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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仓单交易的十问十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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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联储持续加息、俄乌冲突局势日益复杂的国际大环境下,大宗商品(如原油、LNG、有色金属、农产品等)的价格波动明显加剧。对于投资者而言,价格波动意味着风险,也意味着机遇。

仓单是大宗商品交易的重要载体。根据我们的观察,近期越来越多的市场机构,包括期货交易所、现货交易所和贸易商,都着眼于发展基于仓单的大宗商品交易业务;2022年9月公开征求意见的《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将仓单交易等延伸业务纳入期货交易所的服务范围,进一步扩展了期货交易所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本文是我们团队近期关于仓单研究和实践的总结,以“十问十答”的方式呈现,希望对市场参与者参与此类业务有所助益。

1. 仓单是物权凭证还是债权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第九百一十条规定,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持有仓单,代表仓单的持有人对仓储物具有提货权,仓单因此具有表征特定仓储物的权利。[1]同时,仓单是基于仓储合同履约产生的凭证,因而也具有一定的表征合同之债的债权属性。《民法典》在第二十二章(仓储合同)中对仓单的内容[2]及仓单持有人的权利义务[3]进行了具体规定。因此,仓单在具有“物权凭证”属性的同时,也具备一定的“债权凭证”特征。

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判决也对此进行了论述,例如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28号案例中,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仓单具有物权凭证和债权凭证的双重效力,仓单的交付既具有债权转让的性质,也基于物权“指示交付”的原理产生物权变动的效果。[4]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11号对于与仓单有一定相似性的提单也作出了类似的判断。

简言之,虽然司法实践和学术上对于仓单的性质的探讨并未得出清晰的定论,但一般观点认为,仓单的转让可以基于“指示交付”的规则产生物权变动的效果。这一性质对于仓单的交易而言是至关重要的,交易方之间通过交易仓单来交易货物,无需实际提取货物,大大增加了大宗商品交易的便利性和流通性。

值得一提的是,厂库仓单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仓单,其开具时仓单对应的产品尚未完成生产进入仓储环节,厂库仓单表征的是未来将完成生产的货物的提货权,因而一般认为厂库仓单具有更强的债权凭证属性和更弱的物权凭证属性。由于厂库仓单的特殊属性,其开具程序、增信要求等也会与普通仓库仓单有所不同,具体可参见下文问题6。

2. 仓单如何交易和转让?

交易的便利性是仓单的生命力所在。与货物转让相比,仓单转让的优势在于受让人无需安排仓单项下货物的运输、仓储等,这大大降低了大宗商品买卖的交易成本和参与门槛;例如对LNG这类对存储条件要求较高的大宗商品而言,买方无需具备货物的存储条件即可参与交易,使得更多的市场参与者可以参与交易,促进交易市场的发展和价格发现。

《民法典》具体规定了仓单转让的要件,即仓单持有人背书+保管人签名盖章完成仓单的转让。实践中,纸质仓单已经逐渐被电子化的仓单所取代。在电子化仓单交易中,一些适用于纸质仓单转让的动作,将在电子化的交易系统中完成。例如,郑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转让业务流程中,在买卖双方委托并书面授权会员办理仓单转让后,会员将通过会员服务系统提交及确认仓单转让,随后交易所会通过会员服务系统审核申请并经交易管理系统复核结算,从而实现仓单流转。[5]

越来越多的期货或现货交易所也开始推出仓单交易业务。例如,上海国际棉花交易中心于2016年开启了PTA(精对苯二甲酸)仓单现货挂牌交易[6];大连商品交易所也于2020年上线了标准仓单交易业务[7]。

3. 市场上常见的仓单交易产品有哪些?

仓单交易的重要参与者之一是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公司。《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公司业务试点指引》明确了风险管理公司可以开展仓单服务,包括商品现货仓单串换、仓单质押、约定购回等具体交易产品。其所述仓单范围包括以实物商品为标的的标准仓单、仓储物流企业出具的普通仓单、可转让提单等提货凭证或货权凭证。

针对标准仓单,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三家商品期货交易所均出台了仓单交易管理办法,并建立起电子化仓单交易管理平台,开发了一系列仓单交易与服务。伴随着仓单产品创新和供应链融资业务的发展,可以期待未来市场探索更丰富更具活力的仓单交易产品。

4. 期货和现货交易所的“标准仓单”有什么区别?

