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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联邦法院裁定中国保密法不足以作为在证据开示中拒绝提供相关文件的依据

在No. 4:13-cv-01895 (E.D. Mo. Sept. 27, 2024)一案中(“裁定”),美国密苏里州东区联邦地区法院审理了另一个国家的保密法是否可以阻止美国司法程序中证据开示的问题。具体而言,原告提交了一项动议,要求法院强制被告回应其关于涉及被指控侵犯原告专利的产品的销售信息的证据开示请求。在反对原告的动议时,被告请求根据中国保密法发布保护令,禁止提供该等信息。被告主张,法院应根据中国保密法颁布保护令,因为响应原告的证据开示请求提供信息可能会使其面临根据中国新近颁布的《反间谍法》规定的广泛制裁。被告依赖于一份中国律师的声明以及地方商务局的函件作为依据。地区法院注意到其此前曾驳回基于中国的《数据安全法》、《网络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要求法院颁布保护令的主张,并得出类似结论,认为《反间谍法》规定的制裁威胁是推测性的。因此,法院裁定支持原告的强制动议,并驳回了被告的保护令请求。争议解决与诉讼-跨境调查及诉讼

2024/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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