数据(产品)知识产权登记存证》的效力并非仅限于上海区域,而是具有全国效力。截至2025年4月21日,已经有273个数据产品在上海完成登记,涉及上海、北京、广东、浙江、江苏、云南、新疆等17个省市的百余家企业和机构,外省市申请占比超过20%,包括国家文物局的“文保链”、北京天工(中国电影导演中心)的“影视后期制作大数据”、武汉理工大学的“全国出版图书数据”等数据产品。[5]
二、“宽进严出”确保登记品质含金量高
上海是目前全国唯一不设申请登记前的存证、公证等前置环节的试点地区,这将使得数据产品相对容易进入登记流程。但是与“宽进”相对的,上海对数据产品实行实质审查制度,可谓“严出”。在审查过程中,数据产品需经历五道关卡:1)经过人工智能查重系统初筛;2)人工形式审查;3)实质审查一审;4)实质审查复审;5)部分疑难申请或存在争议的申请,专家会议集体审查。
上海方案对登记审核的严格要求保证了在沪登记数据产品的质量,上海数据产品知识产权登记证书将为数据产品的“含金量”提供更为有效的背书,为后续的数据资产入表、数据产品交易流通乃至数据相关纠纷的争议解决提供了一定程度的保障。不少企业都倾向于在上海登记其核心数据资产,包括中证指数的“沪深300指数”、淘宝的“生意参谋零售电商版”、拉扎斯网络科技(饿了么)的“基于本地生活知识图谱的大模型训练语料”及抖音游戏的“观星台经营数据分析平台”等[6]。
三、上链存证牢筑数据安全防线,降低泄漏风险
上海的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制度在设计过程中已经将数据泄露风险纳入考量,并从如下三个方面防止该风险的发生:
1. 数据供方需在登记过程中自行完成加密。根据上海市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平台所显示的登记流程可知,“数据产品信息需要自行加密后提交,并保证上传的数据产品本体与数据产品知识产权登记申请表描述的一致”。在审查过程中,审查人员也不会直接浏览数据产品中的具体内容[7];
2. 上海知识产权局会为数据产品上链存证。根据《暂行办法》第八条可知,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予以登记,通过区块链技术予以上链存证,并颁发登记证明文件。在办理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的过程中,相关数据文件会采用区块链技术进行存储,以确保其真实性和安全性;
3. 公众仅能通过上海市数据产品知识产权管理平台查询到有限的公示信息。具体而言,公众可以查阅到相关数据知识产权的登记信息,例如登记号、数据产品名称等,但是包含数据产品本身的相关数据文件并不会公开。
问题四:在上海申请数据产品知识产权登记的流程要点?
一、满足实质性加工和创新性劳动要求
相较于其他省市采取的形式审查制度,上海方案在审查数据产品的过程中增加了实质审查制度,其特点在于需进行“实质性加工”与“创新性劳动”两个要件的说明及判断。虽然审查指南目前尚未向公众公开,无法得知具体的判断标准,但是在上海数据交易所发布的合规指引及上海市市场管理监督局发布的征求意见稿中已有相关描述。
首先,根据上海数据交易所发布的《上海数据交易所数据交易安全合规指引》第二十条“实质性加工和创新性劳动”可知,“数据交易供方应当说明数据产品的知识投入情况和注入劳动情况。数据处理过程包括对原始数据进行必要的数据脱敏、清洗、标注、整合、分析,通过算法运用、深度融合等方法形成数据产品。因此,总体而言,“实质性加工”与“创新性劳动”这两个要件的说明目的在于阐释数据产品的知识投入及注入劳动情况。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数据交易 第1部分:数据流通交易合规指南(征求意见稿)》对这两个要件分别进行解释。“实质性加工”指的是“对采集和存储的数据进行实质性的筛选和处理”,而“创新性劳动”指的是“进行个性化、创新性、投入知识性的劳动”。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数据交易 第2部分:数据产品权益认定指南(征求意见稿)》则为这两个要件提供了具体示例:
1. “实质性加工”包括:
(1)对原始数据筛选;
(2)对数据质量进行校验;
(3)对数据进行清洗、标注、审核、融合;
(4)对原始数据进行汇编产生提高数据可用性或价值。
2. “创新性劳动”包括:
(1)数据处理者的个性化选择,如对数据的收集、整理、处理、编辑、清洗、加工等体现了该个性化选择;
(2)数据处理者的创新添附,如对公开信息中的数据进行提取、分类、整理、加工、对后续变更进行汇总并加入自定义字段信息,以及其他方式对数据进行选择、编排、清洗等,具备明显区分度的创新性;
(3)对所收集到的数据进行加密、匿名化处理、清洗、整理、加工并形成具有一定功能的衍生数据产品。
二、完备的材料准备清单及要点
根据《暂行办法》第五条(申请方式和材料)可知,申请数据产品知识产权登记的,应当通过上海市数据产品知识产权管理平台提出申请,并提交包含以下内容的申请材料:
1. 数据产品知识产权登记申请表;
2. 数据产品概述;
3. 对数据进行实质性加工和创新性劳动的说明;
4. 应用场景说明;
5. 数据产品知识产权权益归属声明以及数据产品不涉及国家秘密、不侵害他人个人信息和知识产权承诺书;
6. 数据产品信息。
根据上海市数据产品知识产权管理平台所示的登记步骤可知,登记方需先“在线填写数据产品知识产权登记申请表”,而后“上传附件”。“申请表”主要包含申请人情况信息、联系人信息及数据情况信息三个部分,数据情况信息的填写依据为申请人撰写的“数据产品信息”文件。而后,在“上传附件”部分,系统将首先自动生成“数据产品知识产权登记申请表”、“数据产品知识产权权益归属声明”及“数据产品不涉及国家秘密、不侵害个人信息和知识产权承诺书”,申请人需下载后盖章上传。而需申请人自行上传的文件为“中介服务机构获得委托书等情况文件”及“数据产品信息”。
需要注意的是,《暂行办法》第五条所述申请材料,除申请表与承诺书之外,其余内容在实践中均记载在“数据产品信息”一份文件之中,该材料在上传之前应当自行加密。
三、审核流程解析
申请完成后,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将按照以下流程对申请进行审核:
需要注意的是,数据产品知识产权登记有效期为3年,自数据产品知识产权登记之日起计算。数据产品知识产权登记存证有效期满,权利人应当在期满前30日内办理续展登记手续。每次续展登记的有效期为3年,自上一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
问题五:如何借力上海数据交易所实现数据产品知识产权挂牌与交易?