“标准仓单”的概念源于期货,本意指期货交易所所认定的交割仓库为期货交易开具的标准化的仓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期货和衍生品法》”)将标准仓单定义为交割库开具并经期货交易场所登记的标准化提货凭证。从这个意义上讲,未经期货交易场所登记的仓单均为非标仓单。为了保护期货市场秩序和交易安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四十七条对期货标准仓单持有人设定了如下保障:如果交割库无法在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向标准仓单持有人交付符合期货合约要求的货物,期货交易所将就标准仓单持有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这一原则也在各期货交易所的规则中进一步明确。

实践中,一些现货交易所也会建立自身的“标准仓单”管理体系。这些现货“标准仓单”虽然也在不同程度上实现标准化,但与《期货和衍生品法》定义的标准仓单仍然有定性上的区别。这一定性上的区分,导致期货标准仓单和现货交易场所“标准仓单”的法律保障程度不同,即持有现货交易场所“标准仓单”的权利人,并不能在现货交割库交割违约时对现货交易场所主张连带责任。

5. 期货标准仓单下货物的质量争议如何解决?

标准仓单持有人在提货时对标准仓单项下货物质量提出异议在实践中并不少见。针对这类情形,各大商品期货交易所均在自身规则细则中就标准仓单持有人对仓储物质量提出异议的处理程序进行了规定。

从交割库责任角度,期货交易所通常会在业务规则中规定,指定交割仓库如果无法向标准仓单持有人提供符合期货合约约定和期货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要求的仓储物,交割库可能面临期货交易所的一系列处罚,包括责令改正、没收违规所得、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交割业务、取消交割仓库资格甚至市场禁入等。交割库还可能因未履行货物验收职责或者因保管不善造成标准仓单持有人损失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从标准仓单持有人角度,其可以依赖几类途径维护其权益:

  • 借助期货交易所设置的调解、协商等争议解决机制,在质量纠纷发生后,标准仓单持有人可以依据期货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提出异议、申请复检。部分期货交易所也设置了商品调换等机制以降低标准仓单持有人的可能损失。

  • 一些期货交易所还会设置交割担保金制度,在发生交割库违约情形时,交割担保金会成为弥补标准仓单持有人的“安全垫”;不足部分再由期货交易所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 标准仓单持有人也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四十七条向指定交割仓库主张赔偿责任,并要求期货交易所承担连带责任。

6. 厂库仓单与仓库仓单有什么不同?

厂库仓单可以理解为附期限的提货权凭证,可以在仓储物生产过程中申请注册,例如大连商品交易所的生猪期货标准仓单。与此相对应,厂库申请注册厂库仓单,通常需要提供银行履约保函、现金、银行承兑汇票或其他信用担保。例如,上海期货交易所厂库仓单的签发流程包括[8]:

  • 客户委托厂库办理入库申报;

  • 厂库通过电子仓单系统向交易所提交厂库标准仓单签发申请,同时提供银行履约保函或交易所认可的其它支付保证方式;

  • 交易所审批。如不合格,厂库修改厂库仓单签发申请至合格为止;

  • 审批合格后,厂库签发厂库仓单;

  • 客户验收标准仓单,确认生成。如不合格交仓库重新制作仓单。

当前市场上,一些市场参与者希望针对现货交易所厂库仓单进一步开发融资产品。以质押融资为例,由于厂库仓单所对应的货物尚未完成生产,其“提货权”所对应的是未来产出的货物而非现有的货物。从这个角度来看,厂库仓单的“物权凭证”属性更弱。提供融资并依赖厂库仓单提供担保的被担保方可能需要重点审视厂库仓单质押的实际增信效力、在法律上的不确定性、担保完善的措施,并对货物生产、运输、仓储的整个流程进行完整调查和了解,以合理评估其能够受到厂库仓单质押的实际增信效力。

7. 如何通过保税标准仓单实现期货保税交割?

标准仓单按照期货商品完税状态不同,可以分为保税标准仓单和完税标准仓单。保税标准仓单可以理解为综合保税区内期货保税交割过程产生的一类特殊的标准仓单类型。《关于支持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2号,“《公告》”)规定,自2018年11月30日至2023年11月29日,对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开放的货物期货品种保税交割业务,暂免征收增值税。当前,期货保税交割在保税标准仓单签发环节暂免征收增值税。

2010年,上海期货交易所启动铜和铝的期货保税交割试点。伴随试点范围扩大,诸多期货交易所开展了类似的期货保税交割安排。特别是在各大面向境外投资者的期货品种上市后,越来越多的期货品种开展了保税交割安排,为境外参与者参与中国期货市场提供了更低成本和更便利的途径。

我们注意到,一些期货和现货交易所目前也在积极研究以保税仓单为基础的现货交易业务,而开展此类业务的一个重要考量,是《公告》所规定的“期货保税交割暂免增值税”的优惠政策能否惠及现货保税仓单交易。从定义上看,现货保税仓单交易不能当然地归入《公告》提及的“期货保税交割”,从而并不能当然适用税收优惠政策。我们期待在现货保税标准仓单交易方面,税务、海关等主管部门能够有更多的鼓励和优惠政策,以推进现货保税标准仓单交易。

8. 市场参与者如何使用仓单做质押融资?

《民法典》物权编关于权利质权的规定中,明确将仓单作为一种权利质权而规定其设立质押的方式,即:以仓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经保管人签章,仓单已经交付质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质权自仓单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仓单,依法可以办理出质登记的,仓单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据此,纸质仓单质权设立的要件可以简要概括为:

然而,对于实践中较为常见的交易所标准仓单具体应如何设立质押,特别是交易所常见的在仓单系统中“冻结”标准仓单的安排,是否可以构成“质押”,《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都语焉不详。电子仓单究竟构成“权利凭证”,从而应适用登记设立质押,还是可能被认为不构成“权利凭证”,从而需要交付设立质押,由于缺少立法层面的明确指引,仍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国务院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国发〔2020〕18号)第2条明确将仓单纳入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范围(“中登网登记”),似乎明确将仓单质押的登记纳入中登网登记设立的范围;但这份文件本身并不能直接视为对仓单质押设立条件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认为:“在《国务院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国发〔2020〕18号)第2条明确将仓单纳入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范围的情况下,可以将电子仓单例外地视为没有权利凭证的仓单,从而以登记作为仓单质押设立的公示方法。”[9]尽管这一观点并非正式立法或司法解释,但由于其一定程度上代表了司法实践的态度,因此仍值得重视。

在法律上缺乏定论的前提下,对于以交易所电子仓单设立质押的银行或参与商而言,我们通常建议除了在交易所仓单系统冻结之外,相关权利人可以额外地完成质权的中登网登记,从而进一步确保权利质权的公示效果,避免因此可能产生的纠纷。

我们注意到,市场对不同类别的仓单质押融资业务已有诸多探索。例如,2021年1月14日,国内首单能源类期货品种保税标准仓单所外质押业务在上海顺利完成。企业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系统提交相关保税标准仓单所外质押申请,经海关等审核通过后,由质权人确认,从而顺利完成该笔保税标准仓单质押业务。[10]

9. 如何防范同一批货物上多个担保的竞合风险?

仓单质押和仓单及仓单指向的货物的抵押、质押竞合问题是实操中可能会存在的重大风险之一。由于一些仓储企业就货物、仓单管理的不规范甚至与贸易企业进行串通,实践中存在就同一货物及指向货物的仓单分别设立多个质押或抵押,或者就同一批仓储物开具多张仓单、设立多个仓单质权的情形。

监管机构曾多次发文要求查处和防范上述重复抵质押的风险。例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84号)和《商务部关于促进商贸物流发展的实施意见》(商流通函〔2014〕790号)等文件均要求查处和防止重复质押,也对仓储服务商的合规运营和管理水平提出了一定的要求。

被担保方需重点考虑如何在业务进程中尽可能降低其所持有担保与其他担保竞合的风险。根据《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在出质人既以仓单出质,又以仓储物设立担保的情况下,确定清偿顺序的原则是“公示的先后”;难以确定先后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因此,被担保方应重视其所持有的担保的公示安排,包括仓单质押、动产质押、动产抵押的交付和登记安排等,并通过加强与仓库的沟通协作,降低实操中的信用风险暴露。

10. 市场参与者应如何防范“空单”转让或质押的风险?