上海数据交易所是由上海市人民政府指导组建的准公共服务机构,截止2025年3月底,在其上进行的交易累计交易额已突破1.4亿元。值得注意的是,上海数据交易所与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进行深度合作,通过打造“登记流通链”使数据产品能快速投入交易流通。只要申请人在数据知识产权产品登记申请表中选择了交易流通选项,其基本信息会传送给上海数据交易所,平台会在一周内与申请主体联系提供交易流通服务。因此,对于申请人而言,如想要快速实现数据产品知识产权的交易流通价值,需对上海数据交易所的交易流程进行了解。
一、上海数据交易所交易流程
上海数据交易所交易流程由登记、挂牌、交易三个大阶段构成,其所需材料及相关规则如下所示:
二、数据交易中的评估问题
对数据知识产权产品的评估主要分为三个角度,合规评估、质量评估及资产评估。前两个报告都必须在数据供方挂牌时提交,而资产评估报告则并非必选项。[15]合规评估报告主要核查主体资质、数据安全管理体系、数据来源合法性及数据产品可交易性。[16]质量评估报告目的则在于核查数据基础质量指标、技术使用指标及市场应用指标,包括完整性、准确性、一致性、时效性等,具体核查标准可参照由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数据交易第3部分:数据产品质量评估规范(征求意见稿)》。
资产评估虽非递交材料中的必选项,但却是阻碍数据交易的核心技术难点。根据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数据交易第4部分:数据资产评估规范(征求意见稿)》可知,目前针对不同特征的数据产品知识产权,其资产评估可使用成本法、收益法和市场法三种方法。但是这三种评估方法都存在着较为明显的弊端。运用成本法的问题在于成本归集难度大,难以合理精确计算出数据资产的重置成本。应用收益法的问题在于收益不稳定、难预测,数据资产因运用场景的差异,会产生各不相同的收益表现,这将导致收益的测算难度加大,尤其是尚未产生实际效益的数据资产,面临较大不确定性。应用市场法则受制于数据要素市场的活跃度,缺乏足够案例支持。[17]不过,值得注意的是,数据交易所的搭建及数据要素市场活跃度的提升将为市场法评估数据提供更多可能性。
结语:把握数据要素市场化先机的战略选择
在上海数据相关权益登记存证的探索之路上,“数据产品知识产权”不仅为企业发展提供了全方位保护,还开启了多元业务机遇的大门。上海的实审登记优势,为其提供了坚固的底座,使其价值在全国范围内得以彰显,也让数据交易在安全、高效的轨道上稳健前行。
我们相信这一制度将会持续完善与创新,企业应抓住机遇,乘“数”而上,在数字经济的浪潮中扬帆远航。可以预见,随着全国统一数据要素大市场的加速成型,率先完成数据产品相关产权确权认证的企业,将在数据资产入表、数据流通等前沿领域持续获得制度红利,最终完成从数据持有者向数字资本运营者的角色蜕变。
感谢实习生孙欣宇对本文作出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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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申卫星/陆志鹏,ISBN: 9787100243216
澎湃新闻:上海开展数据产品知识产权登记存证试点243个产品许可收益超20亿元,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30698449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数据产品知识产权登记人工智能领域占比超60% ,https://sipa.sh.gov.cn/2020mtjd/20250401/17eb42bb1f174f318a06919524ea3fcc.html
上海数据交易所:1亿元!上海市首单数据产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落地,https://www.chinadep.com/bulletin/news/CTC_20250102144850401688
上海数据交易所:1亿元!上海市首单数据产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落地,https://www.chinadep.com/bulletin/news/CTC_20250102144850401688
上观新闻:273个数据产品在沪完成知识产权登记,挂牌项目交易额超1.4亿元https://www.jfdaily.com/staticsg/res/html/web/newsDetail.html?id=885442
上海市数据产品知识产权管理平台,https://sjdj.chinadep.net:8682/#/home/publicity
《上海市数据交易所数据交易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上海数据交易所,https://mp.weixin.qq.com/s/89jGlMYmYVHMvhIMSh3-zA
《上海市数据交易所数据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上海市数据交易所数据产品挂牌规范(试行)》第五条
上海数据交易所:数据交易服务指南(试行),https://www.chinadep.com/bulletin/rules/CTC_20230423100057886624
《上海市数据交易所数据交易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上海数据交易所数据产品交易签约指引(试行)》第四条
上海数据交易所:数据产品交易挂牌全流程,https://nidts.chinadep.com/ep-hall/listProcess
上海数据交易所:数据交易安全合规规范,https://nidts.chinadep.com/system/CTC_20240419092643217605
杨宇婷:《数据资产入表的挑战与应对》,载《企业管理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