实践中,部分仓库在没有对应仓储物的情况下伪造仓单供“存货人”进行质押或转让,构成“空单”的转让或质押。在“空单”事件发生后,开具“空单”的仓库将会承担相应的民事乃至刑事责任。例如,在(2016)粤刑再7号刑事判决书中,“存货人”与仓库串通伪造《货物明细》、《提货通知》等虚假资料,虚构仓储物并进行转让,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空单”的受让方或被担保方防范法律风险的重点之一是考虑其是否构成“善意和无过失”的受让方或被担保方。如果仓单转让时已经保管人签名盖章,司法实践倾向于认为此类受让方或被担保方是善意和无过失的,从而不支持“空单”可能对抗受让方或被担保方,进而保护受让方或被担保方在仓单项下的提货权或质权。

但是,即便获得法院的胜诉判决,也不意味着空单的受让方或被担保方可以高枕无忧。如果仓库大量开具空单,在发生风险时,交叉违约的链式反应可能导致挤兑,仓单的受让方或被担保方可能只能作为破产债权人向仓库主张权利,最终只有少量的债权获得清偿。因此,进入仓单交易的市场参与者,应在更早的阶段采取措施识别风险,例如,甄别保管人的背景、资信和履约能力;考虑仓单是否有额外担保,例如银行保函;考虑仓单是否为期货交易所标准仓单,从而因有期货交易所的监管获得兑现保障;另外,还应考虑是否与保管人建立货物监管安排。

后记

仓单交易、仓单融资近年来成为市场参与者的热门话题。然而,我国的仓单法律体系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其中一个显著问题是,目前尚缺乏一个全国统一的仓单登记、流转、存管的系统,而仓单持有人直接对货物形成监管的成本较高。这就导致了“空单”“一单多质”“一货多卖”“单货同押”等乱象,最终导致仓库、仓单暴雷的现象层出不穷。除了2014年某著名暴雷事件在业内造成重大影响外,2022年某铝锭交割库也发生了类似的暴雷事件。

2021年4月发布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的意见》中明确提出,支持上海期货交易所探索建立场内全国性大宗商品仓单注册登记中心。2022年11月23日,全国性大宗商品仓单注册登记中心(“全仓登”)正式启动。“全仓登”将探索建设覆盖全国的仓单登记系统,以实现期货、现货、仓储、银行、物流、贸易和生产企业之间的信息实现及时联通。我们期待通过立法、监管和市场的共同努力,更加高效、透明、规范的全国统一仓单登记和流通体系在不远的将来能够顺利落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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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第2410页

《民法典》第九百零九条: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名或者盖章。仓单包括下列事项:(一)存货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及其件数和标记;(三)仓储物的损耗标准;(四)储存场所;(五)储存期限;(六)仓储费;(七)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八)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

参见《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一条至第九百一十六条

见胡铁红、杨巍:《仓单物权凭证与债权凭证的双重效力分析》,载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案例》2009年第18期

参见:http://www.czce.com.cn/cn/jysfw/hyfw/jsywzy/ywlc/webinfo/2018/03/1522626070087205.htm

参见:上海国际棉花交易中心《拥抱“PTA仓单现货” 机遇从这里开始——PTA仓单现货7.28在棉交中心挂牌交易》

参见:http://www.cfachina.org/industrydynamics/mediaviewoffuturesmarket/202112/t20211217_24681.html

参见:https://www.shfe.com.cn/bourseService/delivery/warehouse/356.html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505-506页

参见《上海海关完成全国首单燃料油期货保税标准仓单所外质押备案》

参考资料

  • [1]

    《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第2410页

  • [2]

    《民法典》第九百零九条: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名或者盖章。仓单包括下列事项:(一)存货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及其件数和标记;(三)仓储物的损耗标准;(四)储存场所;(五)储存期限;(六)仓储费;(七)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八)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

  • [3]

    参见《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一条至第九百一十六条

  • [4]

    见胡铁红、杨巍:《仓单物权凭证与债权凭证的双重效力分析》,载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案例》2009年第18期

  • [5]

    参见:http://www.czce.com.cn/cn/jysfw/hyfw/jsywzy/ywlc/webinfo/2018/03/1522626070087205.htm

  • [6]

    参见:上海国际棉花交易中心《拥抱“PTA仓单现货” 机遇从这里开始——PTA仓单现货7.28在棉交中心挂牌交易》

  • [7]

    参见:http://www.cfachina.org/industrydynamics/mediaviewoffuturesmarket/202112/t20211217_24681.html

  • [8]

    参见:https://www.shfe.com.cn/bourseService/delivery/warehouse/356.html

  • [9]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505-506页

  • [10]

    参见《上海海关完成全国首单燃料油期货保税标准仓单所外质押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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